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内在逻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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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宪政是宪政是关于权力有效配置的制度与学说。本文从宪政、宪法及二者的关系探讨了宪政的内在逻辑结构,并认为美国最大的贡献就是宪政,同时希望能够对我们今天的宪政事业有所助益。
  关键词:宪政;宪法;权力配置;内在逻辑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96-02
  宪政是关于权力有效配置的制度与学说。萧翰先生编写的《宪政二十讲》主要是“探讨权力学说与权力配置制度之间密切的关系”[2]编者序,2,从而希望“能够对我们今天的宪政事业有所助益”[2]编者序,8。本文试图以该文本为基础,探究宪政的内在逻辑。
  一、宪政与宪法
  乔·萨托利从对宪政词义的分析中详细阐述了宪政与宪法的关系。他认为“我们可能遇到的宪法基本上有三种:(1)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2)名义性的宪法;(3)装饰性的宪法(或冒牌宪法)”。[2]340名义性的宪法只是组织性的宪法,虽非一纸空文,却与宪政毫无关系。而冒牌宪法实质上就是冒充“真正的宪法”,它是一纸空文。当然,“名义性的宪法描述了政治体制的运作……而装饰性的宪法并不给我们提供真实政府过程的可靠信息”。[2]341由上,真正的宪法便不言自明。因而,宪政的实行,必须以一部好的宪法作为合法依据和武器;而宪政的实现又为宪法的制定和实行提供了灵魂、方向、目的与支柱。
  二、宪政
  (一)什么是宪政。
  宪政是当代一种比较理想的政治制度,这是毋庸置疑的。通常的说法,宪政:宪者,限也,因而宪政即限政,限制政府。萧翰先生认为,宪政即“关于权力有效配置的制度与学说”[2]编者序,1。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已经提出了关于政体的学说,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三者之一为……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2]11。虽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没有明确而清晰地提出关于后来的“三权分立”思想,但是却为后来的思想家们关于对宪政的思考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方向,从而使得近现代宪政思想愈臻成熟,这也正是选文所要体现的。
  (二)宪政的两种形式。
  宪政可有两种形式:一是混合政体中的宪政;二是分权体制下的宪政。[2]
  1.对混合政体中的宪政的考察主要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由于人性完善的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应当按每个人的价值分配,因而政尚中庸比较好,“善德就在于行中庸”[2]3,于是,在有社会(团体)而组成的城邦中,它“总应该尽可能由相等而同样的人们所组成”。由此,政体应是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而实现的共和制政体,虽然相对于君主制与贵族制政体来说,它并不是最理想的政体,却是最可行且最不坏的政体。因为:一是中产阶级财富上一定的富足,能免去觊觎富人财产而引发的争夺,也最有能力和愿望去维持稳定;二是中产阶级一定的财富能够满足其参政的闲暇而实现的德性。因而,这种中庸之道才能真正实现政治安定,愈好愈平衡,使政体存在愈久。
  而后,亚氏便进入对建立政体的正当方法的研究,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三者之一为……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2]11。亚氏关于政体的三种分类相似于近代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机能,但本质上却不同。在议事机能的讨论上,亚氏主要研究了三种安排:①平民主义:一切事项由全体公民审议;②寡头主义:一切事项由由某些公民审议;③贵族性质的共和主义:某些人审议某些事而不议其他事项。行政机能上,运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排列组合方法研究公职人员的任用。司法机能上的研究也与行政机能的讨论相类似。亚氏的根本目的,就是使政体的“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2]11而成为一个健全的机构,达到稳定。
  2.分权体制下的宪政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观念①,但与亚氏不同的是,它不是为政体的稳定,而是“限政”,即权力之间的制衡,从而达到人权,即自由。孟德斯鸠在对洛克分权思想和英格兰政制考察的基础上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对现代宪政制度理论最卓越的贡献,“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2]46。避免司法与行政权集中在一人手中,否则无自由可言;也应避免司法与立法合并,否则公民将任人宰割;而三权集中在一人手中,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不同机构掌管不同权力的三权分立则更好地避免了公民自由的丧失,实现权力制衡。当然,在孟德斯鸠之前,洛克便已深入探讨了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的范围:第一,法律必须一视同仁、平等;第二,法律为且仅为人民谋福利;第三,未经同意绝不许对人民财产课税;第四,权力不得转让。另一方面,詹宁斯却认为,“分权理论之严格适用仅存于纳粹政体下的德国人所谓的‘自由——民主国家’”[2]178它不可能存在于现实政治之中,因为三项职能的各个机构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而宪政最重要的是民主,相对于民主本身,其他都是次要的,分权学说的原则无助于职能的分配。另外,弗里德里希还指出,宪政最凶恶的敌人就是极权主义,保护宪政最重要的力量就是信仰自由。因为“一个人的尊严的核心是他的确信、他的信念、他的信仰”[2]289-290,所以,一个人应该获得体现自主的自由的宗教信仰权、体现参与自由的選举权以及体现创造、发明、革新的自由的工作权。自主体现的之自由、参与体现的是平等、创造体现的是博爱,这三项权利“使人成为一个完整的自我,一个得以充分发展的人”[2]278,这也是宪政的人本主义精髓之所在。
