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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在罪状方面,新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这三种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在法定刑方面废除了盗窃罪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对于盗窃罪的修改,一方面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另一方面彰显了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对于盗窃罪新增行为方式进行正确地理解与适用,是司法理论与实务界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阐述笔者对于盗窃罪中扒窃行为方式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