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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梅河口市农民慕吉良13岁的儿子慕文强,在同学落入水库深水后。见义勇为,同学得救。慕文强不幸牺牲。慕吉良将水库承包者和所有者村委会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慕吉良不服提起上诉,担任二审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终审判决慕吉良承担60%责任。而在此前的2007年同样发生在吉林省农安县12岁小学生曹杨见义勇为抢救落入深水坑的同学牺牲,曹杨的父亲将深坑的承包人和所有者告上法院。农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曹杨的家长承担70%的责任。曹杨的父亲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深水坑承包人和所有者村委会承担100%责任。2008年10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媒体披露了慕吉良家的遭遇,引起了民众的广泛热议。
一
2007年7月8日19时许,吉林省梅河口市曙光镇艾家村13岁的慕文强的爸爸慕吉良正在外边办事,突然接到同村一邻居的电话:“慕哥,你快到水库来,小强救人掉水库里了!”水库离村里只有四五百米,慕吉良边脱衣服边拼命向水库跑去。
原来,当天下午放学后的6点多钟,慕文强和同学小玉、小新、小葶到水库边玩。玩了一会后要回家时,小玉见鞋上粘了不少泥。就到水库边的深沟边去刷鞋,结果脚下一滑,掉进6米多深的水里,很快不见了踪影。小新和小葶一边高喊着要慕文强下去救小玉,一边向村里高声喊叫救人。慕文强急忙脱掉外衣裤,跳进水中去救小玉。慕文强在水下托起小玉,小新和小葶拽着小玉的一只手,将她救了上来。可是慕文强的踪影却不见了。
当慕吉良跑到水库时,已有20多名村里人陆续得知信息赶到水库。识些水性的慕吉良跳进水里,可是却没有找到儿子。岸上有人立即打电话给市消防队。半个多小时过去了,当消防队的救护车赶来的时候,人们才把慕文强从水库中打捞上来。慕文强被救护车送到市医院时。已经停止了呼吸。
对慕文强的死,全村村民和全校师生无比悲痛,同时又为他们培养出慕文强这样的好孩子而自豪。梅河口市教育局和曙光镇中心学校号召广大师生要向慕文强学习,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建设一个美好的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积极为慕文强向梅河口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申请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当地电视台得知信息后。立即派记者采访。制作专题节目进行了报道。梅河口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经过认真详细的调查后,确认了慕文强的见义勇为行为。
淹死慕文强的水库处在村中,已有多年的历史。近几年,由村民席某承包养鱼。由于干旱和水稻田用水,水库里的水已不多,库底淤泥却很多,艾家村村委会要求席某清挖淤泥。席某在水库周边挖了一个U字型的深宽都达六七米的深沟,进行蓄水和养鱼。席某开挖的深沟对村里人形成了一个危险区,可是他并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及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派人巡视监管。
为了给儿子的死讨个公道,慕文强的父亲慕吉良找到艾家村村委会和席某,要求他们对儿子的死一事承担赔偿责任。席某只给慕吉良1万元作为丧葬费。而村委会拒不承担任何责任。无奈,2008年3月14日,慕吉良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席某和艾家村村委会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6万余元,为儿子的死讨个公道。
梅河口市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慕文强确为救同学而牺牲,但他的死与艾家村村委会和席某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435元由原告承担(已减半)。
官司没打赢,没有给儿子讨回公道,慕吉良很不甘心。正当他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的时候,突然间想起,2007年的什么时候他在吉林电视台的《人生一刻》栏目中,看到过曾经发生在长春市农安县的一个跟他儿子一样的故事。故事虽相同,可长春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二
2006年4月26日这天下午4点多钟,长春市农安县闰家村村民曹宪柏ll岁的独生儿子曹杨,同同班同学小明一起来到了村东3里地之外的一个大水坑边玩耍。小明拾起一块土块,用力向水中撇去。可能是由于用力过猛。身体失去了重心,脚下一滑,一下跌入水坑中。惊慌失措的小明一边挣扎一边高喊“快拉我上来,快拉我上来”!小明越挣扎身体越往下陷,不一会儿,下半身已没进水坑里。
见小明落水,曹杨急忙跑上前伸手去救小明。小明被曹杨拉出了水面后,用力爬上了岸。由于拉小明的反作用力和自身的重力,曹杨自己却滑向坑底。当小明爬上岸后回头一看,曹杨已落入水中不见了踪影。
当曹杨的父亲和村民赶来将小曹杨打捞上来后,小曹杨已停止了呼吸。
曹杨死后的第二天,曹宪柏就找到了邻村潘家岭村一个叫张胜的。
