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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军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首先要有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其次要加强信息安全普法教育,最后要加大信息安全执法力度。
关键词:信息安全;法律;保护
信息化时代信息安全问题是我军现代化建设和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所面临的一个关键的问题,单靠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来保障信息安全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下我军开展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为我军推进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和打赢信息化战争提供安全保障。
一、完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近年来,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整治与打击各种危害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军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大多都是散见于各种条令条例,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落后于形勢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已成为保证我军信息安全的基础工程。
(一)明确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
立法目的是衡量立法价值的基本标准,体现立法的宗旨、精神和基本原则。就军事信息安全法律来讲,立法目的本身的好坏,立法对其调整对象所采取的政策、方法是否符合和能实现信息安全法律立法的目的,是判断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和优势的重要标准。随着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化飞速发展,网络的高度普及,使得其成为了军队的神经中枢。近几场高技术局部战争已经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科技迅猛发展,军队比以往更加依赖网络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安全是当前我军各项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严峻的客观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加强军队信息安全立法,在原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把立法的重点放在计算机网络方面,加紧制定符合我军特点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加强军队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理顺军队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结构
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是各个部门法的简单堆砌,其理想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军队信息安全法律作为军队法律部门的一支,制订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充分考虑军队和地方其它相关法律,统筹规划,确保与其它法律的相通性、互补性。首先,要确立军事信息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基本法律责任,规范信息安全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系统、全面地解决我军信息安全立法、执法中的基本问题。其次,具体的军队信息安全法律应由中央军委制定,各总部在依据中央军委制定的法律前提下,可以颁布各部门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在法律和实施细则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实际可以制定相应的军队信息安全行政法规。同普通的法律与法规的关系不同,军队信息安全立法除了上下位法的密切配合外,还要求上下位法的高度统一。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各地方的情况作灵活的变通,军队信息安全法由于其特殊性,则不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为军队信息安全作为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重要支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绝不容许在上下位法出现间隙。
(三)确保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可行性
多年来,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出台多,基本立法原则和总体法律框架的搭建欠合理,立法总体上缺乏前瞻性、协调性和适应性。这些法律规范大多内容重复、交叉,造成多头执法和多头管理,重管理、处罚,轻服务、保障。另外,信息安全刑事法律规范实体法缺乏程序法的支撑,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我国刑事实体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刑事程序法在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确定、侦察取证程序、电子数据证据效力、证明标准上存在立法空白,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军队信息安全法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应该适应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军队迅速发展的趋势,作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从维护军队信息资源合理使用,维护信息正常流通,维护用户正当权利出发,更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制定信息安全实体法的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程序法,不但要明确“当如何”,更要明确“如何做”,使法律的功效落到实处,确保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可行性。
二、加大军队信息安全执法力度
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军队各项工作中的具体实施,军队信息安全执法是军队信息安全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队信息安全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
(一)确立军队信息安全的执法主体
军队信息安全执法是指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依职权委托的其它组织及其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应法律的活动。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执法主体必须经法律授权。军队信息安全法的执法主体也不例外。所有执法行为必须都要有法律依据。军队信息安全的执法主体主要有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然而,互联网不仅服务军队,同时也面向民众,这给军队信息的保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如何有效地保证军队信息不泄漏,仅仅依靠军队相关部门是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必须同地方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加强配合。建立起全面的执法网络,有效地监控打击关于军队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把握军队信息安全的执法原则
政治工作信息安全执法原则是政治工作信息安全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军开展各项工作的特点,我们认为军队信息安全执法原则有三:一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军队信息安全执法的基本要求,它包含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部分,以此来保障军队信息安全执法活动的权威性,防止执法权利的滥用。二是合理性原则。军队信息安全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必须要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要符合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部队日常管理相一致。三是正当程序原则。军队信息安全执法主体在实施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平、公开、民主,维护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权威性。
(三)提高军队信息安全的执法效率
