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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市场及产业的发展往往受制于产业竞争环境及宏观外部环境,法律是其中一个要素。法律是由国家执行、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兼具理性和权威两个特性,其作用于社会及市场,在于定纷止争。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对社会及经济贡献日益突出,但同时亦出现了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损害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此制定《旅游法》,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保障旅游者、经营者权益,及对相关行业进行管理协调,以利旅游业的整体规范及持续健康发展。在《旅游法》实施半年后所作的研究发现,其正面效果显著,对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调整旅游产业结构使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市场环境;法律;产业发展;旅游法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133-03
一、市场环境及其制约
市场及产业的发展往往受制约于产业的竞争环境及宏观的外部环境。产业存在着决定竞争规模及程度的五种力量,分别来自于产业的现有竞争者、替代品、潜在进入者、供应商、客户。这五种力量综合起来影响着产业的吸引力,亦是决定企业盈利能力的基本因素(Michael E.Porter 1980)。而宏观外部环境包括政治及法制、经济、社会、科技信息等环境,是影响所有行业及企业的各种宏观力量(见图1)。产业及总体环境是企业面对的外在不可控制的因素及趋势,每种因素的改变,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故往往被视为机会或威胁,并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别是长期投资行动。稳定的社会及健全的制度会为企业及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反之则阻碍其生存。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社会及市场的作用
法律的改变对于产业及市场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法律的产生是基于人类社会为了避免出现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而形成的。人类出于自我保存或者其他动机联合起来,每个人都交出自己的权利,组建一个公共机构,这就是凌驾于所有个人之上的国家;国家形成后,法律就出现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25)指法律是摆脱了激情的理性。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多数人的智慧,一般来说,多数人的智慧比少数人的智慧或一个人更高明,多数人也不容易腐败。法谚有云“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是由国家执行、具有强制力的规范,由于社会生活非常复杂,而国家的权力资源往往有限,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即使动用全部司法资源,也无法解决所有纠纷,因此法律并不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它只针对处理反复出现的、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是重要的事务(谢鸿飞2007)。法律体现的是人类行为的规律,其正当性和权威来自人类的理性,由此法律兼具理性和权威这两个特性,其作用于社会及市场,在于定纷止争。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正、权利、衡平、传统。公正是法律的灵魂,也是最高的自然法;法律是确认权利的规范,同时亦是保护权利的规范;法律是各种利益的调节器,对各种对立、冲突的利益予以协调,避免出现利益失衡,造成社会不公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法律尊重传统,一切历史的、习惯上的事物(特别是权利),其在当时社会环境中产生,自有其正当性,要废除过往的制度、规则或权利,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谢鸿飞指出,法律具有保守的性质,它体现了现代人对古人、前辈智慧的敬重,强调法律的连续和稳定,是一个逐渐进化的有机体。法律规则保护既得的权利和做法,不轻易否定现存的法律秩序;法律如果变革过快,就会打破旧有的秩序,使人措手不及、无所适从。
三、《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进行改革开放,旅游业亦发端于此,由初期的单纯外事接待转向为综合性行业,由细微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旅游资源国转变为世界旅游大国。其间国家对旅游业的规管有多次调整,但都只属行政条例。80至90年代,是旅游法规建设的初始阶段,1982年,国务院着手起草旅游法,并于1985年发布第一部规管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以旅行社为对象对其经营管理作出规范。其后,旅游法规的建设体系逐步发展。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原有的暂行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1998年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至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贸的正式成员,为了履行入世的义务,适应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务院于同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了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2009年2月,国务院发布《旅行社条例》,取代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年4月,国家旅游局为配合《旅行社条例》的施行,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旅游业快速发展。然而在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亦出现了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损害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随意改变行程、酒店未达星级或设施陈旧、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导游无薪酬收回扣、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旅游者人格尊严被侵犯、各地一日游乱象、旅游安全及救援等问题。故此,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以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及对相关行业进行管理协调,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201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初审,同年12月二审,2013年4月三审,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于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旅游局亦随即发布《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以配合《旅游法》的施行。
