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犯本体论

来源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ryangjinhu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犯人中的组织犯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人.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无组织犯这一概念,其只是存在于俄罗斯等现行刑法之中.我国刑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组织犯,但理论上是存在的.在当前形势下,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参与人,研究组织犯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拟从组织犯概念和其构成特征这两个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组织犯有一个更理性的本体认识,旨在推动我国对组织犯理论的研究向纵深发展.
其他文献
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历来把铁路交通视为他们得以进行作案和逃遁的最佳通道。近些年来 ,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东站公安派出所不断强化阵地意识和守土有责思想 ,立足阵地 ,把关堵
造成冲击铁路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原因是复杂的 ,多方面的 ,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对此笔者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心理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阐明了带有
积极预防冲击铁路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从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经济的发展步伐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落实以德治国和依
期刊
关于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分歧较大,有许多不同观点.就其合理性而言,法益说比较妥当,即犯罪客体,应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其根据主要在于:一是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