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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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统一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建设工程蓬勃兴起,随之引发的海洋建设工程纠纷逐渐增多.海洋建设工程案件既有一般建设工程案件的共性,又具有海事个性,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需要妥善认定海洋建设工程案件的管辖、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海洋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海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合理化解海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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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统一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建设工程蓬勃兴起,随之引发的海洋建设工程纠纷逐渐增多.海洋建设工程案件既有一般建设工程案件的共性,又具有海事个性,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需要妥善认定海洋建设工程案件的管辖、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海洋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海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合理化解海洋建筑领域风险,平衡海洋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利益,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和海洋强国战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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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有关《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终审判决.从纵向来说,香港三级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是对香港《基本法》的同一条文所作的不同解释.而从横向来说,香港终审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反蒙面法和煽动暴力革命的判决都明显显示出公共安全和秩序等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根本性的相对社会重要性.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在分析为何在公众集会和公众游行这两种场合尚未演变为非法集结和未经批准的集结这两种违法情况时就要对蒙面予以限制的必要性时就明确指出了这一法定限制措施所具有的预防性与阻吓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以来,司法实务界鲜有在证券犯罪中适用该措施的判例.究其原因,一是证券领域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刑法较少涉足该领域;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从其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但在证券犯罪中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具有明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当前,应积极提倡将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合理适用于证券犯罪,积极探索该制度在证券犯罪中的适用规范,并坚持判断上的独立性、适用上的必要性、体系上的协调性三个基本原则.
闲置土地的处置直接关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因此与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相关的争点会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展现并且为法官所检视.通过检索相关资料,可管窥我国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运行的焦点问题:第一,闲置土地处置争议中被收回闲置土地的抵押权人、保全人与受让人的原告资格有待明晰;第二,闲置土地处置争议中的适格被告尚需确定;第三,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不明.基于以上观察,应进一步增强对闲置土地抵押权人的实体权利保护效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为适格被告,同时
为保证公共服务的良好运作,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调整行政协议的客观内容,从而在行政协议法律制度中承认了行政机关区别于协议相对人拥有单方面优益权,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优益权.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服务或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
刑事纠纷多元解决的本质是社会关系修复基础上的程序分流,根本在于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实现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确证法规范的有效性,标准是刑事责任已经被实现.在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刑事责任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被害人利益修复、法规范有效性确证的程度;在无具体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刑事责任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社会秩序修复、法规范有效性确证的程度.从路径方面看,刑事纠纷多元解决的路径,关涉观念、原则和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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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变更登记与股权冻结的冲突,关涉公司法与强制执行法两部门法的协调.该冲突的核心问题是“没有完成变更登记的股权与已冻结股权的金钱债权,谁具有优先效力”.本文在明晰股权变更登记“对抗效力”及“冻结股权”效力范围之后,围绕股权变动阶段性与股东法律地位的互动关系,明确转让、受让股东间的相对效力,公司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效力,登记机关登记形成的对抗效力,如此三重叠加构成受让股东最终法律地位的完善.并分别从法经济学、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安排、公司法中股权属性、权利完整性判断四个视角,得出受让股东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系争
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股权代持现象屡见不鲜,股权代持成为金融监管、市场监管不容忽视的问题,成为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融资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本文侧重对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结合《民法典》新规定,对债权人执行名义股东股权时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执行、名义股东破产后代持股权归属、实际出资人权益救济、公司破产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主体认定等问题进行梳理.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执行名义股东股权,不宜一味采取外观主义,应结合《民法典》新规定考察债权人作为相对人是否善意,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对名义股东破产后,实际出资人欲取回股
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审理个案纠纷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通过价值权衡的过程实现的.首先法官要开示法律规范自身的价值取向,然后通过开放性的裁判规则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结合个案情形,在两者之间进行价值权衡,进而得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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