张胜虽是潘家岭村的农民,但听闫家村一朋友说他家的承包田底下有沙子,便要在这里挖沙卖。张胜用挖掘机干了半个多月,一直挖到了岩石层,挖了一个很大的坑,最深处有十三四米,也没有见到大量的沙子,于是就废掉了,也没有及时回填。
那个挖沙处地势低洼,丰富的地下水很快将沙坑填满,于是大沙坑变成了一个人造湖。
曹宪柏觉得儿子的死与张胜的人造湖有直接关系,于是就找到了他。
对于曹杨的死,张胜承认自己有责任,但说只能拿出一万元的赔偿费。曹宪柏认为,对于儿子的死,张胜应负主要责任,只赔偿一万元是远远不够的。两人谈了半天,也没有谈拢。
县公安局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很快对曹杨的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认定。
为了给儿子的死讨个公道,2006年6月12日,曹宪柏一纸诉状,将挖坑人张胜、闰家村村委会告上了农安县法院,索赔14万余元。
在曹宪柏及家人满怀希望,望眼欲穿地盼望着农安县法院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判决时,2006年11月4日,令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样一纸判决:闰家村村委会负责30%的赔偿,曹宪柏自己负责70%的赔偿,张胜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立即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以《吉林少年救同学身亡,法院竞判家人承担70%责任》为题,进行了报道;《人民日报》在二版头条位置以《应该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一个说法》为题,进行了长篇报道,指出: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以后家长可能这样教育孩子:如果看到有人遇到危险,你连吱声都不要吱声。
法院的判决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议论:今天,未成年人还该不该见义勇为,应该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怎样的说法,一时间成为争论的焦点。
许多人对曹杨的行为给予肯定,称赞曹杨见义勇为的英雄壮举。是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结果,一审判决给社会带来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这个判决一旦被认可,那么家长们谁还会教育孩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将来。在紧急关头。谁还会挺身而出?那样的话,我们这个社会剩下的就只有自私和冷漠了,那将是整个社会的极大悲哀。作为祖国的下一代、民族的未来。少年英雄的这种无私无畏精神,无疑是非常值得我们 敬佩和赞叹的。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孙彩平副教授和长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杨世平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风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美德,将永远受到社会尊重。而未成年人如果见义勇为了,我们不是认为他不好,而是认为他太好了、相当好。他在人格上非常了不起,非常值得钦佩,但不能提倡去作他力所不能及的事。但是,不提倡不等于反对。
手捧一审判决书的曹宪柏欲哭无泪:主要责任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却让我们自己担责70%,难道我儿子舍己救人搭上性命还错了吗?我拼死也一定要为儿子讨回公道,儿子决不能白死!
于是,曹宪柏放下家里农田和所有的活计,带着农安县公安局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签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农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有关材料,来到长春,想找人帮助他讨回公道。
在长春。一个亲戚的朋友告诉他,要想打赢这个官司,可以找一个叫尹士义的吉林大学退休的老教授,说如果这个人肯帮他。那你这个官司就有希望打赢。可这个人特别忙,而且专打大官司,接你这个案子的可能性不是太大,不过你可找他试试看。
曹宪柏听说只要这个人能接,就有希望,于是信心倍增:为了儿子,为了社会的公道,无论如何也要找到这位老教授。
曹宪柏在长春一连找了4天也没有找到老教授。可是,他却丝毫没有灰心。终于,在第6天的晚上5点多钟,他敲响了老教授的家门。
老教授看过材料之后,拍案而起,气愤地说:“这是个枉法判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曹杨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见义勇为。还丢掉了性命,本来应得到表彰弘扬,值得学习。家长教育培养出这样好的孩子,却要负70%的责任,真是岂有此理!张胜未经批准挖坑取沙,本身就违反了土地使用法律。形成大坑后,又没有及时回填。也没有立任何警示标志。才造成事故。而村委会则对沙坑负有监管责任,二者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可一审却把应负主要责任的张胜排除案外,还有这么不公平的吗!好,这个案子我接了,我一定给你打到底!”
