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中的扒窃行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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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在罪状方面,新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这三种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在法定刑方面废除了盗窃罪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对于盗窃罪的修改,一方面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另一方面彰显了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对于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进行正确地理解与适用,是司法理论与实务界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阐述笔者对于盗窃罪中扒窃行为方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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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着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身份、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等各方存有重大争议。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人身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实习学生可根据劳务关系和侵权关系两方面来主张救济。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民事纠纷  一、实习期与试用期  在讨论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前,应厘清“实习”的含义,并且区分“实习期”和“试用期”。  《职业学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