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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积极性有下降的趋势。如:2006年8月,某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省驻市代表和本级代表开展调研活动,驻该市某辖区的上述三级人大代表有88人,结果只有不足一半人参加;2006年9月6日,是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联系代表日,驻某区的该市人大代表70名,只有30名参加。
这不是偶然现象。往年也是这样,半数的代表到会就算不错;也不仅仅是这个行政区的人大代表这样,别的行政区的代表活动情况也大致如此。同时,笔者还了解到该市市代表的议政热情好于区代表的议政热情,主要领导在场时代表们的议政热情好于主要领导不在场时的议政热情;届初代表们的议政热情高于届中、届末的议政热情。每届总有一些代表议政热情不高,审议气氛带着一些官气:“官话”、“套话”多了点,真话实话少了点;“插花”的多了点,“挑刺”的少了点;闲话多了点,管用的话少了点。
代表们提出建议、意见、批评的情况又怎样呢?
下面就是某市辖区人大第十届至第十五届届初、届中、届末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意见数量统计表:
届初会议(第一次会议)
读表可以看出,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意见在数量上基本呈逐届下降趋势,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下降幅度增大,最少时平均3个代表提不出1份建议、意见;大会形成并获得通过的议案越来越少,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基本没有形成并通过大会议案。还需要指出的是,不少官员代表当了一届甚或几届人大代表从来就没提出过任何建议、意见,没有参加过一次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经过同40多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一起探讨,同10多位人大工作干部交换意见,认为造成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下降的原因大致为:
1.代表构成成分跟改革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不相适应的矛盾弱化了代表履行职务的热情。经过近30年的改革实践,目前阻碍改革和影响社会公平的主要因素是来自于“既得利益集团”即“官僚利益集团”和“行业利益集团”的阻挠,他们不希望自己既得的“奶酪”被别人触摸,更害怕被他人分食,对“既得利益”有着天然的“守护心理”,对他人审视其“既得利益”有着天然的警觉性。这种社会现实反映到代表履行职务中来,就必然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官员代表和“行业大佬代表”不会提出触及自己“既得利益”的建议、意见,也不会提出此类议案。二是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大多要由官员办理,一旦代表所提建议、意见触及他们的“既得利益”,官员们不会热情办理甚至予以阻挠。此类事反复一两次,代表履行职务的热情就会打折扣,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也随之数量少、质量低。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并于1999年底完成这一工作,但这一制度在相当多的地区并没有得到推行。在笔者调查的代表中有两位代表分别在市、区人代会上提出尽快推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但市区有关部门都以“上面”没有统一部署的理由来搪塞代表。有位代表说:“大象屁股推不动,提意见有啥用?”这位代表还告诉笔者,他是在2005年人代会期间提出尽快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议的,政府职能部门找了些看似很“硬棒”的理由搪塞后,2006年又出台一个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背道而驰、死守部门利益的文件,叫人哭笑不得。
显然,官员代表和“行业大佬代表”是影响代表整体履行职务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目前的代表构成中恰恰是官员代表和“行业大佬代表”居多。某市辖区本届共有代表234人,其中官员代表149人,占63.67%,“行业大佬代表”34人,占14.53%,两者合计占代表总数的78.20%。有趣的是,相当多的代表明明是官员,在换届选举代表构成统计中却是以“群众”面目出现。
2.人大常委会的“软”导致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难以提高。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即具备法律效力,人大常委会理应监督议案的落实。某市人民代表大会13年前通过一项保护水源地的“1号议案”,为督促议案落实,提出议案的代表曾经向该市政府两次提出质询(后来改为询问)。现在提出议案的代表已经由黑发变为白发,他们当中大部分人也不再担任该市人大代表职务,但这个“1号议案”至今仍悬在空里,再也没人过问。“1号议案”,成了代表的“伤心案”。某市辖区一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反映某小区400多户居民生活环境问题,化粪池粪便外溢在小区的沟沟坎坎里,整个小区臭气熏天,居民苦不堪言。这个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批示人大工作机构督办此事。不久政府一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对小区化粪池的治理情况。报告说他们派出多少人,投入多少资金,清理多少个化粪池,整个小区已经焕然一新。人大工作机构感到这事办得又快又好,应该宣传一下。谁知,等到他们带着做宣传工作的同志到现场采访时,情况却完全相反:粪便仍然从化粪池往外溢着,淌得楼前楼后到处是,苍蝇嗡嗡飞。按说,上述两件事,相关人员和部门都该受到追究,但都没有下文。
实际工作中对人大“大不恭”的官员并不少见。人大审议政府工作的会议上,可以见到这样的列席会议的政府官员:一会儿打电话,一会儿离开会场,心思不在会上。这种情况,十分影响代表们的情绪。
人代会期间代表们审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时,市、区两级都安排专人负责收集代表意见,但是这项工作也仅仅限于此,仅仅限于收集了,限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了,没有向代表反馈有关情况,报告也一字未改,就提交大会通过了。如此,代表们再审议报告时,哪里还会有什么积极性?一位代表发“牢骚”说:“审也如此,不审也如此。收集意见,多此一举!”