四、旅游业近年的发展趋势及潜力
随着国家的经济改革步代快速发展,旅游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贡献日益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全国统计数据(见表1):
批发和零售业年末从业人数,2012年共985万人,较2008年增长33.66%; 住宿和餐饮业年末从业人数,2012年共454万人,较2008年增长13.61%;
旅行社数目,2011年共23,690间,较2008年增长17.80%;
星级饭店数目,2011年共13,513间,较2008年下跌4.16%;
入境游客人数,2013年共12,908万人次,较2008年下跌0.73%;
国内居民出境人数,2013年共9,819万人次,较2008年增长114.18%;
国内游客人数,2013年共32.62亿人次,较2008年增长90.54%;
国际旅游收入(外汇),2013年共516.63亿美元,较2008年增长26.49%;
国内旅游收入,2013年共26,276.12亿人民币,较2008年增长200.32%。
从以上的数据可见,全国与旅游业有直接及间接关连的从业人员数目与及旅游收入在过去5年间有显注的增长趋势,而随着中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国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的旅游意愿和能力明显增强,出游人数越来越多,国内及出国旅游人数及消费,都在快速增长,而国内旅游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中国旅游业的潜力与未来长期发展的趋势。
2008年国际金融海啸的冲击及近年的欧债危机,更表明了长期以来我国依靠投资拉动和出口带动的经济发展方式难以为继。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是一个长链条的产业,涉及范围广范,涵盖食、住、行、游览、购物、娱乐等多个相关产业,创造就业多、消耗天然资源少,综合效益良好,故旅游业的发展不单是未来长期的趋势,亦是国家作为调整经济结构与及发展方式的必然出路。
五、《旅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旅游产业的影响
《旅游法》共10章112条,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和在中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的《旅游法》与以往的条例有重大差别,以往的条例是以旅行社为对象对其经营管理作规范,而新的《旅游法》涵盖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指旅行社、景区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景区(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区域)等三大方面。并在权益平衡基础上,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以旅游者作为权利主体及权利问题的根基,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如前文所述,法律是基于人类社会为了避免出现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而形成的,旅游者个人在面对旅游经营者、或者在外地旅游、在身处不确定性的环境状况下,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故《旅游法》对旅游者给予适当倾斜的法律保障,是合符法律的理性,亦平衡了市场上各方的合法权益。
前文指出,法律作用于社会及市场上,在于定纷止争,《旅游法》明确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与及景区的权责问题,同时规定了旅游综合管理制度、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旅游服务合同制度、旅游安全保障制度、与及对诱导、欺骗、强迫消费行为等规范措施,排除了各方的纷争,有利于消费者的旅行体验、有利于旅游质量的保障,更有利于旅游业的整体规范。
此外,《旅游法》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着力于解决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法》力图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机统一,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旅游法》实施后的效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2014年3月15日为消费者权益日,正值《旅游法》实施半年,国内最大的在线旅游服务商携程旅行网发布了《3.15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该报告通过网上对旅游者进行随机问卷调查做出的有来自国内78个城市的数千名旅游者参与。被调查者当中有87%的人知道实行了新的《旅游法》,并对它的内容有所了解;72%的人对《旅游法》的实施情况持积极态度,认为实施效果良好。报告指出,在旅行中发生损害权益的事情时,87.9%的旅游者会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维权,包括投诉、索赔。而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在旅游者心中颇有公信力,旅游者在寻找第三方机构进行维权时,27.1%的人会选择旅游局、旅行社协会等行业协会,26.7%的人会选择消费者协会;而网络维权亦是重要的途径,25.6%的人选择在微博、论坛等网络上发布信息,11.6%向媒体投诉,期望引起相关企业或部门的重视;而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有5.1%,只有3.8%的人完全不知道找什么机构进行维权。对投诉处理的结果,77%的人认为满意。可见《旅游法》实施半年来,效果显着。
结语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调整旅游产业结构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以至于对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可见,法律的改变对于调整社会关系及市场环境秩序、引导产业升级发展等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法律亦有其滞后性的局限,特别在当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及科技一日千里的环境下,常出现新的情况或问题,而法律无法每时更新与之对应,故仍需在适当的时期对原有的法律规则、制度进行检讨修订,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维系市场、产业及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袁岳,编译.西安: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58-62.
[2] 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策略[M].高登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79-99.
[3] 亚当·斯密.国富论[M].陈星,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08-215.
[4] 谢鸿飞.中国法律制度总论[M].香港:香港公开大学教育科技出版部,2010:3-15.
[5] 王锐添.现代企业管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4-10.
