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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4月11日证监许可[2011]541号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