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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论研究中的一些问题亟待澄清.我国司法实践对具体打击错误问题总体偏向采取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根源是故意认识要素的认识程度中特定对象和抽象对象的对立.在厘清前提争议与立论逻辑的基础上能够澄清论战中双方的误读与曲解.具体符合说的真正问题是具体化程度标准在侵犯财产法益、着手时无法明确故意指向对象、追问具体到哪个被害人时难以贯彻.法定符合说的真正问题是脱离事实的评价故意导致过失拟制为故意的量刑不均衡、正当防卫打击错误场合出罪结论晚、扩张结果加重犯范围.故意归责理论理顺了错误论的体系位置,但模糊了如何规范判断主客观相符合的焦点,未能推进“符合程度之争”的问题实质.法定符合说的评价故意导致体系不协调、压缩不能犯空间、扩张处罚范围.具体符合说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