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案件适用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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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适用“附条件逮捕”意见》)中,首次明确使用了“附条件逮捕”的称谓,并在该意见第一款中对“附条件逮捕”工作制度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这是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尝试附条件逮捕制度以来,高检院层面首次正式使用“附条件逮捕”这一概念。在此之前,各地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的主要依据为2011年3月15日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13条,虽然该条并未明确提出“附条件逮捕”这一概念,但被实务界普遍认为是高检院层面对各地实践中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肯定。下文将对5年来某分院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并重点剖析其中已有生效判决案件,从判决情况入手分析附条件逮捕适用效果,发现附条件逮捕在实践适用中的突出问题,对照修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适用的调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以及高检院侦监厅《人民检察院适用“附条件逮捕”意见》规定,为在实践层面完善附条件逮捕制度,规范该制度的适用,确保审查逮捕质量、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提供参考。
  一、某分院近五年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分析
  (一)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基本情况
  1.适用附条件逮捕嫌疑人概况。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间,某分院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626人,批捕率为82.32%,其中附条件逮捕272人,占批捕总人数的10.36%。具体每年为:2008年7人,2009年24人,2010年67人,2011年68人,2012年106人,不仅适用附条件逮捕的绝对人数每年都在上升,而且占批捕总人数的比例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具体情况为:(1)适用附条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绝大部分为中国籍。外籍的有14人,占5.15%,这些外籍嫌疑人均在京没有固定住所,大部分做无罪辩解,部分证据捕前没有取得、尚存取证空间而作出附条件逮捕。(2)适用附条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绝大部分没有前科。有前科的为21人,占7.75%;无前科的为251人,占92.28%。(3)适用附条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外来人口比例较高。本地人口为84人,占32.56%;外来人口为174人,占67.44%。
  2.适用附条件逮捕案件类型。(1)从罪名看,适用附条件逮捕的272人中,以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附条件逮捕的84人,占30.88%;以走私、运输毒品等涉毒犯罪附条件逮捕的17人,占6.25%;以走私普通货物、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附条件逮捕77的人,占28.31%;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附条件逮捕的49人,占18.01%;以寻衅滋事、组织、介绍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附条件逮捕的21人,占9.93%,以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附条件逮捕22人,占8.09%,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附条件逮捕1人,占0.37%。(2)从共同犯罪情况看,属于共同犯罪的102人,占37.5%。共同犯罪案件情况复杂,附条件逮捕时主从犯不明情况居多,部分案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案嫌疑人基本构罪,但同案犯不在案,认定其行为责任证据欠缺,附条件逮捕所附条件中,往往包含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查清全案。(3)从案件适用范围看,若以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标准,适用附条件逮捕的272名犯罪嫌疑人中,有52人不属于该档刑期,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但有些案件性质特殊,刑期不高,但社会危害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都比较大,或各类专案;有些案件,如单位行贿案,虽刑期不高,但对查办职务犯罪窝串案有重大影响。
  3.附条件逮捕案件之适用情形。第一类是案件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但出于慎重或逮捕必要性上存在争议,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而适用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并被采纳,这类案件将近占到附条件逮捕总人数的20%。第二类是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定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案件事实及证据条件符合附条件逮捕的规定。这类案件将近占到附条件逮捕总人数的75%。第三类案件为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定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案件事实及证据条件符合附条件逮捕的规定,但其他方面不符合附条件逮捕的条件,为保障侦查需要而适用了附条件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中此种情形比较多见。
  4.附条件逮捕案件继侦提纲落实及定期审查情况。近五年,某分院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全部要求承办人列出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继续侦查提纲,并且全部在捕后两个月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定期审查,对继侦落实情况、案件侦查取证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审查形式以书面审查为主,部分案件要求侦查机关当面汇报。定期审查时间节点根据案件性质、所附条件完成可能性、侦查情况等有所不同,基本上为捕后一个月届满前十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十日、一延届满前十日、二延届满前十日等。每个附条件逮捕案件,进行定期审查时,案件承办人都被要求制作《附条件逮捕案件定期审查表》,列明案件审查逮捕事实及证据情况,捕后继续侦查取证情况、案件处理情况等,逐级报请签批。为了实现检察机关捕后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侦查机关认为已经侦查终结的附条件逮捕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需经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发出《同意移送审查起诉函》后,才可以移送审查起诉。这一举措实质上有效减少了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从整体上看,有利于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的时间,实现刑诉法慎捕、短押之目的。
