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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带领法制委员会同志赴绍兴、宁波等地进行调研,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意见,并视察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法制委员会还专门听取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意见,并分别与财经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就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和沟通。7月9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草案修改稿。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的宣传。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推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和对于新型墙体材料缺乏了解和信任,为更好地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需要加强宣传。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规范。草案第十条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条例应当予以规范。有的地方提出,关于产品标准的制定和适用问题,国家标准化法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重复。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三、关于扩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范围。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坡屋顶屋面、围墙、临时建筑和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结构的内隔墙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财经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地方提出,目前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技术不断成熟,已能满足建筑物不同部位的功能需求,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框架结构的所有非承重墙体都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有的部门提出,对财政拔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应当明确规定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为此,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非承重砌体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退还比例、使用范围、管理及性质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规定有关专项基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专项基金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已有专门规定,本条例没有必要重复,而且草案中有些提法不够准确,为此,建议对草案中有关专项基金规定作适当简化和规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另外,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各章划分不尽合理,也没有必要。经研究,建议取消章节划分,并对相关条文作了必要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修改稿)》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2007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带领法制委员会同志赴绍兴、宁波等地进行调研,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意见,并视察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法制委员会还专门听取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意见,并分别与财经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就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和沟通。7月9日,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草案修改稿。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的宣传。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推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和对于新型墙体材料缺乏了解和信任,为更好地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需要加强宣传。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规范。草案第十条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条例应当予以规范。有的地方提出,关于产品标准的制定和适用问题,国家标准化法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重复。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三、关于扩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范围。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坡屋顶屋面、围墙、临时建筑和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结构的内隔墙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财经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地方提出,目前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技术不断成熟,已能满足建筑物不同部位的功能需求,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框架结构的所有非承重墙体都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有的部门提出,对财政拔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应当明确规定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为此,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非承重砌体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四、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退还比例、使用范围、管理及性质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规定有关专项基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专项基金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已有专门规定,本条例没有必要重复,而且草案中有些提法不够准确,为此,建议对草案中有关专项基金规定作适当简化和规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另外,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各章划分不尽合理,也没有必要。经研究,建议取消章节划分,并对相关条文作了必要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修改稿)》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