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罚的公平性有两种根据:一种是刑罚的报应根据,认为刑罚量的分配应该与已然之罪等量或等价;二是刑罚的预防根据,认为刑罚量的分配应该与未然之罪相适应。本文认为,刑罚分配的公平性既通过刑罚的报应根据(刑罚与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相适应)体现出来,又通过刑罚的预防根据(刑罚与再犯可能、初犯可能相适应)体现出来,是二者对立统一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