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等三件法规和杭州、宁波两市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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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杭州、宁波两市报批法规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予以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3月30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前面增加“应当”两个字,并将“根据需要设治安保卫”修改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治安保卫”。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中的“根据工作情况”这几个字。同时,建议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和林权流转”这几个字。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中的“并经参加投票表决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句话。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及时公布”修改为“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6.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当考虑人口规模、地理条件、服务半径、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范围和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
  7.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实施办法对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这两个组织的职能进行整合,法制委员会对此作了认真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是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事务的经济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性质,其职能主要是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和兴办企业等,而村民委员会是以村民民主管理村务为核心的自治组织,其基本职能是组织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者的职能存在一定的区别。省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对村经济合作社的设立条件、程序、职能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目前,我省农村已普遍建立村经济合作组织,并经多年的探索实践形成一套较完整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其经济管理职能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此次修订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调研、修改的基础上,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三项对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责作了“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这一原则性规定;涉及具体经济管理事务,则与《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相衔接,并在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讨论决定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等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进一步处理好两部法规、两个组织的关系。实践中,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多数由村党支部负责人兼任,个别的由其他人兼任,各地做法不一,可随实践发展不断加以完善,但村经济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立的村集体经济管理组织运行,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条例在起草、修改过程中,省民政厅和省农业厅对此规定取得了一致意见。为此,未作修改。
  8.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五章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功能定位、规划布局等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社区的概念没有法律出处,其性质和功能定位不是很清楚。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应该主要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及相关民主管理活动,不宜将有关“农村社区建设”内容纳入实施办法调整范围。法制委员会对此作了认真研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提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200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我省近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农村社区建设作为村民委员会在新形势下扩大基层民主、实现村民自治,政府作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效载体,对于推进公共资源向农村基层延伸和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专设一章,在国家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作了适当的实施性规定,其目的主要是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加以引导和推动,以后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不断加以完善。为此,未作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查处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中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内容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作了认真研究,并就未予修改的理由分别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和说明。
  二、关于《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根据需要”后面加上“可以”这两个字。
  2.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户籍不在本村的选民的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距离较远的外省、外市、外县(乡)的情况,实践中如何告知,如何监督,难以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为了避免重复选举,建议增加对于户籍不在本村的公民提交户籍地证明的规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重复登记如果是由于工作疏忽引起的,可以在技术层面解决;如果是恶意造成的,应该通过设定相应的罚则解决,并建议删去这句话。考虑到实践中在非户籍地登记的人员数量很少,可以由省民政厅在换届选举工作规程中作出程序性规定。同时,考虑到法律、法规对重复登记参加选举已作了禁止性规定,为此,建议删去这句话。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选举程序中增加组织候选人、自荐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或者自荐人的情况,并可以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村民的询问”。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修改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删去第七项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这几个字。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贿选作进一步细化规定。目前,在我省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贿选问题,但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方式方法多种多样,难以在法规中作出统一规定,为此未作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关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选举日的确定、户籍不在本村的公民的居住时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作了认真研究,并就未予修改的理由分别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了解释和说明。
  三、关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几字。
  2.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最长期限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该款规定的奖励延长的最长期限也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3.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取消有偿使用费的期限作明确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则认为,不应规定有偿使用费取消的内容。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难以统一规定取消的期限,且国家对规范有偿使用费收取已有相关要求,建议删去“有偿使用费逐步取消”的规定。
  4.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征求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的审批环节在法规中可以不作规定。为此,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6.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二条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应当予以增加。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增加高速公路事故车辆的拖移、运输车辆的时速限制、运输车辆特定车道行驶、驾驶人员强制休息、成立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工会组织等规定。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些内容已有相关规定,因此,未作修改。
  四、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法规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不同意见,未作修改。
  我的说明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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