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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民间资本正常流转,保障中小企业长久发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解读,从而将那些并不值得以本罪论处的情形排除在犯罪之外。对于"非法吸收",需要明确非法只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而非构罪本身,同时应该坚持以欺诈为核心对吸收行为进行把握;"公众"概念的界定应该从人际关系与风险管控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对于"存款"的理解则需要从资金流向与规制目的维度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