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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建立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着眼于强化法官在审判权运行当中的主体地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新的审判机制下,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空间扩大,但法院内部对审判权的有效控权机制尚未完善,审判权的公正运行面临挑战。新一轮改革突出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法官在审判权运行中的独立性得到增强,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面对制定法存在的普遍性、滞后性、冲突性不足等特点,法官个人的经历、性格特征、利益追求等因素对其公正裁判的影响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对审判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控制。制约与监督是控制权力的两种基本模式,制约是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监督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权力行为进行单方监察、督促,两者在作用方式、控权效果等方面各有不同又互相促进。文章以权力制约——监督模式作为理论框架,分析法院内部现有控权机制存在的审判权相互制约较弱,监督权力分散且属事后补救等不足,认为可建立一种制约——监督均衡的控权模式,改革法院内部审判权控权机制,实现对审判权运行全过程的控制,并提出加强审判权互相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庭长监督权的运行机制,整合法院内部监督部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制约与监督的衔接转换等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