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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区分标准只有一个,即是否采取了"犯罪征表说",凡是未采取"犯罪征表说"的学说就不能归入主观主义。坚持客观主义,推不出"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等结论。犯罪认定的过程是一个目光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反复诠释涵摄的过程。主观罪责不等于犯意,将重视行为主观侧面的学说一概归入主观主义值得商榷。如果刑法体系的建构存在一个目的理性,那么就必须坚持主观罪责是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