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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抗诉是民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抗诉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抗诉案件质量不容乐观,从而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抗诉案件质量。
关键词 民行检察 抗诉案件 案件质量
作者简介:温远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15-02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上,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民行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其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否有效开展。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这一监督措施纠正了一批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不错的监督效果,但不可否认,抗诉案件的质量仍存在很多问题,再审改变率仍有待提高,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抗诉案件质量。
一、抗诉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目前抗诉案件质量并不尽人意,影响了监督效果,其问题和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民行检察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尽管民行检察部门成立已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一些地方检察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仍缺乏充分认识,重视不够,认为民行检察工作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对民行检察工作没有一个长远规划,没有把民行检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而把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在刑检和反贪工作上,民行检察部门在人员与装备上都相对落后,导致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数量少、质量差、监督效果不理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抗诉案件审理程序不合理
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抗诉案件由哪一级法院进行审理,造成了司法实践对抗诉案件审理的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抗诉案件的法院通常会把案件发回下一级法院审理,而下级法院虽然是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由于是同一法院进行审理,都是原来的院长领导和同一个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难免会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并且出于维护本院的声誉和利益,一般情况下都不予改判。
(三)法律的理解不一致
民事法律法规繁多,并且由于立法不完善或者不健全,造成了法院和检察院对某些法律法规如何适用理解不一,从而造成对判决结果的认识不一致。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害方是城中村农民,在判决赔偿时,如何界定城中村、城中村农民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致,因此,极易造成检察院和法院不同的看法。
(四)考核制度不完善
由于考核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抗诉案件质量低的原因之一。检察院追求是提高抗诉案件改变率,而法院希望减少错案率,二者相互对立。在检察院内部,由于每年都有考核任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考核是以抗诉案件改判的数量为主要依据,而下级检察院为了提高抗诉案件的改判数量,对一些存有争议的、诉讼程序上有轻微不当等可抗可不抗的案件也提请抗诉,无形中会降低抗诉案件质量,降低了改变率。而在法院内部,由于其自身也有考核指标的需要,也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如改判就认为是错案,并直接影响法院的考核评比,因此,法院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能不改判就不予改判。
(五)民行检察队伍业务水平不高
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要求民行检察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而目前一些地方民行检察队伍并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从而影响案件质量。(1)缺乏业务骨干。由于许多地方检察院普遍不同程度不重视民行检察工作,没有把熟悉民行检察业务骨干安排到民行检察部门工作,导致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正确判断是否符合抗诉的条件,找不准抗诉理由,从而影响抗诉效果。(2)队伍缺乏稳定。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从事民行检察的人员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为培养一名民行检察业务骨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一些地方检察院经常对民行部门的人员进行轮换,无形中降低民行检察队伍的业务水平。(3)培训不到位。由于民行法律法规多、更新快,需靠通过培训学习来熟悉掌握,而一些地方检察院对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致使民行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
(六)抗诉书质量不高
抗诉书是检察院一种很重要的对外法律文书,可以说是检察院办案质量的一个窗口。抗诉书的说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严密将会直接影响到法院能否给予改判。实践中由于一些民行人员书写抗诉书时表述不清、说理不强,提出观点没有充分的理据支撑,从而影响再审改判的效果。
(七)证据意识不强
一些检察人员是从刑检、反贪等部门转到民行检察部门工作,他们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不能准确理解和合理运用民行证据规则,而是用办理刑事案件的思路方式去审查判断民事证据,从而得出错误的判断。另外,一些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反正还有上级检察院把关,因此在审查案件证据时没有细致审查、马虎应对,把一些不该抗訴的案件也提请了抗诉。
二、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对策
如何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是民行检察部门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为此民行检察部门需采取以下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
(一)提高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民行检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重要。各级检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要将民行检察工作纳入全局统筹规划,做到有计划、有目标,要加强民行检察部门硬件和软件建设,使之能适应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质
