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实名制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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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已经下发文件,“手机实名制”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费者去营业厅购买手机卡,必须持身份证才能办理,老用户需补登记信息。不过目前各运营商执行的政策不一,由于担心失去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客户,运营商不会对未登记身份信息的用户强制停止手机服务。
  手机实名制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用户隐私,减少垃圾信息。但一些消费者担心,实名制反而会加大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换句话说,手机实名制其实就是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现在工信部要求手机实名制正式实施,也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但问题是,手机实名制的实施,却明显缺乏基础制度支撑。因此,仓促之下和先天不足,更有可能出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尴尬局面。若以鲁迅先生之话语方式表述,手机实名制应该缓行。
  仁人们或者要问: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不要“手机实名制”?我可以立刻回答:当然是要的,然而尚早。某些官员总以国际惯例共推新的理論或制度,或者以中国自有特别国情反对创新云云,但现在面对手机实名制,中国的确有特别国情,兼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特别国情是,统计显示目前中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超过8亿,其中未进行实名登记的近半,加上人口流动等因素造成手机号码使用情况复杂,由此可见信息补登工作难度之大。而国际惯例并不是说手机实名制本身,而是手机实名制之外的制度问题。据称,英国推行实名登记工作,全程都要依据《数据保护法》进行操作。而中国则几无这些基础制度作为强有力的支撑。
  我提到的几无基础制度支撑,并不是说中国就没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条文,而是强调这些条文太过散落,缺乏劲道,没有集拢起来形成一个专门法。实际上,依现在公民隐私被过度泄露和“被市场化”的现状,专门立法保护个人隐私已成为需要正视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而且,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今年4月,深圳判决了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皮某因通过不法手段购买私家车主资料、贵宾VIP数据等资料,再将这些资料转卖给其他人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但有论者为此引用此案例指出,一个“二道贩子”成了第一个因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刀下鬼”,如同法律的高压线只是一头带电,不免让人有意犹未尽之感。也就是说,“非法获取”的源头本是“非法出售”,但现实中罪责的分配却有点本末倒置,前者往往成为后者的替罪羊,后者则可以逍遥法外。
  那么,更进一步地说,每个公民都是假设中的理性经济人,都有追逐最大利益的天然冲动。如果草率实施手机实名制,又没有配套制度出台和支撑,那么,这意味着手机实名制的推行过程中,将会存在诸多漏洞,甚至有可能让运营商或执行实名登记工作者,更为轻易地成为手机用户信息的出售者和掮客。
  所以,法律应该及时填补这种法制短板,应该重点约束和监督手头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的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的权限,从根本上杜绝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漏洞,并且加大出售和泄露隐私者的违法成本和打击惩治力度。
  总之,手机实名制,应该缓行!正如鲁迅先生所言,某些人“自此以后,是应该改换些态度和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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