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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国家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电子商务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使得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信用问题尤为突出。通过对电子商务信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问题解决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信用 互联网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信用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920019-01
一、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影响因素
引起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主观人为方面的,有以下几点。
(一)网络公司信誉和网络营销体系的信誉尚未确立
网络公司是一种新型公司,网络交易体系采用的也是一种全新的模式,由于一开始产品质量、商家信誉和售后服务的良好形象尚未确立起来,人们对这种新型的网络营销体系缺乏起码的信任,甚至有人极端地认为网络公司是皮包公司的代名词。
(二)电子商务信用工具的缺乏和不完善
信用工具和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由于网络经济发展时间不长,使电子商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体系的不成熟。这一方面表现为缺乏足够多的网络信用工具,另一方面表现为这些信用工具的不完善,加上人们对网络信息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心存疑虑,从而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信用工具的不信任。
(三)网络公民诚实信用的形象尚未树立起来
由于网络中的大部分行为具有匿名性,“网络中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的观念大行其道,网民自我角色意识淡化,良心机制在网民行为中的自我监督作用减弱,使网络行为变得漂浮不定,难以保证确定性,从而网民互相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
(四)网络前途的不确定性
作为新经济的网络经济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吸引了众多的关注和风险投资。由于其仍处于探索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一些问题,碰到了一些困难。目前,网络经济正处于高潮过后的低谷时期。这是网络经济的转折时期,对其前途人们众说纷纭,甚至出现一些所谓的“悲观主义”者,“网络泡沫”的说法不绝于耳,这种人气的低迷使人们对网络未来的信心大打折扣。其次是技术方面的,诸如网络病毒的肆虐;骇客及骇客行为的频频发生;网络犯罪的侵袭,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危及网络环境的安宁;加上网络安全技术发展的滞后和网络服务商安全意识的淡薄;网络技术安全的权威尚未建立起来等。
二、电子商务中信用问题解决的建议对策
借鉴先进国家信用发展经验以及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解决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应从下几点入手。
(一)加快填补网络信用的法律空白
电子商务和网络活动带来的法律“官司”在不断增多,由此引发了许多法律方面的新问题。我国有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并加强立法以填补由电子商务和网络引发的法律空白。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
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要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并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做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3.电子支付。我国目前尚未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出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4.安全保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此外,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内容修改和范围扩充的任务。由于电子商务极易让商家逃避税收,如何开展征税、监控、管辖等均有待法律的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商标权向来以属地方主义为原则,在注册国家生效,但网络的虚拟空间没有国际限制,在其它国家他人使用该商标是否侵权;网商域名与商标权属争议,又怎样权属界定等等。
(二)建立规范的资信执法机构和中介机构
政府必须承担对信用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责任,尽快从法律上界定和明确评级机构在市场中的地位,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由市场培育和发展客观公正、独立性强、知名度高的有实力、有信誉的评级机构。同时,中介机构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培育真正具有超脱地位、中立性强的评级机构,保证其不受到行政的不当干预。
(三)建立互联网用户的信用意识
保证网络权益是保证网络经营与发展的关键,而这一保证的核心是尽快建立网络权益保护意识。而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亿国百姓网联合开通了“亿国消费者频道”,首次推出“网上投诉”,受到了网上消费者的欢迎,这也折射出广大互联网用户对网络信用体系的渴望。
(四)加强网络服务机构的可信度消除网络交易中介障碍
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市场”的头衔。作为信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在征信国家中,各国都有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者民间机构,这些专业民间机构通常被称为信用管理协会、信用联盟等。其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替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及场所。行业协会必须提供具备提供信用管理专业教育能力,甚至是举办颁发从业执照的程序和考试。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不仅需要自身规范和法律部门方面的法律保障,还需要中介部门依法提供服务。权威人士认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处于中介位置的现代商业与现代银行制度的完善。现代商业与现代银行制度,在网络经济商务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也以特殊的信用形式加入了流通过程,要靠专门的银行机构来完成。然而,目前我国银行实际上仅仅承担了国家对交易双方的税务监督职责,起着防止现金交易的偷漏税的作用。银行对于双方交易不承担责任和风险,其违法后果与银行无关。
(五)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
目前,评级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只有短短的几年发展历史,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评级的办法过于偏重定量分析,且各评级机构采用的指标不统一,影响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评级程序不健全,缺乏跟踪评级过程。此外,评级队伍素质不高。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统一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实行自动评级制度,同时健全评级程序,重视评级结果和跟踪服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快对评级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尽快培养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评级专业队伍。
三、结论
真正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是单靠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所能培育出来的,而要靠惯例、习俗的慢慢形成,因此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互联网既给建立信用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但也带来了更大的希望。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提前挤掉了很多泡沫,基本上掌握在了解中国消费者和我国市场规律的经营者手里,有健康发展的基础。但是,只有解决了网络信用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的优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应用》白皮书,北大网研,2001年.
[3]陈潜、杨坚平、高富平,《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2001年.