当老教授得知曹宪柏是个农民,家中生活很困难时。又爽快地说:“你是农民,挣点钱不容易,我一分不收。免费为你作代理。你来回跑费钱又费时,我在附近还有一处房子,也是我的办公室,你就住在那里,吃饭就在我家。”
当晚,他就难捺满腔的激愤和正义感,一气呵成,写就了代理词。
他提出:上诉人曹宪柏对曹杨救助他人溺水致死。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张胜应负有对曹杨溺水死亡主要赔偿责任:闰家村村委会对曹杨溺水致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同时,还要追究一审中枉法判决法官的法律责任。
2007年2月27日,即小英雄曹杨牺牲整整10个月的第二天,曹宪柏带着几近精神崩溃的妻子,来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
今天,法庭就要对儿子的案子作出终审判决。
在庄严的国徽下面,身穿法官服的孙勇庭长宣布庭审结果的声音铿锵有力:被上诉人张胜实施了挖坑取沙的行为,导致形成坑深蓄水的事实。依据《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规定,被上诉人张胜挖坑取沙系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张胜在村道旁挖坑取沙后。对形成的深水坑没有回填,在周围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小明落水、曹杨救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曹杨的死亡应当负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闫家村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人和管理者,对被上诉人张胜挖沙取土行为不予制止,对张胜取沙后形成的深水坑没有组织回填,也没有督促张胜进行回填,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死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上诉人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责任的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孙勇宣布终审判决:撤销农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张胜赔偿曹宪柏13万余元,其中包括对曹家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闫家村村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听到法庭判决,曹宪柏的妻子再也控制不住压抑已久对儿子铭心刻骨的思念和对公正法律的渴望之情,不顾法庭纪律,大声哭了起来。硬汉曹宪柏悲喜交集,也当场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终审判决的结果虽然是尹教授意料之中的事,但是当他听到审判长郑重宣布之后,也非常激动。他说,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上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保护了民事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法院支持曹家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尹教授尤为感动。他说,据他了解,这是全国有史以来数额最大的“天价”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是对曹家教育出这样一个好孩子和曹杨见义勇为精神的褒奖。
三
长春市人民法院对曹杨见义勇为案的判决结果,给慕吉良带来了希望,于是,他打电话找到吉林电视台《人生一刻》栏目组。栏目组的人员听了慕吉良的介绍,对梅河口市法院对同曹杨案相似的慕文强案的不同判决结果表示不解,支持慕吉良继续申诉并告诉了他曹宪柏的手机电话号码。
2008年5月下旬的一天,慕吉良打电话找到曹宪柏。曹宪柏听了慕吉良的简单介绍后,对慕吉良表示极大的同情与支持,当时就同老教授尹士义取得了联系。老教授听了,立即表示让曹宪柏带慕吉良过来。第二天中午,慕吉良夫妇乘了三个多小时长途客车从梅河口市来到长春市,同曹宪柏会合。曹宪柏立即带着慕吉良夫妇,去见老教授。这天,老教授推掉了手头其它案子,专门在家等候慕吉良。
当年近七旬的老教授详细听了慕吉良的介绍和看了材料之后,再一次拍案而起。老教授说。这两个案子除了地点不同外,其它事实基本一样。长春市已有先例,而且枉法判决的法官已经被逮捕,可他们为什么还这样判决?老教授当即表示,他仍然不收一分钱免费为慕吉良做代理人。同时。由于曹宪柏在打官司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便让曹宪柏与他共同做慕吉良的代理人。那几天吉林有寒潮经过。天气很冷。老教授看慕吉良夫妇俩穿着都很单薄,就将女儿的一件价值300多元的名牌半截呢大衣给了慕吉良的妻子,将自己一件上衣给了慕吉良。
老教授在《代理词》中指出,慕文强见义勇为的壮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今社会大力提倡和弘扬的精神。其父母不但无任何过错,还应该得到表扬;二被告对形成险情的水库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派人巡视监察,与慕文强救人牺牲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教授在《代理词》后还附上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杨见义勇为案依法判决的终审判决书和《人民日报》刊登文章的复印件。2008年8月30日,老教授将《代理词》递交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9月22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 判决:判决认为,村委会和席某的疏忽对慕文强因救人而牺牲存在因果关系。