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是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作为民行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比法官更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才能有效实施民行检察监督:(1)选配高素质人才。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为适应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要选调一些民商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民行检察队伍,同时要减少人员流动,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的稳定性。(2)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知识不断推陈出新,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才能更好履行检察监督职责。(3)推行激励机制。为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案件质量,要将办案人员的业绩与奖惩结合起来,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工作态度。
(三)提高抗诉书的质量
抗诉案件要获得改判,抗诉书的质量非常重要,为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在制作抗诉书时要注意以下二个方面:(1)制作抗诉书要符合有关要求。内容叙述要清晰明了、论证严密、详略得当、体现抗诉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2)提高抗诉书的说理水平。要围绕案件“抗点”,准确阐明抗诉的理由,做到观点明确,证据确实、说理充分、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
(四)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
考核制度应从维护司法公正、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果和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进行制定,而不仅仅以抗诉案件的改判数量为依据。例如,在办案工作中,因为一些程序违法的抗诉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虽不能改判,但是其实已经达到审判程序公正合法的效果,并不能简单认为该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因此,只有建立合理科学的考核制度,才全面提高案件质量,才能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
(五)完善立法
要从立法上明确法院在审理抗诉案件时的审级、程序、期限等,保证法院在审理抗诉案件能保持公正独立,不受干扰。另外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检法二家要加强沟通,对法律实施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避免二家在审理案件时有不同的见解。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1)加强与上级检察院的联系和沟通。上级检察院有抗诉权,并且负责指导下级检察院的业务工作,因此应积极加强与上级院的联系和沟通,争取上级院的支持。(2)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在案件提请抗诉时,要积极与法院经办人员交换意见,对相关观点和认识进行探讨沟通,争取对案件处理达成共识,提高案件的改判机率。(3)加强与人大、政法委的联系和沟通。在案件提请抗诉的同时,要及时将抗诉案件向人大和政法委汇报,要争取人他们的支持,借助他们的力量提高民行抗诉案件改变率。
目前,抗诉仍然是民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抗诉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只有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才能更好体现法律监督效果,才能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关键词 民行检察 抗诉案件 案件质量
作者简介:温远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15-02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上,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民行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其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否有效开展。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抗诉这一监督措施纠正了一批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不错的监督效果,但不可否认,抗诉案件的质量仍存在很多问题,再审改变率仍有待提高,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抗诉案件质量。
一、抗诉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目前抗诉案件质量并不尽人意,影响了监督效果,其问题和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民行检察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尽管民行检察部门成立已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一些地方检察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仍缺乏充分认识,重视不够,认为民行检察工作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对民行检察工作没有一个长远规划,没有把民行检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而把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在刑检和反贪工作上,民行检察部门在人员与装备上都相对落后,导致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数量少、质量差、监督效果不理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抗诉案件审理程序不合理
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抗诉案件由哪一级法院进行审理,造成了司法实践对抗诉案件审理的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抗诉案件的法院通常会把案件发回下一级法院审理,而下级法院虽然是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由于是同一法院进行审理,都是原来的院长领导和同一个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难免会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并且出于维护本院的声誉和利益,一般情况下都不予改判。
(三)法律的理解不一致
民事法律法规繁多,并且由于立法不完善或者不健全,造成了法院和检察院对某些法律法规如何适用理解不一,从而造成对判决结果的认识不一致。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害方是城中村农民,在判决赔偿时,如何界定城中村、城中村农民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致,因此,极易造成检察院和法院不同的看法。
(四)考核制度不完善