作者简介:
辛仕吾,女,汉族,广东省汕头市,管理学学士,广东省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电子商务教育发展。
[关键词]信用 互联网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信用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920019-01
一、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影响因素
引起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主观人为方面的,有以下几点。
(一)网络公司信誉和网络营销体系的信誉尚未确立
网络公司是一种新型公司,网络交易体系采用的也是一种全新的模式,由于一开始产品质量、商家信誉和售后服务的良好形象尚未确立起来,人们对这种新型的网络营销体系缺乏起码的信任,甚至有人极端地认为网络公司是皮包公司的代名词。
(二)电子商务信用工具的缺乏和不完善
信用工具和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由于网络经济发展时间不长,使电子商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用体系的不成熟。这一方面表现为缺乏足够多的网络信用工具,另一方面表现为这些信用工具的不完善,加上人们对网络信息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心存疑虑,从而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信用工具的不信任。
(三)网络公民诚实信用的形象尚未树立起来
由于网络中的大部分行为具有匿名性,“网络中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的观念大行其道,网民自我角色意识淡化,良心机制在网民行为中的自我监督作用减弱,使网络行为变得漂浮不定,难以保证确定性,从而网民互相之间缺乏足够的信任。
(四)网络前途的不确定性
作为新经济的网络经济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吸引了众多的关注和风险投资。由于其仍处于探索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一些问题,碰到了一些困难。目前,网络经济正处于高潮过后的低谷时期。这是网络经济的转折时期,对其前途人们众说纷纭,甚至出现一些所谓的“悲观主义”者,“网络泡沫”的说法不绝于耳,这种人气的低迷使人们对网络未来的信心大打折扣。其次是技术方面的,诸如网络病毒的肆虐;骇客及骇客行为的频频发生;网络犯罪的侵袭,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危及网络环境的安宁;加上网络安全技术发展的滞后和网络服务商安全意识的淡薄;网络技术安全的权威尚未建立起来等。
二、电子商务中信用问题解决的建议对策
借鉴先进国家信用发展经验以及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解决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应从下几点入手。
(一)加快填补网络信用的法律空白
电子商务和网络活动带来的法律“官司”在不断增多,由此引发了许多法律方面的新问题。我国有必要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并加强立法以填补由电子商务和网络引发的法律空白。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
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要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并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做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3.电子支付。我国目前尚未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出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4.安全保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此外,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内容修改和范围扩充的任务。由于电子商务极易让商家逃避税收,如何开展征税、监控、管辖等均有待法律的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商标权向来以属地方主义为原则,在注册国家生效,但网络的虚拟空间没有国际限制,在其它国家他人使用该商标是否侵权;网商域名与商标权属争议,又怎样权属界定等等。
(二)建立规范的资信执法机构和中介机构
政府必须承担对信用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责任,尽快从法律上界定和明确评级机构在市场中的地位,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由市场培育和发展客观公正、独立性强、知名度高的有实力、有信誉的评级机构。同时,中介机构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培育真正具有超脱地位、中立性强的评级机构,保证其不受到行政的不当干预。
(三)建立互联网用户的信用意识
保证网络权益是保证网络经营与发展的关键,而这一保证的核心是尽快建立网络权益保护意识。而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亿国百姓网联合开通了“亿国消费者频道”,首次推出“网上投诉”,受到了网上消费者的欢迎,这也折射出广大互联网用户对网络信用体系的渴望。
(四)加强网络服务机构的可信度消除网络交易中介障碍
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市场”的头衔。作为信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在征信国家中,各国都有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者民间机构,这些专业民间机构通常被称为信用管理协会、信用联盟等。其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替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及场所。行业协会必须提供具备提供信用管理专业教育能力,甚至是举办颁发从业执照的程序和考试。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不仅需要自身规范和法律部门方面的法律保障,还需要中介部门依法提供服务。权威人士认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处于中介位置的现代商业与现代银行制度的完善。现代商业与现代银行制度,在网络经济商务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也以特殊的信用形式加入了流通过程,要靠专门的银行机构来完成。然而,目前我国银行实际上仅仅承担了国家对交易双方的税务监督职责,起着防止现金交易的偷漏税的作用。银行对于双方交易不承担责任和风险,其违法后果与银行无关。
(五)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
目前,评级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只有短短的几年发展历史,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评级的办法过于偏重定量分析,且各评级机构采用的指标不统一,影响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评级程序不健全,缺乏跟踪评级过程。此外,评级队伍素质不高。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统一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实行自动评级制度,同时健全评级程序,重视评级结果和跟踪服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快对评级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尽快培养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评级专业队伍。
三、结论
真正良好的信用环境不是单靠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所能培育出来的,而要靠惯例、习俗的慢慢形成,因此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互联网既给建立信用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但也带来了更大的希望。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提前挤掉了很多泡沫,基本上掌握在了解中国消费者和我国市场规律的经营者手里,有健康发展的基础。但是,只有解决了网络信用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的优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应用》白皮书,北大网研,2001年.
[3]陈潜、杨坚平、高富平,《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2001年.
作者简介:
辛仕吾,女,汉族,广东省汕头市,管理学学士,广东省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电子商务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