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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用工关系法律整体框架,用工责任追偿权应由民法规范和劳动法规范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有关用工责任追偿权的一般性规范未区分不同用工形式及其风险负担规范,在具体适用中存在难题。我国劳动法中用工责任追偿权几乎缺位,且和民法构成的二元调整框架也未能与现实用工形式相对应。在对用工关系体系解构的基础上,将用工责任追偿权类型化为具有从属性用工关系中的用工责任追偿权和独立劳务关系用工责任追偿权,并从劳动纪律基准立法、准从属性劳务关系用工方特殊义务设定、司法审查的关键要素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