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哈医大杀医案背后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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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12年除,一名叫做李梦南的17岁少年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砍伤数人,造成了一死三伤的后果,经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故意杀人罪,处以无期徒刑。对于一个只有17岁的少年,这样的处罚是否过重,他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是否当真如此严重,本文将主要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法律量刑的适当性,进而讨论当今司法的独立性的现状。
  摘 要 杀人案 无期徒刑 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量刑
  作者简介:叶倩,西南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66-02
  2012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梦南与其祖父李禄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一院)五号楼五楼风湿免疫科治疗李梦南所患强直性脊柱炎。因李梦南还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故医生建议先治愈肺结核,再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李禄对此表示理解,但李梦南对治疗方案产生误解,认为医生故意刁难不给其看病,遂产生杀人之念。当日16时许,李梦南在哈医大一院住院处附近的平安仓买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来到该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对4名医务人员行凶致1死3伤,随后将自己颈部捅伤企图自杀未遂,然后逃至该院急诊室包扎伤口,被民警及时抓获。10月1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梦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682061.46元,被告李梦南未当庭提起上诉,事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递交了刑事上诉状。
  【被告人缘何走上犯罪之路】
  李梦南自小跟着爷爷奶奶长大,在他10个月时,父母离异,母亲远走他乡;在他3岁时,父亲因抢劫入狱,被判死缓,至今仍被关押在河北深州监狱。
  2011年,在哈医大被确诊为强直性脊柱炎之后,爷爷李禄带着李梦南辗转各个医院治疗。李禄说,得病后,李梦南的性情发生了变化,更孤僻,大多时间都靠在里屋的床上,一动也不动。平时,李梦南的手机在柜子上一放好几天,从不挪动,也没有任何声响,也从未主动和谁联系过。
  根据对案情的分析,我认为被告李梦南之所以会犯下故意杀人的罪行,原因大抵如下:
  1.被告李梦南从小母亲不在身边,年幼时父亲又因犯抢劫罪入狱,一直跟着奶奶长大。从小便缺乏父母的关爱,未能得到完善的家庭教育,相信家庭不健全的成长环境对他的内心世界还是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的。
  2.被告李梦南一年来一直被疾病所困扰,根据他自己的描述“发病的时候我非常痛苦,腿部膝盖和胯骨都特别疼、肿,行动不便”,我们都知道,处于疾病状态下的人内心一般都较为压抑,更不用说长期被疾病缠身的李梦南了;而根据案情描述李梦南是误解医生不给自己看病,故意刁难自己才产生的报复心理,一时冲动下杀了人。
  3.因哈医大一院在案发之前就对李梦南进行过诊治,但由于当时的诊断产生错误,导致案发当日的诊断结果与之前不符,使被告误解医生在故意刁难,进而产生了偏激的想法。可以说哈医大一院的误诊行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其本身在起因上也存在过错。
  【被告人主观恶性有多深】
  被告李梦南使用一把水果刀刺被害人王浩(男,殁年28岁)颈部一刀,刺医生被害人王宇(男,32岁)头面部及左腕部数刀,刺实习医生被害人于惠铭(女,25岁)头部一刀,刺医生被害人郑一宁(女,30岁)面部一刀、右耳部一刀。王浩因颈部被刺致右颈静脉损伤,失血死亡;王宇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九级残,右眼部损伤构成轻伤、十级残,左腕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郑一宁面部损伤构成轻伤,右耳廓损伤构成轻微伤;于惠铭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从犯罪手段来说并非是特别残忍的,但这三死一伤的后果不仅是对受害者本身,对其家人来说也是沉重的打击。整体来说,被告的犯罪情节严重,应从严处罚。
  主观恶性方面被告事先并无预谋,应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被告是在上午前往医院看病,虽然不清楚其对医生产生误解并导致产生杀念的时间具体在什么时候,但也应该离案发时间下午16时不会太久,在几个小时的时间内,被告作为一个仍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显然是无法有预谋的计划一场杀人案的,而且根据被告采取的杀人方式以及被告一路留下的杀人证据也可以判断这应该是一场临时起意的犯罪。而至于说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还有待商榷,因为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暴发的犯罪行为,被告的行为是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产生的,而至于是否是迅速爆发的是存在争议的。就此可以判断被告的主观恶性应较小。
  在人身危险性方面,被告属于初犯,是临时起意的犯罪,且事后有明显的歉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进行了忏悔。在案发之后也未逃离案发地点,而是在案发所处的医院进行治疗,可以看出被告本身也并未有逃避责任的想法,愿意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罪责。被告本身犯罪就是基于一时冲动,事后又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悔悟心理,在认罪时也十分配合,可以说被告再犯的可能性应该较小,不具有强烈的人身危害性。
  【量刑是否过重】
  被告李梦南只有17岁,系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本身的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处以重刑,但因为被告未满18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便被告的犯罪情节严重并且达到判处死刑的地步,在从轻或减轻以后,至多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基于被告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较轻,应考虑使用较轻的刑罚,在量刑时从宽处罚。除此之外,被害人一方在本案的起因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被告在案发后并未逃离,而是在离开后又重新回到案发现场所在的医院为自己包扎诊治,应视为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应对其从宽处罚。但是,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的处罚是否过重了点?