由于考核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抗诉案件质量低的原因之一。检察院追求是提高抗诉案件改变率,而法院希望减少错案率,二者相互对立。在检察院内部,由于每年都有考核任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考核是以抗诉案件改判的数量为主要依据,而下级检察院为了提高抗诉案件的改判数量,对一些存有争议的、诉讼程序上有轻微不当等可抗可不抗的案件也提请抗诉,无形中会降低抗诉案件质量,降低了改变率。而在法院内部,由于其自身也有考核指标的需要,也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如改判就认为是错案,并直接影响法院的考核评比,因此,法院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能不改判就不予改判。
(五)民行检察队伍业务水平不高
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要求民行检察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而目前一些地方民行检察队伍并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从而影响案件质量。(1)缺乏业务骨干。由于许多地方检察院普遍不同程度不重视民行检察工作,没有把熟悉民行检察业务骨干安排到民行检察部门工作,导致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正确判断是否符合抗诉的条件,找不准抗诉理由,从而影响抗诉效果。(2)队伍缺乏稳定。民行检察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从事民行检察的人员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为培养一名民行检察业务骨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一些地方检察院经常对民行部门的人员进行轮换,无形中降低民行检察队伍的业务水平。(3)培训不到位。由于民行法律法规多、更新快,需靠通过培训学习来熟悉掌握,而一些地方检察院对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致使民行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
(六)抗诉书质量不高
抗诉书是检察院一种很重要的对外法律文书,可以说是检察院办案质量的一个窗口。抗诉书的说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严密将会直接影响到法院能否给予改判。实践中由于一些民行人员书写抗诉书时表述不清、说理不强,提出观点没有充分的理据支撑,从而影响再审改判的效果。
(七)证据意识不强
一些检察人员是从刑检、反贪等部门转到民行检察部门工作,他们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不能准确理解和合理运用民行证据规则,而是用办理刑事案件的思路方式去审查判断民事证据,从而得出错误的判断。另外,一些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反正还有上级检察院把关,因此在审查案件证据时没有细致审查、马虎应对,把一些不该抗訴的案件也提请了抗诉。
二、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对策
如何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是民行检察部门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为此民行检察部门需采取以下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
(一)提高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民行检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重要。各级检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要将民行检察工作纳入全局统筹规划,做到有计划、有目标,要加强民行检察部门硬件和软件建设,使之能适应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质
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是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作为民行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比法官更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才能有效实施民行检察监督:(1)选配高素质人才。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为适应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要选调一些民商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民行检察队伍,同时要减少人员流动,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的稳定性。(2)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知识不断推陈出新,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才能更好履行检察监督职责。(3)推行激励机制。为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案件质量,要将办案人员的业绩与奖惩结合起来,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工作态度。
(三)提高抗诉书的质量
抗诉案件要获得改判,抗诉书的质量非常重要,为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在制作抗诉书时要注意以下二个方面:(1)制作抗诉书要符合有关要求。内容叙述要清晰明了、论证严密、详略得当、体现抗诉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2)提高抗诉书的说理水平。要围绕案件“抗点”,准确阐明抗诉的理由,做到观点明确,证据确实、说理充分、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
(四)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
考核制度应从维护司法公正、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果和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进行制定,而不仅仅以抗诉案件的改判数量为依据。例如,在办案工作中,因为一些程序违法的抗诉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虽不能改判,但是其实已经达到审判程序公正合法的效果,并不能简单认为该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因此,只有建立合理科学的考核制度,才全面提高案件质量,才能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
(五)完善立法
要从立法上明确法院在审理抗诉案件时的审级、程序、期限等,保证法院在审理抗诉案件能保持公正独立,不受干扰。另外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检法二家要加强沟通,对法律实施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避免二家在审理案件时有不同的见解。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1)加强与上级检察院的联系和沟通。上级检察院有抗诉权,并且负责指导下级检察院的业务工作,因此应积极加强与上级院的联系和沟通,争取上级院的支持。(2)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在案件提请抗诉时,要积极与法院经办人员交换意见,对相关观点和认识进行探讨沟通,争取对案件处理达成共识,提高案件的改判机率。(3)加强与人大、政法委的联系和沟通。在案件提请抗诉的同时,要及时将抗诉案件向人大和政法委汇报,要争取人他们的支持,借助他们的力量提高民行抗诉案件改变率。
目前,抗诉仍然是民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抗诉案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只有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才能更好体现法律监督效果,才能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