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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境外腐败资产的追返机制的研究为视角,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严格实现“对物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的分离,将刑事缺席审判的范围严格限定为重大贪污腐败的贪官外逃的案件,同时将刑事缺席审判的功能不定位于解决定罪量刑,而仅仅是解决境外腐败资产的归属,即通过缺席判决来确认国家对被告人卷至境外的腐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从而便于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视野下来顺利追回流失境外的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