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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作为一种“舶来品”,从诞生伊始就与法律援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对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发展来说是双赢之举。正确看待双方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进诊所运作模式的革新,应成为我国普及诊所法律教育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何彩萍(1974- )女,陕西府谷人,榆林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陕西 榆林 719000)
[中图分类号]G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0)29-0176-03
在我国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讨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创新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重点关注的问题。适应这种需求,许多高校引入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实践学习,缩小法律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之间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是法律援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成熟、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特别是它与法律援助的互动式发展,为我国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一种成功的范式。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背景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的出现与美国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关系。在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中,许多穷人受到伤害但却没钱得到律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富有正义感的法学院学生开始自发地为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单凭热情很难保证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为此,特别需要有经验的律师给予规范系统的指导。这种需求继而引发美国法学教育界的一番争论:法学教育是否应为学生的执业做准备?传统的法学教育者认为,法学教育应以教授法学理论为主,实践性的方面应由学生在毕业后通过从事具体的法律工作或担任法官助理来完成。然而,许多法律执业人员和新兴的法学教育者则坚持,法学院的学生不应简单沉溺于对案例的教条式分析,更应该致力于“真实生活”背景下实际的法律推理和事实分析。在这一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应运而生。在“诊所”中,一方面,学生接受有关法律的实际应用的指导,提升法律实践能力,加深对法律本身的深入理解。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训练及教师的指导,代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掌握办案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培养初步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确立为弱者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美国法学院产生以来,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产生了巨大影响。现在,每一个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都必须为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①而许多法学院诊所教育的案件直接来自于各专门法律援助中心,甚至于很大一部分诊所已实际上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这说明,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我国的情况来看,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大学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同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一学术团体。②迄今,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八十多所院校陆续加入该委员会。还有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自发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使法科学生成为当地法律援助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互动
(一)诊所教育可充分利用法学教育的人力资源,缓解专业化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危济困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最初产生于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和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后来通过国际公约将其上升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我国在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宗旨,是帮助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各国法律援助的经验表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是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必要保障。法律援助涉及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公证和司法鉴定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了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债务纠纷及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这决定了法律援助必然主要依靠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完成。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及各类社会团体和民间援助力量。由于政府的法律援助惠及的范围较为有限,执业律师数量不足、参与热情不够,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欠缺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援助远远不能满足供需矛盾。以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2008年通过政府的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提供的援助案件达580多件,尚不及实际需求的1/3。社会的稳定及其健康协调发展应依靠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应是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专业性援助,这决定了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还需具备深厚的法律信仰,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即是满足法律职业和专业法律援助的人才需要。具体来说,法科学生在依托诊所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人力资源可观。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普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不少教师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系中仅在校本科生即达到了三十多万人,在二、三年级本科生中即使只有10%的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再加上部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必将成为法律援助队伍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2.学生参与的热情较高,有效保障了援助的质量。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既是个人法律实践能力的历练,同时也有学分的要求。这决定了学生在办案中的热情和积极态度。通常,指导教师会参考学生自己的兴趣特长来决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参与类型并提供必要指导,对于复杂的案件会亲自参与其中,可有效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
3.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在校法科生提供法律服务没有执业律师报酬的要求,只需少量的交通费、文印费等开支,资金要求相对较低,便于筹措和解决。在各种五花八门的法律服务中,学生们为当事人提供详细的咨询、协助调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代写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又使很多纠纷化解于无形,避免了“滥讼”。除此之外,学生们凭借正直纯洁的心灵,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比较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灵魂仍然是法学教育,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
