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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朋友李适跑来向我丈夫借钱。我丈夫手中没有现钱,就带他去找了另一个朋友周革。碍于我丈夫的情面,周革借给了李适377元。李适当即打了欠条,写明了借款数额,言明5个月后归还,为表示诚信,我丈夫随手在借条上签下名字。后来,李适没能把钱如期换上,周革于是找我丈夫催要,理由是我丈夫是担保人。我丈夫说他是见证人,不是担保人。请问,在借条上签了名,算是担保人,还是算见证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