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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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住宅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价值、存在问题及法律救济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 抛掷物侵权责任法出 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但仍未消弭学术界的一些争议,因此深入研究抛掷物致人损害及其救济机制是极为重要和紧迫的。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价值
  
  首先,这种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利于个人的人身权的保障。其次,从风险的分担和分散的角度而言,相对于受害人个人而言,应当承担责任的业主是一个集体,其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因而使其负责更为公平。第三,从预防事故发生角度而言,将风险分配给最有机会避免损害发生的人,这样不但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而且也是符合效率原则的。第四,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由可能的业主承担责任是有利于公共安全的。
  
  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存在的问题
  
  (一)混淆侵权行为和物件行为。
  在同一条文中规定了抛掷物致人损害与建筑物“坠落物”致人损害,实际上是混淆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侵权类型。前者是侵权行为,即抛掷物是在人为的作用下抛掷出去的;后者乃物件行为,即建筑物等由于缺乏应有的保管和及时的修缮,造成了倒塌或脱落而致人受损。并且该条显然忽视了从建筑物之外的其他场所(如缆车)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处置。
  (二)造成建筑物上的坠落物致人损害同时适应《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第87条两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相互抵触的法律规则的现象。
  对《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见,建筑物上的坠落物致人损害,在第85条规定中已作出了合理规制和救济。我们知道,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该坠落物无非是上述物的一部分或者附着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如果不是上述这些物,而是独立于上述物品之外的物,就不是坠落问题,而是抛掷问题了。
  (三)对无辜的被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过于严厉。
  根据第87条规定, 只要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就得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此种举证原则适用于此,带有已被摒弃的“有罪推定”思想,而且这样的“连坐”只会让无辜的住户认为法律是“非正义”的。其次,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举证倒置责任操作起来难度大,实践中的多个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四、 法律救济机制
  
  (一) 侵权法体系内解决。
  1、出台司法解释,对第87条予以补充说明。
  本文认为,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场所抛掷物品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特定范围内可能抛掷该物的人承担按份的适当补偿责任。”
  2、认可被告合情合理的自证,尽可能缩小责任主体的范围。
  对于第87条来说,责任主体就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考虑到当事人举证的难度,只要当事人的证明是合情合理的,就应予以肯定。以重庆“烟灰缸案”为例,两栋建筑物的住户可以证明事发当天家里没人居住;家里没有人抽烟,从而不会有烟灰缸。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综合各种具体情况来确定,应尽量使用排除法,缩小责任主体的范围。比如一楼的住户无法如此有力地将物品抛向受害人,因此可以排除;距离太远而抛掷物无法到达受害人所在地点的住户也可以排除等等。
  3、被告承担按份的适当补偿责任。
  为了不致对受害人造成过大的生活压力,使其惨然面对飞来横祸;也不会致使某一责任人背负过于沉重的不利益,因此对受害人给予的应是适当补偿,不是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救济责任,这种做法发挥了侵权法分散风险的功能。在推定的抛掷人中,其作出抛掷行为的概率是相同的,也即其对受害人的责任也应该是同等的。因此,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应为等分的按份责任。
  4、物业管理组织要分担一部分责任。
  在《物业管理条理》中,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负有制止高空抛掷物、报告并证明高空抛掷物出处的法律义务,这个法律规定就是物业公司应该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以此来减免无辜业主的责任,避免“连坐”。这样可以促使物业服务中心加强对高空抛掷物行为的监督和遏止。
  (二) 侵权法体系外解决。
  1、通过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业主可以通过集中费用向保险公司投保等社会化的机制分散此种风险; 由政府投入启动资金,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也可以组成业主委员会,通过缴纳一定费用,作为物业基金,业主集体可以通过业主基金分散这种风险。
  2、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建立和谐社会。
  高素质的市民是城市的人力资源和宝贵财富;低素质的人口可能就是城市的包袱。市民素质决定着城市的现实发展水平;行为和生活方式就是市民素质的外在表现。为了和谐小区的建设,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
  
  五、结语
  
  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巨大损害,从长远来看,仅仅通过侵权法的救济是不够的,这种手段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还要靠当事人的自律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以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多渠道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使无辜的人不承担责任,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8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王晓亮.应设高空坠物救助基金希望法律约束.华商报.2009年第3期.
  [2]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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