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未成年人犯罪三级管理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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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对少年犯罪规定了重罪或无罪,但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的处罚是空白的,这使得少年犯罪缺乏严格的限制.结果,一些父母和子女利用法律空子对其他未成年人施加了轻度和不可惩处的罪行,严重危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安全.因此,建立一个以“惩罚为辅,教育为本,矫正过渡”的三级惩罚机制十分必要.
其他文献
我国对于立法上没有明确“一事”以及“不再罚”的界定,致使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混乱以及多次重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