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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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事业正稳步前进,然而各类公共危机事件频繁发生。本文以湖南镉超标米事件为例,分析了非政府组织在镉超标米事件中起到的预警、协作与监管作用,并由此分析了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发挥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危机管理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 公共危机管理 作用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
其他文献
摘 要 成功学是指各种激励成功动机、探索成功方法、总结成功经验的理论和培训活动。成功教育是在成功学的孕育中产生的,在高校中具体演化为“三成教育”和“四成教育”。《修养》课的设置与教学就是要帮助大学生人生成功,这种成功的人生包括价值人生与和谐人生两个方面。《修养》课助人成功的逻辑首先是帮助大学生成长,在成长的基础上成人,在成人的基础上成才,最后落脚于人生的成功。 关键词 成功教育 成长 成人 成才
摘 要 主观过错判断对案件定性有着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酒后驾车撞人的行为性质。 关键词 主观过错 故意与过失 案件定性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81-02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常某某于2009年某日,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将招手拦车的被害人谷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被害人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
摘要 国际投资一直是国际公法有关国家责任的中心议题,更与国际经济法密不可分。明确外国直接投资的概念、利弊、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关注国际投资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对全球经济的复苏,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 外国直接投资 发展中国家 跨国公司 经济发展 作者简介:娄立,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一、全球投资趋势和发展中国家现状 2010
摘 要 因果关系作为结果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意义,美国刑法从两方面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即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本文重在以近因说为视角论述法律原因,尤其是对“被转移的故意”原则、介入因素的解释和运用,辅以美国各州法院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及理由来阐释。最后评价此理论,真正认识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精髓和核心价值理念,希冀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法律原
摘 要 中学法制教育的命题由来已久,但也饱受诟病。随着中学生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法制教育已面临巨大困境,亟待革新。本文认为要开创法制教育的新形势,高校与中学之家探索长期合作或将成为新趋向,高校学生在其中或将发挥不一样的作用。 关键词 中学 法制教育 高校学生 作者简介:龚达遥,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31-0
摘 要 我国《刑法》为了保护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规定了诸如强奸、组织强迫卖淫、聚众淫乱等多个罪名。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性犯罪案件,为了厘清性犯罪各罪名间的区别,有效打击与惩治犯罪,本文以杨某、张某性犯罪案为视角,对性犯罪众罪名进行了关联分析,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刑法 案例 性犯罪 关联分析 作者简介:张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硕
摘 要 法人被法律赋予拟制的人格,但作为拟制的“人”,其并不具有自然人所有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就显得至关重要。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二者间的关系是代表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当重合、包含在公司行为内,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行为难免会有不重合之处,尤其体现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因此,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法定代表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总
摘 要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是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和方针,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帮教机制的运用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帮教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以期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帮教机制 前科封存 作者简介:孙敏英、李湘、王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摘 要 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因个体条件不稳定而在融资中深受约束。既有法律制度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均对中小企业融资做出预防性规定,而没有从中小企业群体角度出发,消除单个中小企业弱小引致的融资风险,进而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长久不能解决。供应链作为利益联动集体,具有互助合作的基础,因此可以克服单个中小企业不稳定而引起的融资风险,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就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而言,本文认为应当出
摘 要 2008年,“苏敏罗诉瀚海拍卖公司以253万拍卖吴冠假《池塘》画”一案原告的败诉,引起了拍卖行业内外对 “不保真”惯例的热议。拍卖行的“不保真”作为一种国内行业惯例,乃至于国际通行的运作模式,为时已久;而此明显不合理的规则之下,隐含着某些法学、社会学、哲学等的考量和博弈;表现在现实层面,即是行业惯例的运行规律。本文欲从行业的惯例原理出发,解读《拍卖法》第61条关于“拍卖标的瑕疵担保声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