  【程序正义是否得以实现】
  在现今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辩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司法不独立,人民法院判案往往要考虑被害者及其家属的情绪,社会的影响,以及上级其它机关的态度。   在此案中,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自动投案以及医院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给予的回答是被告在案发后逃离现场,回到入住的旅店,后与其祖父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包扎自身伤口,其间既无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亦未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被害人于惠铭报案后公安人员赶赴哈医大一院,李梦南对此并不知情,且其被抓获地点亦非其作案现场,故不能认定李梦南自动投案。试问如果李梦南不是基于投案自首的心理,为何会在回到旅馆后又再次来到哈医大一院进行包扎,难道他不知道他此时回到医院无异于自投罗网吗?即便是李梦南的伤势太过严重不得不包扎,那他何不去药店购买绷带自行包扎或者前往其他医院进行包扎,而是一定要回到案发的医院,难道被告人真的是不仅文化水平低,而且智力水平也低吗?法院的判决实在难以令人信服。至于法院对辩护律师所提医院一方存在错误的辩护意见的反驳观点为何我们也无法得知。
  在判决出来之后,被害人王浩的母亲当庭哭诉“为什么不判他死刑”,而王浩的父亲发微薄表达自己对人民法院工作者,律师,新闻工作人员的感激之情,表达了对司法公正的敬意。被害人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条件下往往都会情绪较为失控,在他们的主观情绪上都是会希望被告能够获得最重的刑罚,最直观的的想法就是杀人偿命了。但是如果法官真的依照了被害者家属的想法判案,那这样的判案方法真是最不明智的,盲目地持有杀人偿命的观点,不去考虑被告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等综合条件,虽然能够平息众怒,但是却会在已经造成了被害者家庭生离死别的基础上,又进而造成了对被告及其家人沉痛的打击,同时也会丧失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法官在判案时应保持中立的地位,不能因为某一方处于弱势便偏帮那一方,应当严格的依照法条,公正地审理案件。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法官往往很难保持一个中立的地位,他们往往要受很多因素影响,进而使辩护律师的地位也很尴尬,无论辩护律师发挥多游戏的辩护技巧替他的辩护人辩护,最终都会化成徒劳无功。我由衷地希望有朝一日司法在我国能实现真正的独立,不仅仅是法院的独立,更希望是每个审案的法官也能被独立,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成为可能。而现在,不仅连法官,连法院也不具备独立性,法官在审案时不能独立于庭长,院长和法院。而审判委员会正是不独立的最佳体现,审判委员会可以指导,监督法官,法官审案时,未经审判法官同意,审判委员会便可以直接越过法官替其行使判决权,法官判案连基本的独立判断的权利都丧失了,和司法独立性。而在我国法院系统中,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下级法院仍受上级法院的限制。
  的确,这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有利于保障实体正义,但是却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程序正义。而且,由于法官丧失了审判的独立性,很有可能在舆论,社会压力的影响下,法院会为了维持社会稳定而放弃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不仅是法院,社会公众在评判一个案件时不应过于冲动,不能被社会舆论牵着鼻子走。我们应尽量还司法一个自由的空间,能够让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以法律为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样才能使法律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彭艳军.“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性.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6).
  [2]陈伟.人身危险性与传统刑事司法的理论契合.理论月刊.2012(1).
  [3]华小鹏.论司法的独立性与司法的政策性.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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