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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银行与信用社关系,如同父子,映衬着中国金融业发展中的一个片段.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国有银行陆续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信用社通过成立县级联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方式成为真正的法人,行社历史遗留的利益冲突并没有结束,行社之间数额特别巨大的纠纷诉讼时常发生.恰当地解决行社纠纷,对维护行社双方合法权益、稳定正常金融秩序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