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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承认外国公法域外效力的古训,在审理涉外案件时,法官拒绝适用外国公法性质的法律,并且不承认执行根据外国公法产生的判决,这就是流传了几个世纪的"公法禁止原则"。这一原则固然有其存在的理据,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加强和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要求突破传统的公法禁止原则,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公法的呼声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