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风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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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概述
  
  1、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起源
  货运代理行业起源于欧洲,英文名称为:“Freight Forwarder”或“ForwardingAgent”,我国称之为货运代理公司或货运代理人也是由英文名称翻译而成。货运代理企业就是托运人的委托,以委托的人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办理货物运输的相关事项,以收取代理费作为报酬的一种企业群体。
  
  2、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转变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最初的发展阶段仅扮演纯粹的代理人,随着国际运输业的发展和立法的修改,货代企业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简单代理,而是逐渐以运输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国际运输业务中,国际货运代理的内涵和外延早已超出代理的局限。1998年,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对国际货代企业的业务范围作出的扩大性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诶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常见的法律风险
  
  由于身份的转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常面临的法律风险,除了与其他企业同样面临的一般性企业法律风险,如合同风险、劳动关系风险、投融资风险等,由于国际货代企业的行业特性,导致它们还会面临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
  
  1、身份混淆引发的法律风险
  常发生混淆的身份主要是代理人身份和承运人身份。货代企业充当不同的身份角色,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不相同。防止身份混淆的发生,最关键的是要清楚如何进行货代企业身份的识别,也即法律地位的确认,往往成为决定其胜败的关键。被确认为代理人还是承运人,直接关系到货代企业承担责任的程度。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代理理论,作为代理人,货代企业只对自己在被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负责。对于货物在运输中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灭失、迟延交付以及无单放货等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货代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身份的界定。
  下面分别介绍货代的定义和无船承运人的定义:(1)货代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2)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无船承运人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由于不拥有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被称为无船承运人。区别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主要从几个方面来看:(1)是否签订运输合同。(2)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3)以何种名义收取酬劳。
  
  2、越权代理引发的法律风险
  被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严格依照委托书、协议约定赋予的代理权限行事,不得有超越权限的行为。实践中,货代公司往往出于保护委托人利益的考虑,在获得委托人默许或口头许可后,超越书面协议所规定权限行事。一旦发生纠纷,会面临委托人矢口否认的风险,货代公司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经接受过委托人的授权,往往则陷于被动局面。
  货代企业要时刻警醒辨别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角色,谨慎行使被授权范围内的权限,分清身为代理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的区别,避免“代人受过”。遇到需要紧急应变的情形,即便得到委托人授权,也要尽力以任何书面形式将证据保留下来。
  
  3、提单引发的法律风险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了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转让即视为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提单持有人则被视为货物所有权人,有权提取货物。
  常见的提单类纠纷主要有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指提单在开船后签发,但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预借提单,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提单。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买卖合同以及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托运人未能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承运人和托运人合意倒签或预借提单的行为即构成恶意串通损害收货人利益,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如果货物是应节类货物,对到货时间要求严格,由于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使货物比预定日期晚到,那么收货人会面临丧失销路的风险,损失在所难免。
  无提单放货也是常见的提单类纠纷。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暂时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这种情况下,往往采取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经银行出具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如果承运人有可能错误交货,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因而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由于提货人很难辨别真正的提单持有人,因此无单放货风险是很大的。
  提单丢失也是损失较大的风险之一。由于提单承载的财产价值等于货物价值,丢失提单即等于丢失该票货物。提单丢失后的繁杂程序:不同船公司对此会提出不同要求,多数规定为提供相当于货值1.1倍的款项做为担保金,担保期间为1年。此外,还要有银行出具的保函,承运人才能据此放货。
  保证提单安全性的方法:简化提单传递的环节和程序,尽量避免快递公司交付提单的方法;规范提单交接时的签收手续,最大限度的排除货代公司的责任。
  
  4、垫付运费的权限问题
  作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没有对垫付运费、做出明确授权时,自行代其垫付运费的行为很有可能被确认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在要求严格甚或苛刻的法官眼里,托运人与货代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当然包括代垫运杂费的授权。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货代企业已取得托运人的授权,当然有权向托运人追偿;但如果货代企业未经授权擅自支付运杂费且货主不予追认时,法官很有可能不会直接判决货主应予偿付。因此,为了稳妥起见,货代企业与托运人的合同中还应体现这样的授权。
  一旦涉诉,货代企业必须证明其已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法院才会判令托运人向货代企业返还已垫付运费。如果货代企业不能提出已垫付的证据,仅凭与托运人无确切运费数额的合同及运输事实进行主张,
  显然证据不足。举不出证据的原因不是因为货代企业没有实际垫付运费,而是因为没有妥善保留相关票据,或者票据已交给托运人却没有签收。在这种情况下败诉,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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