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兼顾,以“情”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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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中的“法”与“情”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想从我为什么要废除班规谈起。
  2008年是我专业成长的起始年。这一年,我在阅读了魏书生老师的《班主任工作漫谈》之后,便怀着向名家学习、当一名好教师的美好愿望,按照魏老师的管理方法,让学生自主选举了班委会,师生共同制定了班规。为了能把班规真正落实下来,我采取了三条措施:其一,作为班主任,我在班规面前与学生完全平等,不享有任何特权;其二,实行值日班长负责制,具体记录学生每天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负责班规的具体落实;其三,为保证班规执行中的公平公正,我在班委会之外又另设了班规监督委员会。
  自从有了班规,我班班风在很短时间内就有了可喜变化。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教室里基本没有出现过随手乱扔碎纸屑、食品袋的现象。我曾因有事三天没有上班,回来后有教师对我说:“你们班这三天的课堂秩序在全校是最好的。”
  学生的这种良好表现,是因为有“法”的存在。自从有了“法”,班级需要管理的各个方面不但有专人负责,而且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只要有一个人或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相关环节的人员都有受到处罚的可能。正因为此,我们班一直处于一种很好的状态。
  实行班规的那一年,我常常为能学习到魏书生老师的班级管理方法而暗暗高兴。有了“法”的保障,我这个班主任当得轻松自在。那时,当我听到有教师感叹学生难以管理时,就会把我的班级管理方法介绍给他们。
  这么一个行之有效的班级管理方法实施了一年之后,我却毫不犹豫地废除了。这是因为,在这一年之中,几乎每天都会出现那么几个受罚的学生。在他们受罚的初期,我认为是他们“罪有应得”,但随着我阅读量的增多,我渐渐意识到这种惩罚是对学生生命的一种随意践踏。
  班里有一名叫斌的学生有着特殊的语言天赋。只要是上公开课,执教老师都爱让他发言,他的发言幽默风趣又干净利落,常常能博得听课老师的满堂彩。如果把他的话记录下来,我相信足可以成为一篇篇很有见地的文章。在我看来,他的口头语言逻辑之严密,即使我们教师也无法企及。然而,他在我们班却是一名学困生。他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超强,但书面语言逻辑性、形象性都很差,而且他的字总是缺胳膊少腿。因为字无法写得完整、正确,他几乎每天都要接受班规惩罚。尽管他很痛苦,但由于在“法”面前人人平等,我没有权力对他“法”外施恩。
  斌的这种现象似乎很难从学习态度的端正性上找到合理的解释,但他确实一直在遭受着惩罚。如果我们坚持“法不容情”,斌所承受的这些处罚是“罪有应得”,因为他需要“享受疼痛”。但是,这对斌来说公平吗?这个问题,一直在折磨着我的心灵。谢天谢地,随着阅读面的不断拓宽,我终于从生理学书籍中知道了像斌这样的学生口头语言能力与书面语言能力为什么会反差巨大,那是因为他们的神经系统中有两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在分别指挥着口头语言与书面语言。正像他超强的口头语言能力是上天赋予的一样,他的书面语言障碍也同样是上天赋予的。
  “法”是公平的吗?毋庸讳言,对于社会群体而言,谁也无法否认它的价值,因为同在一片蓝天下,必须有一个大家都认可的社会契约。没有这个社会契约,将会造成人们整个社会生活,包括道德生活、文化生活、生命交往等方面的无序。但对一个个有待发展的未来社会公民来说,我们应该考虑到他们处于生命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法”不应该是规范他们生命成长的前提条件。
  凡为师多年的教育者,谁也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有的学生天生就坐不住;有的学生似乎就是不会站队;还有的学生即使是老师站在他面前,把一句很简单的话三五遍地说给他听,他依然会不知所云。面对此种现象,如果我们用同一条标准去要求他们,也是一种不公平。
  学生是由一个个千差万别的特殊个体组成的,如果承认我们的教育对象中有一些非常特殊的个体,以“情”代“法”就应该是我们教育者的必然选择。在基础教育阶段,“法”固然有它不可取代的价值,但教育中如果一切唯“法”是从,则是把教育格式化、流程化的简单思维方式。教育最重要的使命应该是温暖生命,开启心智,激发潜能,引领成长。面对学生时,以“情”至上才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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