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对13岁的慕文强。系未成年人。慕吉良夫妇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比小曹杨案一审判决低10%)。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令老教授十分不解和气愤。为了给见义勇为小英雄慕文强讨回公道,老教授立即为慕吉良夫妇写了三份上诉文书:在《见义勇为家长反被判决承担60%责任》的文书中指出,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明确,判决违背了时代精神,亵渎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对故意践踏正义的法官追究枉法判决责任。第二份文书向吉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三份文书向通化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再审请求。三份文书分别寄给了吉林省人大、吉林省委领导人和通化市人民法院、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人们期待着法律的公正,能早一天为见义勇为小英雄慕文强安魂。
天津市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威伟点评:读完以上的文字,对遇难者家属的心情表示理解,对其遭遇表示同情,对见义勇为者的义举表示敬意。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完全以百分比来衡量与判定生命的价值。在叹惜之余还应当理性地分析看待整个事件,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分析,当今世界存在成文法与判例法两种司法体制,这两种司法体制各有利弊。我国采用的是成文法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法官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也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不必知道有一个相似的判例在前,只要法官没有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那么就不必过多地去指责法官。60%或70%不过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一个责任分配比例。因为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之处,而这些不同则直接导致了结果的不同。
在一个有效的终审判决作出之后,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应当也可以按法定的程序去解决。对于本案,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有在审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有误、事实审查不清等情况,可以按法律的规定申诉或提请检察院抗诉:如果发现法官有徇私枉法现象,可以向该院纪检监督部门或上级法院举报。总之,可以启动监督执法程序。
当前,由于因见义勇为而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并不是都能通过诉讼解决,因而许多地方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这也可以说是从社会救济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补偿,体现了社会对高尚行为的褒扬,律师建议本案的当事人除了依靠执法监督程序争取自己的权益外,也可向有关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一定的补助。
责编 向丽
一
2007年7月8日19时许,吉林省梅河口市曙光镇艾家村13岁的慕文强的爸爸慕吉良正在外边办事,突然接到同村一邻居的电话:“慕哥,你快到水库来,小强救人掉水库里了!”水库离村里只有四五百米,慕吉良边脱衣服边拼命向水库跑去。
原来,当天下午放学后的6点多钟,慕文强和同学小玉、小新、小葶到水库边玩。玩了一会后要回家时,小玉见鞋上粘了不少泥。就到水库边的深沟边去刷鞋,结果脚下一滑,掉进6米多深的水里,很快不见了踪影。小新和小葶一边高喊着要慕文强下去救小玉,一边向村里高声喊叫救人。慕文强急忙脱掉外衣裤,跳进水中去救小玉。慕文强在水下托起小玉,小新和小葶拽着小玉的一只手,将她救了上来。可是慕文强的踪影却不见了。
当慕吉良跑到水库时,已有20多名村里人陆续得知信息赶到水库。识些水性的慕吉良跳进水里,可是却没有找到儿子。岸上有人立即打电话给市消防队。半个多小时过去了,当消防队的救护车赶来的时候,人们才把慕文强从水库中打捞上来。慕文强被救护车送到市医院时。已经停止了呼吸。
对慕文强的死,全村村民和全校师生无比悲痛,同时又为他们培养出慕文强这样的好孩子而自豪。梅河口市教育局和曙光镇中心学校号召广大师生要向慕文强学习,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建设一个美好的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积极为慕文强向梅河口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申请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当地电视台得知信息后。立即派记者采访。制作专题节目进行了报道。梅河口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经过认真详细的调查后,确认了慕文强的见义勇为行为。