军队信息安全执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执法,是与军事斗争的特征紧密联系的。军事法以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为根本目的和核心内容,军事领域的斗争是最为残酷的,军事斗争事关国家的存亡。作为军事斗争重要的信息安全领域,其得失直接关系各个军事斗争的组织、领导,关系着军事斗争的成败。因此,军队信息安全执法不最大限度的追求效率,就会给军队和国家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它要求执法主体在执法时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效率优先,使信息安全执法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
三、加强军队信息安全普法教育
搞好信息安全普法教育是确保军队信息安全的治本之策,也是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上网用户的增加,上网信息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泄密隐患,增加了军队信息网络被侵入、被窃密的机会和可能。因此必须提高认识,从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高度抓好官兵的信息安全普法教育。
军队信息安全普法教育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军内人员。军内人员对军队情报信息的掌握是最直接最全面的,事实表明,很多军队信息的泄漏是因为军内人员造成。这主要是由于有部分官兵对国家军队制定的各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者即使了解了也不严肃对待,以致在处理信息的时候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如有些军人在上网的时候随意谈论有关军事信息,其中有些信息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密级,经过互联网迅速的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因此对军内人员的军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应该常抓不懈,深入细致。一是要营造信息安全普法教育氛围。要开展经常性的军队信息安全普法教育,普及信息安全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全军官兵的信息安全保密观念和警觉性。组织开展针对性、科学性强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学习活动,同时结合分析典型泄密事件,提高官兵对军队信息安全保密重要性和泄密危害性的认识。二是要建立信息安全普法教育制度。要有明确的教育任务、严密的教育组织、优化的教育形式,从而实现信息安全普法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三是要丰富信息安全普法教育内容。信息安全普法教育内容应随保密工作的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确定,并根据对象、时间、地点等客观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四是要拓宽信息安全普法教育途径。可根据情况,因地制宜,结合时事政治教育、节假日等重要时机以及典型案例进行信息安全普法教育。
另一类是军外人员。一些地方人员对军事信息安全对国防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相关的法律知之甚少。许多网络高手自以为互联网世界是其自治区,并以窃取军事信息这一互联网上最敏感、防范最严密的信息为荣,一旦获取,便四处夸耀,使得信息广为传播,对国防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1988年11月2日,美国康奈尔大学一计算机专业研究生通过网络入侵美国国防部、美军军事基地、宇航局等机构,导致电脑突然瘫痪,造成巨大损失。又如1999年几名英国电脑黑客通过计算机控制了英国一颗军事卫星,并向政府勒索巨额钱财。因此,随着因特网的迅速普及,加强对地方网民的军事信息安全普法教育已经迫在眉睫。对军外人员的军事信息安全普法教育要与地方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以地方为主。一是要大力宣传保证军事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国家军事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使军外人员认识到保证军事信息安全,就是保部队安全,就是保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随着这几年部队编制体制调整,在军事部门的非现役人员逐步增多,他们接触军事信息的机会、途径多,更是要重点加强教育。二是要结合地方的普法教育。各地方在进行普法教育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国防法律和军事法律的教育,特别是部队驻地周边地区民众,更是要重点加强政治工作信息安全普法教育,使他们提高警觉,防止泄密。
参考文献:
[1]沈伟光著.解密信息安全.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李玉茹.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安全及其法律保护.信息系统工程,2004年第5期.
[4]刘品新.大力构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03年第2期.
本文为“985工程”二期——信息化条件下军队政治工作与院校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项目
关键词:信息安全;法律;保护
信息化时代信息安全问题是我军现代化建设和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所面临的一个关键的问题,单靠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来保障信息安全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下我军开展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为我军推进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和打赢信息化战争提供安全保障。
一、完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近年来,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整治与打击各种危害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军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大多都是散见于各种条令条例,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落后于形勢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已成为保证我军信息安全的基础工程。
(一)明确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
立法目的是衡量立法价值的基本标准,体现立法的宗旨、精神和基本原则。就军事信息安全法律来讲,立法目的本身的好坏,立法对其调整对象所采取的政策、方法是否符合和能实现信息安全法律立法的目的,是判断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和优势的重要标准。随着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化飞速发展,网络的高度普及,使得其成为了军队的神经中枢。近几场高技术局部战争已经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课,科技迅猛发展,军队比以往更加依赖网络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安全是当前我军各项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严峻的客观形势迫使我们必须加强军队信息安全立法,在原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把立法的重点放在计算机网络方面,加紧制定符合我军特点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加强军队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理顺军队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结构
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是各个部门法的简单堆砌,其理想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军队信息安全法律作为军队法律部门的一支,制订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充分考虑军队和地方其它相关法律,统筹规划,确保与其它法律的相通性、互补性。首先,要确立军事信息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基本法律责任,规范信息安全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系统、全面地解决我军信息安全立法、执法中的基本问题。其次,具体的军队信息安全法律应由中央军委制定,各总部在依据中央军委制定的法律前提下,可以颁布各部门具体的实施细则,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在法律和实施细则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实际可以制定相应的军队信息安全行政法规。同普通的法律与法规的关系不同,军队信息安全立法除了上下位法的密切配合外,还要求上下位法的高度统一。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各地方的情况作灵活的变通,军队信息安全法由于其特殊性,则不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为军队信息安全作为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重要支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绝不容许在上下位法出现间隙。
