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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背景下,一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的确立,成为法律适用的必然.将医疗损害鉴定融入司法鉴定模式,具有化解社会信任危机、实现鉴定公正化的天然优势.因此有必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考察这种鉴定模式的融合和完善.相应的,对完善鉴定主体、鉴定内容、鉴定证据的应用以及鉴定的外部监督的制度设计,就成为医疗损害鉴定机制确立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