淹死慕文强的水库处在村中,已有多年的历史。近几年,由村民席某承包养鱼。由于干旱和水稻田用水,水库里的水已不多,库底淤泥却很多,艾家村村委会要求席某清挖淤泥。席某在水库周边挖了一个U字型的深宽都达六七米的深沟,进行蓄水和养鱼。席某开挖的深沟对村里人形成了一个危险区,可是他并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及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派人巡视监管。
为了给儿子的死讨个公道,慕文强的父亲慕吉良找到艾家村村委会和席某,要求他们对儿子的死一事承担赔偿责任。席某只给慕吉良1万元作为丧葬费。而村委会拒不承担任何责任。无奈,2008年3月14日,慕吉良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席某和艾家村村委会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6万余元,为儿子的死讨个公道。
梅河口市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慕文强确为救同学而牺牲,但他的死与艾家村村委会和席某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435元由原告承担(已减半)。
官司没打赢,没有给儿子讨回公道,慕吉良很不甘心。正当他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的时候,突然间想起,2007年的什么时候他在吉林电视台的《人生一刻》栏目中,看到过曾经发生在长春市农安县的一个跟他儿子一样的故事。故事虽相同,可长春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二
2006年4月26日这天下午4点多钟,长春市农安县闰家村村民曹宪柏ll岁的独生儿子曹杨,同同班同学小明一起来到了村东3里地之外的一个大水坑边玩耍。小明拾起一块土块,用力向水中撇去。可能是由于用力过猛。身体失去了重心,脚下一滑,一下跌入水坑中。惊慌失措的小明一边挣扎一边高喊“快拉我上来,快拉我上来”!小明越挣扎身体越往下陷,不一会儿,下半身已没进水坑里。
见小明落水,曹杨急忙跑上前伸手去救小明。小明被曹杨拉出了水面后,用力爬上了岸。由于拉小明的反作用力和自身的重力,曹杨自己却滑向坑底。当小明爬上岸后回头一看,曹杨已落入水中不见了踪影。
当曹杨的父亲和村民赶来将小曹杨打捞上来后,小曹杨已停止了呼吸。
曹杨死后的第二天,曹宪柏就找到了邻村潘家岭村一个叫张胜的。
张胜虽是潘家岭村的农民,但听闫家村一朋友说他家的承包田底下有沙子,便要在这里挖沙卖。张胜用挖掘机干了半个多月,一直挖到了岩石层,挖了一个很大的坑,最深处有十三四米,也没有见到大量的沙子,于是就废掉了,也没有及时回填。
那个挖沙处地势低洼,丰富的地下水很快将沙坑填满,于是大沙坑变成了一个人造湖。
曹宪柏觉得儿子的死与张胜的人造湖有直接关系,于是就找到了他。
对于曹杨的死,张胜承认自己有责任,但说只能拿出一万元的赔偿费。曹宪柏认为,对于儿子的死,张胜应负主要责任,只赔偿一万元是远远不够的。两人谈了半天,也没有谈拢。
县公安局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很快对曹杨的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认定。
为了给儿子的死讨个公道,2006年6月12日,曹宪柏一纸诉状,将挖坑人张胜、闰家村村委会告上了农安县法院,索赔14万余元。
在曹宪柏及家人满怀希望,望眼欲穿地盼望着农安县法院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判决时,2006年11月4日,令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样一纸判决:闰家村村委会负责30%的赔偿,曹宪柏自己负责70%的赔偿,张胜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立即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新华社以《吉林少年救同学身亡,法院竞判家人承担70%责任》为题,进行了报道;《人民日报》在二版头条位置以《应该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一个说法》为题,进行了长篇报道,指出: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以后家长可能这样教育孩子:如果看到有人遇到危险,你连吱声都不要吱声。
法院的判决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议论:今天,未成年人还该不该见义勇为,应该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怎样的说法,一时间成为争论的焦点。
许多人对曹杨的行为给予肯定,称赞曹杨见义勇为的英雄壮举。是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结果,一审判决给社会带来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这个判决一旦被认可,那么家长们谁还会教育孩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将来。在紧急关头。谁还会挺身而出?那样的话,我们这个社会剩下的就只有自私和冷漠了,那将是整个社会的极大悲哀。作为祖国的下一代、民族的未来。少年英雄的这种无私无畏精神,无疑是非常值得我们 敬佩和赞叹的。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孙彩平副教授和长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杨世平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风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美德,将永远受到社会尊重。而未成年人如果见义勇为了,我们不是认为他不好,而是认为他太好了、相当好。他在人格上非常了不起,非常值得钦佩,但不能提倡去作他力所不能及的事。但是,不提倡不等于反对。
手捧一审判决书的曹宪柏欲哭无泪:主要责任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却让我们自己担责70%,难道我儿子舍己救人搭上性命还错了吗?我拼死也一定要为儿子讨回公道,儿子决不能白死!
