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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移诉难”往往导致公安工作前功尽弃,严重制约了经侦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文章从移诉难的成因出发,在借鉴各地实践经验以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对策:一是提高取证质量,确立严密的证据体系;二是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三是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交流。这对提高案件移诉率、调动经侦民警办案积极性、加强办案规范化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