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院学生对传统课程设置日益不满,积极要求实践性法学教育和为社会服务的渴望推动的结果。作为不同于传统法学科目的独立的课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独特的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特定的教材和阅读资料,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和手段。重在讲授法律实务与律师执业技能和技巧,通过角色模拟、单独指导、案例讨论、合作学习等多种方式作为教学方法,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途径,将教学活动充分置于社会实践的背景当中,以互动式学习,达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1.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是诊所法律课程实践内容的良好素材。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多种多样,适应这一要求,在综合性法律诊所的基础上,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结合学生自身的兴趣专长进行了分门别类,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团体组织。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公益服务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诊所及诉讼诊所等,形成了各个诊所自己的特色。诊所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最生动的法律课堂中接受了教育。这种经历同时为他们日后成长为专业化的执业律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有机结合,是培养法科学生必备职业能力的良好途径。有学者指出,法科学生应培养四种职业能力: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诊所课程和法律援助的开展为学生这四种能力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平台。首先,通过与社会面对面的接触,与各种类型的当事人、公检法司等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人打交道,能有效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和人际沟通的能力。在代理各种形形色色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够感受到真正的现实感和压力,在这种氛围中,会逼迫他们自主地锻炼会谈、咨询、辩论能力,学会沟通和交流的技巧。其次,通过诊所课程的经历,像律师一样办理真正的案件,使年轻的学子们深刻体验到“实践出真知”的道理。不仅在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得到训练,加深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综合理解。同时,更重要的,培育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在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中,学生们必须学会创造性地思考和团结协作。一方面,要对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熟练地检索和运用法律;另一方面,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善于说服其放弃毫无根据的要求,恰当地帮助他们权衡利弊做出取舍。这种“从实践中学习”、“从体验中学习”的方式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和思辨能力,也使他们养成了自主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对他们今后事业的成功颇有助益。再次,通过帮助弱势当事人,能够促使他们主动关注社会底层人们的命运,形成初步的价值判断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有力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所匮乏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培育。从法律援助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当事人对同学们是信任的,希望借助他们所掌握的一定程度的专业能力摆脱困境。在这种期待、需要和依赖下,学生们深切感受到法律的价值及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力量,从而确立了为更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消除不平等贡献力量的使命感。社会与人性的复杂,会令年轻的学子们感受到挫败和困惑。但是,也正是这一过程的历练,加上老师的指引,同学的沟通,会使他们思想更加成熟,信念愈加坚定。这就使他们在走向或返回社会时,得以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不是与司法腐败同流合污,而是自觉地予以抵制,来提升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3.诊所法律教育可以使更多的法科学生主动关注社会需要。部分学生可能会直接选择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即便并非如此,在诊所的学习经历往往也会激励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命运和权益保护,并力所能及地贡献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诊所教育有助于使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与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梁治平先生曾经说过:“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使法学院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认识社会,认识人生,可以说真正实现了法学教育的本来目的,是一种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
三、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推进诊所法律教育
应该看到,诊所法律教育虽然与法律援助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法律诊所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基地,注重追求的是教育效果,重点关注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理念,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资源,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其次,法律援助仅仅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法和手段,既包括课堂内的,也包括课堂外的。课堂内采用的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个案分析法及模拟训练法等。就目前来说,法律援助虽然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主要方式,但随着诊所教育的不断成熟、规模的扩大必然会开拓出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教学方法。再次,法律诊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许多援助项目,诊所学生尚不具备主体资格,如刑事辩护、公证法律援助等。这种现状同时也说明了依托于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的局限性。
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在各大学的法学院系如雨后春笋,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开始将法律诊所课程纳入教学体系中,并积极探索诊所运作模式的革新。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合理的教学工作量评价机制。专职诊所教师的匮乏是制约诊所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从目前已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大学来看,教师队伍多以年轻教师为主,面临着晋升职称和实务经验不足的严峻现实。诊所课程的师生比较高,教学任务繁重(多数教师需同时兼任其他法学课程),如不能给予合理的工作量评价,既不能从制度上激励原有教师继续从事该课程的教学,也无法吸引新的诊所教师加入,势必影响该项目的运作效果。同时,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殊性,应建立专职诊所教师队伍。对此,除了在现有的法学教师中遴选外,还可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外聘专业律师为诊所教师或顾问的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弥补师资不足的情形。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应对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一定的修改,明确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资格,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和援助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可作出如下规定:“经注册登记的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从而使法科生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资格合法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及配合,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接受诊所法律教育。
第三,加强与政府司法部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地方企业或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与合作。通过高校法学院系与这些部门的合作与联系,获取更多的教学案例和人力、资金支持,以更好地推进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7.
