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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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与本厂职工王英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并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1995年结识了南方城市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因赵某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那么,赵扬有无继承权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某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某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又是否成立呢?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赵小刚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
  


  代位继承
  前文涉及到的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为两个以上时,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那么,代位继承要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呢?第一,如果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第二,如果不在同一地区(市、县):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要出示经过公证户籍证明方可参与继承;此外,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不同地区的提供经过公证的监护人证明方可由监护人行使继承权。
  转继承
  小张刚结婚不久,作为家中独子,婚后仍和父母(老张、老赵)生活在一起。小张在一次外出途中遭遇车祸,后被送入医院抢救,老张闻听小张伤情后,因过于伤心和紧张突发脑溢血而去世。两天后,小张也因伤势过重离世。老张生前留有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小张可以继承父亲遗产30万元。但由于小张与父亲去世的时间间隔较近,老张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小张之母老赵和其妻小蔡因小张应继承的30万元发生纠纷。
  继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后有一个本质的变化过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权仅在客观上表明继承人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作为期待权,继承人不对遗产享有现实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实际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由于老张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其继承人小张与老赵也没有放弃继承权,所以老张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在老张去世后小张死亡之前,小张已实际的享有30万元遗产的所有权。
  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作为例外情形。在老张生前未订立遗嘱指明遗产归小张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小张继承老张的30万元遗产应作为小张与小蔡的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小张去世后,其所继承的30万遗产中,原则上只有15万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小张在其父去世但遗产尚未分割前去世,具备转继承的基本构成要件。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的予以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转继承制度却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该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小蔡作为小张的配偶与之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小张继承的30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共有财产。待小张去世后其中只有15万元可以成为其遗产。因此,小张应当继承的30万元,应分给小蔡22.5万元,分给老赵7.5万元。
  区别
  那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呢?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性质不同。转继承是对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如爷爷死亡后,父亲还来不及得到该继承的遗产就去世的,由孙子来继承父亲从爷爷那里继承来(还未分配到手)的遗产;代位继承是直接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法定事由不同。转继承即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是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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