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司法实施困境及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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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济法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迅速,而经济法的实施却赶不上实体经济的发展速度,经济法的司法实施因此陷入了困境。本文主要探讨当前经济法司法实施中存在的困境及如何通过体制创新来应对此种困境,以建立有效的司法实施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创新:法制改革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经济法实践面临着跟不上时代发展的困境,如何摆脱困境、创新经济法司法实施过程成为当务之急。
  一、经济法的理论依据
  经济法有其本质属性:可诉性。可诉性即在经济纠纷中为了判断是非對错,而使纠纷主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的基本属性。同理可得,经济法也具有可诉性,因为可诉性是任何法都具备的特征。当前,由于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经济法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一定能得到解决。
  二、我国经济法司法实施面临的困境
  法律实施过程是当事人采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权利的过程。通过上述内容可知,尽管经济法毫无疑问具有可诉性,但目前的实施状态并不乐观。专业过硬的司法人员、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和规范的法律实施程序是法律实施的必备前提。
  另外,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经济法承担着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责任,其次,经济法应当有预防经济犯罪的作用,最后,经济法既要有管辖经营者的能力,又要有制约政府的能力。
  这些因素决定了经济法的性质,它覆盖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与秩序,但这也导致了三大诉讼制度无法满足经济法在诉讼方面的需求。而且由于我国向来缺乏公益、团体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又因为司法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使经济法的合理性得不到很好的体现。也因为制度的局限,各部门法之间交叉的法律责任得不到有效衔接,这些都使得经济法的司法实施走入困境。
  三、对经济法司法实施的具体建议
  1.构建思路
  结合上文,在现有体系下,通过与传统的三大诉讼程序结合,来完善经济法的司法实施才是最有效、最现实的方法。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国情,经济法的司法实施改革充分贴近国家发展的现实,扎根于现实。经济法是一个为保障法律的整体经济利益而存在的规范体系,它与其他法同属于一个体系,但自身又很大的独立性。因此,经济法的司法实施应在具体实践中,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等相结合,去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其在与经济法相关的诉讼中,承担更多义务,同时也可以根据本身就具有特殊性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建立一些特殊诉讼程序。
  2.具体建议
  (1)建立特别诉讼程序。作为完整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有其自身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就需要采取措施来保障它的实施。过去有许多学者对经济法公益诉讼进行了探讨研究。但是,经济法的特别诉讼程序并不仅仅局限于相关公益诉讼,如土地承包等兼具公私性质的纠纷,无法单独用公益诉讼来解决问题。所以,建立一个经济法特别诉讼程序对于经济法的司法实施至关重要。除探讨经济法公益诉讼之外,由于经济法具体实施的复杂程度,特别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这些特别的诉讼方式不需要单独实施,依附在各相关实体法相关条例之下即可。
  (2)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政权,各项执法行为应接受大众的监督,当发现机构的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时,公民有权对行政机构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在是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调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扩大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在我国,缺少严格规范行政机构行使抽象行政权力的程序和法规,导致一些行政主体利用法律漏洞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无视社会公共利益。对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参考国外的案例,将不适宜由司法裁决的行政纠纷排除出去。将行政机构所做的各种行政行为囊括进受理范围,这样才能让公民有效行使监督权。
  其次,放宽原告资格限制。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条件过于苛刻,这也成为制约经济法司法实施的因素之一。判断某人是否具备成为原告的资格,主要是看被告行政机构本身:只要存在滥用或误用行政权力的事实,并且对人产生实质性的损害,无论损害是大是小,被侵害人都有资格上诉。
  最后,深化司法制度改革。行政诉讼是公民监督政府的重要方式,但如果司法权本身不具备权威性,却要去监督掌握实质权力的行政机构,只能是做无用功,而且在实践中,司法实施很难不被行政权力干预,所以,要保证行政诉讼的公平性,就必须做到司法机构的独立。想要解决问题,唯一的方式就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国家体系中树立起司法至上的观念,并且落实到制度。
  (3)对民商事诉讼制度进行调整。不仅要在民商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引入经济法思维,相关的诉讼制度也同样要做调整。民商事一类诉讼为了防止诉讼泛滥,对原告提起诉讼的要求进行严格限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复杂的经历纠纷越来越多,适当放宽原告资格限制显得尤为重要,以此来把更多的经济利益纠纷事件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鉴于此,可对我国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采取适当改革措施,以适应当今社会的经济法纠纷。即节约了改革成本,又不会破坏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致性和整体性。此外,在处理经济法纠纷事件中,原告往往容易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因此应适当对原告采取减小举证责任的措施,以保证公平公正。同时,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也需完善。在涉及到小额案件时,采用这种程序,可大大节省时间与成本,同时也能提高法官裁决时的灵活度,将低成本与高效率充分结合起来。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尽管经济法已经在司法体制之外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但它的影响力及作用仍比不上司法,经济法必须重视司法实施,否则前途将一片惨淡。为此,必须在经济法与司法之间建立牢固的联系,这才是解决目前经济法司法实施困境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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