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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价值包括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正义与效率是行政程序独立价值之根本。我国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撤销的僵化处理模式忽视了行政效率与程序违法的多样性,没有关注对公共利益和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不能充分实现行政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根据程序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设定不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