(三)确保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可行性
多年来,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出台多,基本立法原则和总体法律框架的搭建欠合理,立法总体上缺乏前瞻性、协调性和适应性。这些法律规范大多内容重复、交叉,造成多头执法和多头管理,重管理、处罚,轻服务、保障。另外,信息安全刑事法律规范实体法缺乏程序法的支撑,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我国刑事实体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刑事程序法在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确定、侦察取证程序、电子数据证据效力、证明标准上存在立法空白,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军队信息安全法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应该适应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军队迅速发展的趋势,作出与之相适应的调整。从维护军队信息资源合理使用,维护信息正常流通,维护用户正当权利出发,更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制定信息安全实体法的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程序法,不但要明确“当如何”,更要明确“如何做”,使法律的功效落到实处,确保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可行性。
二、加大军队信息安全执法力度
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军队各项工作中的具体实施,军队信息安全执法是军队信息安全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队信息安全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
(一)确立军队信息安全的执法主体
军队信息安全执法是指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依职权委托的其它组织及其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应法律的活动。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执法主体必须经法律授权。军队信息安全法的执法主体也不例外。所有执法行为必须都要有法律依据。军队信息安全的执法主体主要有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然而,互联网不仅服务军队,同时也面向民众,这给军队信息的保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如何有效地保证军队信息不泄漏,仅仅依靠军队相关部门是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必须同地方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加强配合。建立起全面的执法网络,有效地监控打击关于军队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把握军队信息安全的执法原则
政治工作信息安全执法原则是政治工作信息安全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军开展各项工作的特点,我们认为军队信息安全执法原则有三:一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军队信息安全执法的基本要求,它包含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部分,以此来保障军队信息安全执法活动的权威性,防止执法权利的滥用。二是合理性原则。军队信息安全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必须要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要符合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部队日常管理相一致。三是正当程序原则。军队信息安全执法主体在实施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平、公开、民主,维护军队信息安全法律的权威性。
(三)提高军队信息安全的执法效率
军队信息安全执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执法,是与军事斗争的特征紧密联系的。军事法以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为根本目的和核心内容,军事领域的斗争是最为残酷的,军事斗争事关国家的存亡。作为军事斗争重要的信息安全领域,其得失直接关系各个军事斗争的组织、领导,关系着军事斗争的成败。因此,军队信息安全执法不最大限度的追求效率,就会给军队和国家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它要求执法主体在执法时尊重科学,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效率优先,使信息安全执法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
三、加强军队信息安全普法教育
搞好信息安全普法教育是确保军队信息安全的治本之策,也是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上网用户的增加,上网信息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泄密隐患,增加了军队信息网络被侵入、被窃密的机会和可能。因此必须提高认识,从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高度抓好官兵的信息安全普法教育。
军队信息安全普法教育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军内人员。军内人员对军队情报信息的掌握是最直接最全面的,事实表明,很多军队信息的泄漏是因为军内人员造成。这主要是由于有部分官兵对国家军队制定的各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者即使了解了也不严肃对待,以致在处理信息的时候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如有些军人在上网的时候随意谈论有关军事信息,其中有些信息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密级,经过互联网迅速的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因此对军内人员的军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应该常抓不懈,深入细致。一是要营造信息安全普法教育氛围。要开展经常性的军队信息安全普法教育,普及信息安全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全军官兵的信息安全保密观念和警觉性。组织开展针对性、科学性强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学习活动,同时结合分析典型泄密事件,提高官兵对军队信息安全保密重要性和泄密危害性的认识。二是要建立信息安全普法教育制度。要有明确的教育任务、严密的教育组织、优化的教育形式,从而实现信息安全普法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三是要丰富信息安全普法教育内容。信息安全普法教育内容应随保密工作的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确定,并根据对象、时间、地点等客观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四是要拓宽信息安全普法教育途径。可根据情况,因地制宜,结合时事政治教育、节假日等重要时机以及典型案例进行信息安全普法教育。
另一类是军外人员。一些地方人员对军事信息安全对国防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相关的法律知之甚少。许多网络高手自以为互联网世界是其自治区,并以窃取军事信息这一互联网上最敏感、防范最严密的信息为荣,一旦获取,便四处夸耀,使得信息广为传播,对国防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1988年11月2日,美国康奈尔大学一计算机专业研究生通过网络入侵美国国防部、美军军事基地、宇航局等机构,导致电脑突然瘫痪,造成巨大损失。又如1999年几名英国电脑黑客通过计算机控制了英国一颗军事卫星,并向政府勒索巨额钱财。因此,随着因特网的迅速普及,加强对地方网民的军事信息安全普法教育已经迫在眉睫。对军外人员的军事信息安全普法教育要与地方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以地方为主。一是要大力宣传保证军事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国家军事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使军外人员认识到保证军事信息安全,就是保部队安全,就是保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随着这几年部队编制体制调整,在军事部门的非现役人员逐步增多,他们接触军事信息的机会、途径多,更是要重点加强教育。二是要结合地方的普法教育。各地方在进行普法教育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国防法律和军事法律的教育,特别是部队驻地周边地区民众,更是要重点加强政治工作信息安全普法教育,使他们提高警觉,防止泄密。
参考文献:
[1]沈伟光著.解密信息安全.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李玉茹.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安全及其法律保护.信息系统工程,2004年第5期.
[4]刘品新.大力构建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03年第2期.
本文为“985工程”二期——信息化条件下军队政治工作与院校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