于是,曹宪柏放下家里农田和所有的活计,带着农安县公安局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签发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农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有关材料,来到长春,想找人帮助他讨回公道。
在长春。一个亲戚的朋友告诉他,要想打赢这个官司,可以找一个叫尹士义的吉林大学退休的老教授,说如果这个人肯帮他。那你这个官司就有希望打赢。可这个人特别忙,而且专打大官司,接你这个案子的可能性不是太大,不过你可找他试试看。
曹宪柏听说只要这个人能接,就有希望,于是信心倍增:为了儿子,为了社会的公道,无论如何也要找到这位老教授。
曹宪柏在长春一连找了4天也没有找到老教授。可是,他却丝毫没有灰心。终于,在第6天的晚上5点多钟,他敲响了老教授的家门。
老教授看过材料之后,拍案而起,气愤地说:“这是个枉法判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曹杨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见义勇为。还丢掉了性命,本来应得到表彰弘扬,值得学习。家长教育培养出这样好的孩子,却要负70%的责任,真是岂有此理!张胜未经批准挖坑取沙,本身就违反了土地使用法律。形成大坑后,又没有及时回填。也没有立任何警示标志。才造成事故。而村委会则对沙坑负有监管责任,二者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可一审却把应负主要责任的张胜排除案外,还有这么不公平的吗!好,这个案子我接了,我一定给你打到底!”
当老教授得知曹宪柏是个农民,家中生活很困难时。又爽快地说:“你是农民,挣点钱不容易,我一分不收。免费为你作代理。你来回跑费钱又费时,我在附近还有一处房子,也是我的办公室,你就住在那里,吃饭就在我家。”
当晚,他就难捺满腔的激愤和正义感,一气呵成,写就了代理词。
他提出:上诉人曹宪柏对曹杨救助他人溺水致死。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张胜应负有对曹杨溺水死亡主要赔偿责任:闰家村村委会对曹杨溺水致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同时,还要追究一审中枉法判决法官的法律责任。
2007年2月27日,即小英雄曹杨牺牲整整10个月的第二天,曹宪柏带着几近精神崩溃的妻子,来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
今天,法庭就要对儿子的案子作出终审判决。
在庄严的国徽下面,身穿法官服的孙勇庭长宣布庭审结果的声音铿锵有力:被上诉人张胜实施了挖坑取沙的行为,导致形成坑深蓄水的事实。依据《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物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规定,被上诉人张胜挖坑取沙系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张胜在村道旁挖坑取沙后。对形成的深水坑没有回填,在周围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小明落水、曹杨救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曹杨的死亡应当负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闫家村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人和管理者,对被上诉人张胜挖沙取土行为不予制止,对张胜取沙后形成的深水坑没有组织回填,也没有督促张胜进行回填,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死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上诉人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责任的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孙勇宣布终审判决:撤销农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张胜赔偿曹宪柏13万余元,其中包括对曹家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闫家村村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听到法庭判决,曹宪柏的妻子再也控制不住压抑已久对儿子铭心刻骨的思念和对公正法律的渴望之情,不顾法庭纪律,大声哭了起来。硬汉曹宪柏悲喜交集,也当场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终审判决的结果虽然是尹教授意料之中的事,但是当他听到审判长郑重宣布之后,也非常激动。他说,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上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保护了民事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法院支持曹家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尹教授尤为感动。他说,据他了解,这是全国有史以来数额最大的“天价”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是对曹家教育出这样一个好孩子和曹杨见义勇为精神的褒奖。
三
长春市人民法院对曹杨见义勇为案的判决结果,给慕吉良带来了希望,于是,他打电话找到吉林电视台《人生一刻》栏目组。栏目组的人员听了慕吉良的介绍,对梅河口市法院对同曹杨案相似的慕文强案的不同判决结果表示不解,支持慕吉良继续申诉并告诉了他曹宪柏的手机电话号码。
