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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修订的公证法将公证机构本具有的“调查权”变更为“核实权”,这实质上强调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恪守中立,但公证机构作为“公共机构”,应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准确行使核实权.本文认为核实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探索建立公证证据的认证程序、建立公证证据规则、加大对当事人举伪证的惩罚措施和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核实水平等方式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