②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138.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2]王海琴,李丽辉.中国法学教育30年之历史与变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2).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何彩萍(1974- )女,陕西府谷人,榆林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陕西 榆林 719000)
[中图分类号]G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0)29-0176-03
在我国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讨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今天,如何进一步推动和创新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重点关注的问题。适应这种需求,许多高校引入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实践学习,缩小法律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之间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本身就是法律援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成熟、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特别是它与法律援助的互动式发展,为我国高校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一种成功的范式。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背景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的出现与美国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关系。在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中,许多穷人受到伤害但却没钱得到律师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富有正义感的法学院学生开始自发地为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单凭热情很难保证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为此,特别需要有经验的律师给予规范系统的指导。这种需求继而引发美国法学教育界的一番争论:法学教育是否应为学生的执业做准备?传统的法学教育者认为,法学教育应以教授法学理论为主,实践性的方面应由学生在毕业后通过从事具体的法律工作或担任法官助理来完成。然而,许多法律执业人员和新兴的法学教育者则坚持,法学院的学生不应简单沉溺于对案例的教条式分析,更应该致力于“真实生活”背景下实际的法律推理和事实分析。在这一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应运而生。在“诊所”中,一方面,学生接受有关法律的实际应用的指导,提升法律实践能力,加深对法律本身的深入理解。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训练及教师的指导,代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掌握办案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培养初步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确立为弱者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美国法学院产生以来,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产生了巨大影响。现在,每一个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都必须为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①而许多法学院诊所教育的案件直接来自于各专门法律援助中心,甚至于很大一部分诊所已实际上成为美国法律援助机构的组成部分。这说明,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我国的情况来看,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大学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同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一学术团体。②迄今,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八十多所院校陆续加入该委员会。还有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自发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使法科学生成为当地法律援助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互动
(一)诊所教育可充分利用法学教育的人力资源,缓解专业化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危济困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最初产生于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和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后来通过国际公约将其上升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我国在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的宗旨,是帮助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各国法律援助的经验表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是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必要保障。法律援助涉及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公证和司法鉴定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了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债务纠纷及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这决定了法律援助必然主要依靠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来完成。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及各类社会团体和民间援助力量。由于政府的法律援助惠及的范围较为有限,执业律师数量不足、参与热情不够,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欠缺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援助远远不能满足供需矛盾。以笔者所在的城市来看,2008年通过政府的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提供的援助案件达580多件,尚不及实际需求的1/3。社会的稳定及其健康协调发展应依靠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应是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专业性援助,这决定了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还需具备深厚的法律信仰,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之一即是满足法律职业和专业法律援助的人才需要。具体来说,法科学生在依托诊所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人力资源可观。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普遍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不少教师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系中仅在校本科生即达到了三十多万人,在二、三年级本科生中即使只有10%的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再加上部分功底扎实并有志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必将成为法律援助队伍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2.学生参与的热情较高,有效保障了援助的质量。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既是个人法律实践能力的历练,同时也有学分的要求。这决定了学生在办案中的热情和积极态度。通常,指导教师会参考学生自己的兴趣特长来决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参与类型并提供必要指导,对于复杂的案件会亲自参与其中,可有效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
3.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在校法科生提供法律服务没有执业律师报酬的要求,只需少量的交通费、文印费等开支,资金要求相对较低,便于筹措和解决。在各种五花八门的法律服务中,学生们为当事人提供详细的咨询、协助调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代写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又使很多纠纷化解于无形,避免了“滥讼”。除此之外,学生们凭借正直纯洁的心灵,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比较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灵魂仍然是法学教育,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创新
