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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八种证据之一,确定了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独立的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电子数据是以一系列电子、数字、电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是一种由近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特殊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直接感知,必须借助一定媒介才能转换为常人所能识别、认知的证据形式,也就是电子证据。所以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就此而言,电子证据比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形式更客观,受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