3.“不相信群众,不信任代表”的“潜意识”挫伤了代表们履行职务的积极性。2003年初,某省各地筹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须规定填写选票的方法,一方主张“同意的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一方主张“不同意的划○,弃权的划×,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会议筹备者为此争论不休,今天改过来,明天改过去,直到后来省人大确定将“同意的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写进《选举办法》,各地的这场“争论”才作罢。这场由对“同意候选人当选”是划符号还是不划符号引起的“论战”,看似细枝末节的技术性之争,其实折射了一些会议筹备者们“不相信群众,不信任代表”的“潜意识”。
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被选举权是“等高等重”的,而且不应干涉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参加选举。然而,有的地方由组织部门出面动员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退出选举,而在大会上却宣布是由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自愿退出选举的。这是违法的,是“不相信群众,不信任代表”的“潜意识”在作怪。显然,这部分同志把“实现组织意图”同“尊重代表选举权利”对立了起来,并且为了使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不考虑被提名者的群众信任度。这种做法也伤害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这不是偶然现象。往年也是这样,半数的代表到会就算不错;也不仅仅是这个行政区的人大代表这样,别的行政区的代表活动情况也大致如此。同时,笔者还了解到该市市代表的议政热情好于区代表的议政热情,主要领导在场时代表们的议政热情好于主要领导不在场时的议政热情;届初代表们的议政热情高于届中、届末的议政热情。每届总有一些代表议政热情不高,审议气氛带着一些官气:“官话”、“套话”多了点,真话实话少了点;“插花”的多了点,“挑刺”的少了点;闲话多了点,管用的话少了点。
代表们提出建议、意见、批评的情况又怎样呢?
下面就是某市辖区人大第十届至第十五届届初、届中、届末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意见数量统计表:
届初会议(第一次会议)



读表可以看出,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意见在数量上基本呈逐届下降趋势,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下降幅度增大,最少时平均3个代表提不出1份建议、意见;大会形成并获得通过的议案越来越少,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基本没有形成并通过大会议案。还需要指出的是,不少官员代表当了一届甚或几届人大代表从来就没提出过任何建议、意见,没有参加过一次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经过同40多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一起探讨,同10多位人大工作干部交换意见,认为造成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下降的原因大致为:
1.代表构成成分跟改革和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不相适应的矛盾弱化了代表履行职务的热情。经过近30年的改革实践,目前阻碍改革和影响社会公平的主要因素是来自于“既得利益集团”即“官僚利益集团”和“行业利益集团”的阻挠,他们不希望自己既得的“奶酪”被别人触摸,更害怕被他人分食,对“既得利益”有着天然的“守护心理”,对他人审视其“既得利益”有着天然的警觉性。这种社会现实反映到代表履行职务中来,就必然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官员代表和“行业大佬代表”不会提出触及自己“既得利益”的建议、意见,也不会提出此类议案。二是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大多要由官员办理,一旦代表所提建议、意见触及他们的“既得利益”,官员们不会热情办理甚至予以阻挠。此类事反复一两次,代表履行职务的热情就会打折扣,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也随之数量少、质量低。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并于1999年底完成这一工作,但这一制度在相当多的地区并没有得到推行。在笔者调查的代表中有两位代表分别在市、区人代会上提出尽快推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但市区有关部门都以“上面”没有统一部署的理由来搪塞代表。有位代表说:“大象屁股推不动,提意见有啥用?”这位代表还告诉笔者,他是在2005年人代会期间提出尽快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议的,政府职能部门找了些看似很“硬棒”的理由搪塞后,2006年又出台一个与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背道而驰、死守部门利益的文件,叫人哭笑不得。
