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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评价原则意味着量刑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选择法定刑所依据案件事实之外的量刑情节。由此原则出发,量刑评价案件事实的"势力范围"须重新划定,对于那些属于犯罪成立判断的事实或属于衍生犯罪构成的事实,在宣告刑的裁量中,不得再作为影响宣告刑选择的量刑情节适用。当然,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否重复评价需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