2008年5月下旬的一天,慕吉良打电话找到曹宪柏。曹宪柏听了慕吉良的简单介绍后,对慕吉良表示极大的同情与支持,当时就同老教授尹士义取得了联系。老教授听了,立即表示让曹宪柏带慕吉良过来。第二天中午,慕吉良夫妇乘了三个多小时长途客车从梅河口市来到长春市,同曹宪柏会合。曹宪柏立即带着慕吉良夫妇,去见老教授。这天,老教授推掉了手头其它案子,专门在家等候慕吉良。
当年近七旬的老教授详细听了慕吉良的介绍和看了材料之后,再一次拍案而起。老教授说。这两个案子除了地点不同外,其它事实基本一样。长春市已有先例,而且枉法判决的法官已经被逮捕,可他们为什么还这样判决?老教授当即表示,他仍然不收一分钱免费为慕吉良做代理人。同时。由于曹宪柏在打官司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便让曹宪柏与他共同做慕吉良的代理人。那几天吉林有寒潮经过。天气很冷。老教授看慕吉良夫妇俩穿着都很单薄,就将女儿的一件价值300多元的名牌半截呢大衣给了慕吉良的妻子,将自己一件上衣给了慕吉良。
老教授在《代理词》中指出,慕文强见义勇为的壮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今社会大力提倡和弘扬的精神。其父母不但无任何过错,还应该得到表扬;二被告对形成险情的水库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派人巡视监察,与慕文强救人牺牲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教授在《代理词》后还附上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杨见义勇为案依法判决的终审判决书和《人民日报》刊登文章的复印件。2008年8月30日,老教授将《代理词》递交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9月22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 判决:判决认为,村委会和席某的疏忽对慕文强因救人而牺牲存在因果关系。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对13岁的慕文强。系未成年人。慕吉良夫妇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比小曹杨案一审判决低10%)。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令老教授十分不解和气愤。为了给见义勇为小英雄慕文强讨回公道,老教授立即为慕吉良夫妇写了三份上诉文书:在《见义勇为家长反被判决承担60%责任》的文书中指出,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明确,判决违背了时代精神,亵渎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对故意践踏正义的法官追究枉法判决责任。第二份文书向吉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三份文书向通化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再审请求。三份文书分别寄给了吉林省人大、吉林省委领导人和通化市人民法院、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人们期待着法律的公正,能早一天为见义勇为小英雄慕文强安魂。
天津市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威伟点评:读完以上的文字,对遇难者家属的心情表示理解,对其遭遇表示同情,对见义勇为者的义举表示敬意。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完全以百分比来衡量与判定生命的价值。在叹惜之余还应当理性地分析看待整个事件,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分析,当今世界存在成文法与判例法两种司法体制,这两种司法体制各有利弊。我国采用的是成文法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法官可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也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不必知道有一个相似的判例在前,只要法官没有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那么就不必过多地去指责法官。60%或70%不过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一个责任分配比例。因为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之处,而这些不同则直接导致了结果的不同。
在一个有效的终审判决作出之后,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应当也可以按法定的程序去解决。对于本案,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有在审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有误、事实审查不清等情况,可以按法律的规定申诉或提请检察院抗诉:如果发现法官有徇私枉法现象,可以向该院纪检监督部门或上级法院举报。总之,可以启动监督执法程序。
当前,由于因见义勇为而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并不是都能通过诉讼解决,因而许多地方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这也可以说是从社会救济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补偿,体现了社会对高尚行为的褒扬,律师建议本案的当事人除了依靠执法监督程序争取自己的权益外,也可向有关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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