[6] Michael E.Porter:The Five Competitive Forces That Shape Strategy [J].Harvard Business Review,January 2008 (reprint,HBR’s Must-
Reads on Strategy,p23-41)
[责任编辑 王 莉]
关键词:市场环境;法律;产业发展;旅游法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133-03
一、市场环境及其制约
市场及产业的发展往往受制约于产业的竞争环境及宏观的外部环境。产业存在着决定竞争规模及程度的五种力量,分别来自于产业的现有竞争者、替代品、潜在进入者、供应商、客户。这五种力量综合起来影响着产业的吸引力,亦是决定企业盈利能力的基本因素(Michael E.Porter 1980)。而宏观外部环境包括政治及法制、经济、社会、科技信息等环境,是影响所有行业及企业的各种宏观力量(见图1)。产业及总体环境是企业面对的外在不可控制的因素及趋势,每种因素的改变,都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故往往被视为机会或威胁,并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别是长期投资行动。稳定的社会及健全的制度会为企业及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反之则阻碍其生存。
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社会及市场的作用
法律的改变对于产业及市场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法律的产生是基于人类社会为了避免出现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而形成的。人类出于自我保存或者其他动机联合起来,每个人都交出自己的权利,组建一个公共机构,这就是凌驾于所有个人之上的国家;国家形成后,法律就出现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25)指法律是摆脱了激情的理性。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多数人的智慧,一般来说,多数人的智慧比少数人的智慧或一个人更高明,多数人也不容易腐败。法谚有云“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是由国家执行、具有强制力的规范,由于社会生活非常复杂,而国家的权力资源往往有限,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即使动用全部司法资源,也无法解决所有纠纷,因此法律并不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它只针对处理反复出现的、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是重要的事务(谢鸿飞2007)。法律体现的是人类行为的规律,其正当性和权威来自人类的理性,由此法律兼具理性和权威这两个特性,其作用于社会及市场,在于定纷止争。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正、权利、衡平、传统。公正是法律的灵魂,也是最高的自然法;法律是确认权利的规范,同时亦是保护权利的规范;法律是各种利益的调节器,对各种对立、冲突的利益予以协调,避免出现利益失衡,造成社会不公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法律尊重传统,一切历史的、习惯上的事物(特别是权利),其在当时社会环境中产生,自有其正当性,要废除过往的制度、规则或权利,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谢鸿飞指出,法律具有保守的性质,它体现了现代人对古人、前辈智慧的敬重,强调法律的连续和稳定,是一个逐渐进化的有机体。法律规则保护既得的权利和做法,不轻易否定现存的法律秩序;法律如果变革过快,就会打破旧有的秩序,使人措手不及、无所适从。
三、《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进行改革开放,旅游业亦发端于此,由初期的单纯外事接待转向为综合性行业,由细微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由旅游资源国转变为世界旅游大国。其间国家对旅游业的规管有多次调整,但都只属行政条例。80至90年代,是旅游法规建设的初始阶段,1982年,国务院着手起草旅游法,并于1985年发布第一部规管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以旅行社为对象对其经营管理作出规范。其后,旅游法规的建设体系逐步发展。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原有的暂行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1998年由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至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贸的正式成员,为了履行入世的义务,适应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务院于同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了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2009年2月,国务院发布《旅行社条例》,取代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年4月,国家旅游局为配合《旅行社条例》的施行,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旅游业快速发展。然而在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亦出现了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损害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随意改变行程、酒店未达星级或设施陈旧、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导游无薪酬收回扣、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旅游者人格尊严被侵犯、各地一日游乱象、旅游安全及救援等问题。故此,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以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及对相关行业进行管理协调,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201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初审,同年12月二审,2013年4月三审,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并于10月1日起实施。国家旅游局亦随即发布《旅游行政处罚办法》以配合《旅游法》的施行。
四、旅游业近年的发展趋势及潜力
随着国家的经济改革步代快速发展,旅游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贡献日益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全国统计数据(见表1):
批发和零售业年末从业人数,2012年共985万人,较2008年增长33.66%; 住宿和餐饮业年末从业人数,2012年共454万人,较2008年增长13.61%;
旅行社数目,2011年共23,690间,较2008年增长17.80%;