显然,官员代表和“行业大佬代表”是影响代表整体履行职务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目前的代表构成中恰恰是官员代表和“行业大佬代表”居多。某市辖区本届共有代表234人,其中官员代表149人,占63.67%,“行业大佬代表”34人,占14.53%,两者合计占代表总数的78.20%。有趣的是,相当多的代表明明是官员,在换届选举代表构成统计中却是以“群众”面目出现。
2.人大常委会的“软”导致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难以提高。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即具备法律效力,人大常委会理应监督议案的落实。某市人民代表大会13年前通过一项保护水源地的“1号议案”,为督促议案落实,提出议案的代表曾经向该市政府两次提出质询(后来改为询问)。现在提出议案的代表已经由黑发变为白发,他们当中大部分人也不再担任该市人大代表职务,但这个“1号议案”至今仍悬在空里,再也没人过问。“1号议案”,成了代表的“伤心案”。某市辖区一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反映某小区400多户居民生活环境问题,化粪池粪便外溢在小区的沟沟坎坎里,整个小区臭气熏天,居民苦不堪言。这个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批示人大工作机构督办此事。不久政府一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对小区化粪池的治理情况。报告说他们派出多少人,投入多少资金,清理多少个化粪池,整个小区已经焕然一新。人大工作机构感到这事办得又快又好,应该宣传一下。谁知,等到他们带着做宣传工作的同志到现场采访时,情况却完全相反:粪便仍然从化粪池往外溢着,淌得楼前楼后到处是,苍蝇嗡嗡飞。按说,上述两件事,相关人员和部门都该受到追究,但都没有下文。
实际工作中对人大“大不恭”的官员并不少见。人大审议政府工作的会议上,可以见到这样的列席会议的政府官员:一会儿打电话,一会儿离开会场,心思不在会上。这种情况,十分影响代表们的情绪。
人代会期间代表们审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时,市、区两级都安排专人负责收集代表意见,但是这项工作也仅仅限于此,仅仅限于收集了,限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了,没有向代表反馈有关情况,报告也一字未改,就提交大会通过了。如此,代表们再审议报告时,哪里还会有什么积极性?一位代表发“牢骚”说:“审也如此,不审也如此。收集意见,多此一举!”
3.“不相信群众,不信任代表”的“潜意识”挫伤了代表们履行职务的积极性。2003年初,某省各地筹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须规定填写选票的方法,一方主张“同意的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一方主张“不同意的划○,弃权的划×,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会议筹备者为此争论不休,今天改过来,明天改过去,直到后来省人大确定将“同意的划○,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写进《选举办法》,各地的这场“争论”才作罢。这场由对“同意候选人当选”是划符号还是不划符号引起的“论战”,看似细枝末节的技术性之争,其实折射了一些会议筹备者们“不相信群众,不信任代表”的“潜意识”。
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被选举权是“等高等重”的,而且不应干涉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参加选举。然而,有的地方由组织部门出面动员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退出选举,而在大会上却宣布是由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自愿退出选举的。这是违法的,是“不相信群众,不信任代表”的“潜意识”在作怪。显然,这部分同志把“实现组织意图”同“尊重代表选举权利”对立了起来,并且为了使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不考虑被提名者的群众信任度。这种做法也伤害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