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院学生对传统课程设置日益不满,积极要求实践性法学教育和为社会服务的渴望推动的结果。作为不同于传统法学科目的独立的课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独特的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特定的教材和阅读资料,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和手段。重在讲授法律实务与律师执业技能和技巧,通过角色模拟、单独指导、案例讨论、合作学习等多种方式作为教学方法,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途径,将教学活动充分置于社会实践的背景当中,以互动式学习,达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1.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是诊所法律课程实践内容的良好素材。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多种多样,适应这一要求,在综合性法律诊所的基础上,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结合学生自身的兴趣专长进行了分门别类,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团体组织。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公益服务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诊所及诉讼诊所等,形成了各个诊所自己的特色。诊所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最生动的法律课堂中接受了教育。这种经历同时为他们日后成长为专业化的执业律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有机结合,是培养法科学生必备职业能力的良好途径。有学者指出,法科学生应培养四种职业能力:交流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诊所课程和法律援助的开展为学生这四种能力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平台。首先,通过与社会面对面的接触,与各种类型的当事人、公检法司等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人打交道,能有效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和人际沟通的能力。在代理各种形形色色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生们能够感受到真正的现实感和压力,在这种氛围中,会逼迫他们自主地锻炼会谈、咨询、辩论能力,学会沟通和交流的技巧。其次,通过诊所课程的经历,像律师一样办理真正的案件,使年轻的学子们深刻体验到“实践出真知”的道理。不仅在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得到训练,加深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综合理解。同时,更重要的,培育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在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中,学生们必须学会创造性地思考和团结协作。一方面,要对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熟练地检索和运用法律;另一方面,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善于说服其放弃毫无根据的要求,恰当地帮助他们权衡利弊做出取舍。这种“从实践中学习”、“从体验中学习”的方式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和思辨能力,也使他们养成了自主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对他们今后事业的成功颇有助益。再次,通过帮助弱势当事人,能够促使他们主动关注社会底层人们的命运,形成初步的价值判断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有力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所匮乏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培育。从法律援助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当事人对同学们是信任的,希望借助他们所掌握的一定程度的专业能力摆脱困境。在这种期待、需要和依赖下,学生们深切感受到法律的价值及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力量,从而确立了为更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消除不平等贡献力量的使命感。社会与人性的复杂,会令年轻的学子们感受到挫败和困惑。但是,也正是这一过程的历练,加上老师的指引,同学的沟通,会使他们思想更加成熟,信念愈加坚定。这就使他们在走向或返回社会时,得以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不是与司法腐败同流合污,而是自觉地予以抵制,来提升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3.诊所法律教育可以使更多的法科学生主动关注社会需要。部分学生可能会直接选择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即便并非如此,在诊所的学习经历往往也会激励他们在不同的岗位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命运和权益保护,并力所能及地贡献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诊所教育有助于使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与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梁治平先生曾经说过:“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使法学院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认识法律,认识社会,认识人生,可以说真正实现了法学教育的本来目的,是一种卓有成效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
三、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推进诊所法律教育
应该看到,诊所法律教育虽然与法律援助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法律诊所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基地,注重追求的是教育效果,重点关注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制度,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理念,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资源,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其次,法律援助仅仅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法和手段,既包括课堂内的,也包括课堂外的。课堂内采用的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个案分析法及模拟训练法等。就目前来说,法律援助虽然是法律诊所课堂外教学的主要方式,但随着诊所教育的不断成熟、规模的扩大必然会开拓出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教学方法。再次,法律诊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许多援助项目,诊所学生尚不具备主体资格,如刑事辩护、公证法律援助等。这种现状同时也说明了依托于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的局限性。
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在各大学的法学院系如雨后春笋,并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开始将法律诊所课程纳入教学体系中,并积极探索诊所运作模式的革新。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合理的教学工作量评价机制。专职诊所教师的匮乏是制约诊所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从目前已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大学来看,教师队伍多以年轻教师为主,面临着晋升职称和实务经验不足的严峻现实。诊所课程的师生比较高,教学任务繁重(多数教师需同时兼任其他法学课程),如不能给予合理的工作量评价,既不能从制度上激励原有教师继续从事该课程的教学,也无法吸引新的诊所教师加入,势必影响该项目的运作效果。同时,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殊性,应建立专职诊所教师队伍。对此,除了在现有的法学教师中遴选外,还可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外聘专业律师为诊所教师或顾问的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弥补师资不足的情形。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保障机制。应对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一定的修改,明确法科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资格,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和援助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可作出如下规定:“经注册登记的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从而使法科生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资格合法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及配合,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接受诊所法律教育。
第三,加强与政府司法部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地方企业或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与合作。通过高校法学院系与这些部门的合作与联系,获取更多的教学案例和人力、资金支持,以更好地推进我国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7.
②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138.
[参考文献]
[1]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J].政治与法律,2005(1).
[2]王海琴,李丽辉.中国法学教育30年之历史与变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