星级饭店数目,2011年共13,513间,较2008年下跌4.16%;
入境游客人数,2013年共12,908万人次,较2008年下跌0.73%;
国内居民出境人数,2013年共9,819万人次,较2008年增长114.18%;
国内游客人数,2013年共32.62亿人次,较2008年增长90.54%;
国际旅游收入(外汇),2013年共516.63亿美元,较2008年增长26.49%;
国内旅游收入,2013年共26,276.12亿人民币,较2008年增长200.32%。
从以上的数据可见,全国与旅游业有直接及间接关连的从业人员数目与及旅游收入在过去5年间有显注的增长趋势,而随着中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国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民的旅游意愿和能力明显增强,出游人数越来越多,国内及出国旅游人数及消费,都在快速增长,而国内旅游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中国旅游业的潜力与未来长期发展的趋势。
2008年国际金融海啸的冲击及近年的欧债危机,更表明了长期以来我国依靠投资拉动和出口带动的经济发展方式难以为继。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是一个长链条的产业,涉及范围广范,涵盖食、住、行、游览、购物、娱乐等多个相关产业,创造就业多、消耗天然资源少,综合效益良好,故旅游业的发展不单是未来长期的趋势,亦是国家作为调整经济结构与及发展方式的必然出路。
五、《旅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旅游产业的影响
《旅游法》共10章112条,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和在中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的《旅游法》与以往的条例有重大差别,以往的条例是以旅行社为对象对其经营管理作规范,而新的《旅游法》涵盖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指旅行社、景区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景区(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区域)等三大方面。并在权益平衡基础上,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以旅游者作为权利主体及权利问题的根基,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如前文所述,法律是基于人类社会为了避免出现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而形成的,旅游者个人在面对旅游经营者、或者在外地旅游、在身处不确定性的环境状况下,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故《旅游法》对旅游者给予适当倾斜的法律保障,是合符法律的理性,亦平衡了市场上各方的合法权益。
前文指出,法律作用于社会及市场上,在于定纷止争,《旅游法》明确了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与及景区的权责问题,同时规定了旅游综合管理制度、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旅游服务合同制度、旅游安全保障制度、与及对诱导、欺骗、强迫消费行为等规范措施,排除了各方的纷争,有利于消费者的旅行体验、有利于旅游质量的保障,更有利于旅游业的整体规范。
此外,《旅游法》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着力于解决旅游资源及其经营管理中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法》力图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机统一,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旅游法》实施后的效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2014年3月15日为消费者权益日,正值《旅游法》实施半年,国内最大的在线旅游服务商携程旅行网发布了《3.15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该报告通过网上对旅游者进行随机问卷调查做出的有来自国内78个城市的数千名旅游者参与。被调查者当中有87%的人知道实行了新的《旅游法》,并对它的内容有所了解;72%的人对《旅游法》的实施情况持积极态度,认为实施效果良好。报告指出,在旅行中发生损害权益的事情时,87.9%的旅游者会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维权,包括投诉、索赔。而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在旅游者心中颇有公信力,旅游者在寻找第三方机构进行维权时,27.1%的人会选择旅游局、旅行社协会等行业协会,26.7%的人会选择消费者协会;而网络维权亦是重要的途径,25.6%的人选择在微博、论坛等网络上发布信息,11.6%向媒体投诉,期望引起相关企业或部门的重视;而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有5.1%,只有3.8%的人完全不知道找什么机构进行维权。对投诉处理的结果,77%的人认为满意。可见《旅游法》实施半年来,效果显着。
结语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调整旅游产业结构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以至于对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可见,法律的改变对于调整社会关系及市场环境秩序、引导产业升级发展等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法律亦有其滞后性的局限,特别在当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及科技一日千里的环境下,常出现新的情况或问题,而法律无法每时更新与之对应,故仍需在适当的时期对原有的法律规则、制度进行检讨修订,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维系市场、产业及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袁岳,编译.西安: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58-62.
[2] 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策略[M].高登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79-99.
[3] 亚当·斯密.国富论[M].陈星,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08-215.
[4] 谢鸿飞.中国法律制度总论[M].香港:香港公开大学教育科技出版部,2010:3-15.
[5] 王锐添.现代企业管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4-10.
[6] Michael E.Porter:The Five Competitive Forces That Shape Strategy [J].Harvard Business Review,January 2008 (reprint,HBR’s Must-
Reads on Strategy,p23-41)
[责任编辑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