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整合为视角,由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内在冲突、我国“二元整合”传统的历史惯性以及国家法内部的城乡二元结构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制资源的整合实行的是“二元整合”模式。这带来诸多方面的问题。对此,可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的经验,从实体互动、程序互补和文化互联三个方面对我国国家法和民间法进行“一元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