  三、宪法
  戴维·米勒认为,多数宪法的内容是由序言、组织机构、权利法案和修正条款等4-5个部分组成。“国家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是基本的规范性渊源”,“既是一部政治宣言,又是一份组织结构图表或‘权力图’”。[2]348,349而最具代表性的宪法则数英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了。
  1.英国的宪法渊源为英国一些贵族和商人逼迫英王约翰于1215年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它最根本的就是规定和保障自由,如“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2]26。其意义在于开创了通过立法来限制王权的政治先例。因而,史学家和法律家一般认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479虽然中世纪的宪政实践很萎缩。查理·麦基文才会认为中世纪的宪政主义并非一无是处,反而其宪法与现代宪法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治理权和审判权的分离,二是管理命令和权力决断之法律效力上的差异”[2]211。正是其根源,才为后来英国“光荣革命”实现君主立宪制度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2.美国的宪法——《美国联邦宪法》至今还是傲立世界的宪法楷模,包含三个原则:三权分立、自治、正当程序原则和继承英国法。(1)在三权分立原则上,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两院议员分别是由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比例选举产生;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也是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真正的选举出来的民意的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但是最高法院的则是终身任职,而不像总统任职四年且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而,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实现了權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而不会出现一方独大的局面。(2)在自治原则上,各州享有特权,只要各州法律不违联邦宪法即可,各州与联邦国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州享有自主权。这正是自由的最好体现。
  四、结语:美国的贡献—宪政
  哈耶克对美国宪政充满敬意,但是他认为“美国宪政在本质上不是英国传统,而是法国传统,因为它是人物为设计的产物”[2]218。一是因为欧洲大陆的唯理主义传统——追求审慎思考的建构,对传统的普遍怀疑(如笛卡尔的普遍怀疑)使得联邦宪法得到了强化;二是由于其接受普遍怀疑精神,使他们自傲于这个新的结构完全出自他们自己的建构。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说美国宪政的确立是以1787年联邦宪法为标志的话,那么这部宪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并不是全新的和开创性的,而是更多地来源于殖民地时代的“英国传统”,而非“法国传统”。因为,联邦宪法的起草者恰恰是深受英国自由的影响的精英们。更恰当地说,美国联邦宪法应该是以英国传统为主而吸收法国传统孕育出来的一部伟大的宪法。
  在哈耶克看来,美国联邦宪法“绝对不只是一种对权力渊源的规定,而且还是一部保障自由的宪法”[2]225,确立的是“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美国人民因捍卫其宪法而得以捍卫自由,这正是美国宪政最大的贡献:实现自由,保障人权。
  注释:
  ①正如前文所述,虽然亚氏并没有明确而清晰地提出三权分立思想,但是却为后人的思考提供了可能。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萧瀚.宪政二十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
  [3]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M].颜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陈钰(1991.12-),男,江西赣州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逻辑学,西方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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