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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的管理办法对畜禽标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在畜禽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办法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畜禽养殖场和畜禽散养户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等。(北京 陈洋)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农业部先后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初步建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测试工作体系;发布了六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使农业部的保护植物对象达到62个属种;组织研制了玉米、水稻等80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并启动了玉米、水稻新品种DNA快速检测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比较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正在形成。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DUS测试等技术支撑性工作,年受理的申请近1000件,年组织测试的品种在1800件以上。截至2006年6月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已达3378件,授权总量达810件。(北京 梁宝忠)
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的管理办法对畜禽标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在畜禽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办法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畜禽养殖场和畜禽散养户建立畜禽防疫档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等。(北京 陈洋)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农业部先后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初步建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测试工作体系;发布了六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使农业部的保护植物对象达到62个属种;组织研制了玉米、水稻等80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并启动了玉米、水稻新品种DNA快速检测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比较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正在形成。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DUS测试等技术支撑性工作,年受理的申请近1000件,年组织测试的品种在1800件以上。截至2006年6月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已达3378件,授权总量达810件。(北京 梁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