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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6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作如下说明:
《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10月12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0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加强外国企业在甬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市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公布,取消了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制,而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4号)也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因此,条例已无继续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应当予以废止。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废止条例的议案,并通过了相关决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6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作如下说明:
《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10月12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6年1月10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加强外国企业在甬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市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公布,取消了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制,而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4号)也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因此,条例已无继续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应当予以废止。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废止条例的议案,并通过了相关决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