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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空床费”,是合理的精神赔偿,还是“无理取闹”的乱收费?诸多的说法是否存在法律上或是事实上的依据,《婚姻法》之“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条款是道德提倡,还是法律义务?这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文设定,还是可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创设?“空床费”是“忠诚协议”存在的形式之一,这样的协议又是否会侵犯另一方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