  5.附条件逮捕案件捕后羁押情况及案件后续处理结果。(1)捕后羁押情况:由于分院一级受理案件多为刑期较高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的时间相对较长。适用附条件逮捕的272人中,在捕后两个月内侦查终结的较少,不到10%,绝大部分依据刑诉法规定,延长了一次、二次、三次侦查羁押期限不等。由于部分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无法统计具体数据。(2)撤销附条件逮捕情况:截止到目前为止,附条件逮捕的272人,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撤销附条件逮捕的61人,撤捕的原因主要为在捕后没有获取继侦提纲列举的证据,经过捕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少数案件为案件证据固定完毕,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而撤销附条件逮捕。(3)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截止到目前为止,根据办案系统显示,已经作出最终处理的为138人,部分案件由于系统滞后,无法显示最终处理结果(根据批捕时间推断应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部分案件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中。作出最终处理的138人中,公安机关撤案的12人,公诉部门存疑或相对不诉18人,法院判处无罪1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含缓刑)27人,3年到10年有期徒刑21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36人,无期徒刑及死刑23人。   (二)适用效果评析
  该部分将对已经做出最终处理结果的138人进行重点分析。
  1.从附条件逮捕适用范围看,案件是否符合重大复杂要求。按照前文数据,部分案件并未达到重大复杂要求,仅从判决结果看,也是同样,相当比例的案件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说明附条件逮捕有被滥用趋势。
  2.从附条件逮捕适用的证据标准看,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还是某分院适用附条件逮捕规定,都有“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的证据标准要求。通过笔者对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分析,大部分案件属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的情况,比如,272人中有5起14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由于缺乏尸检,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与嫌疑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但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伤害被害人行为,从而适用附条件逮捕,在捕后鉴定结论作出后,最终证明因果关系,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也有部分案件,由于目前案件考核的要求较高,在这样的压力下,为降低捕后非罪处理比率,对逮捕证据适用严格的证据标准,批捕标准类似“准起诉”标准,在符合适用逮捕条件下,谨慎出发,适用附条件逮捕,借助定期审查,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跟踪案件侦查进展,以确保案件审查逮捕质量。
  3.从适用附条件逮捕的处理结果看,在有最终处理结果的案件中,存疑不诉的被告人,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基本上都已经撤捕,而没有撤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基本上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实刑。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实际承受的刑事处罚的基本一致,倒证了我们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恰当、必要与正当,说明我们的定期审查工作是真正起到了作用的,说明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起到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与给侦查必要时间的有效性。但是,考虑到逮捕的严厉性,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在肯定附条件逮捕适用效果的同时,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有少数案件,没有及时撤捕,但被告人最后做了非罪处理:相对不诉、存疑不诉或是有期徒刑缓刑。其中,固然有捕诉审对证据运用、把握、认识的分歧,但我们应当反思在适用附条件逮捕中是否存在问题。
  二、附条件逮捕适用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适用范围日趋扩大,有滥用嫌疑
  附条件逮捕的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三方面条件:一是证据条件,二是适用的案件范围或刑罚条件,三是“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继侦可能性条件。但在案件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件仅从提捕罪名来看,就不符合适用条件。如单位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招摇撞骗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罪、职务侵占罪、介绍卖淫罪等。此类案件数量不多,并且多数具有特别的背景,比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等,但是否因此就可扩大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尚需探讨。
  (二)继续侦查提纲指向性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在调研中通过比对继侦提纲与捕后取证情况,我们发现我们的有些承办人对侦查活动理解不够,研究不够,认识不够,列出的继侦提纲指向性、逻辑性、对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明作用、可操作性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同问题,进而使得继侦提纲没有落实的价值与必要,影响引导侦查取证的功能发挥。
  (三)定期审查方式比较随意,规范程度不够
  定期审查是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重要环节。虽然某分院的附条件逮捕适用规定对此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于定期审查的时间节点、形式、审查的内容、审查的重点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承办人的定期审查流于形式,定期审查表格中对于捕后侦查取证情况审查粗糙、对于捕后侦查方向与继侦提纲方向是否一致不进行审查,有的承办人仅仅是根据侦查人员电话汇报的情况就完成了定期审查,程序不规范、形式不统一,这种随意的定期审查显而易见无法有效监督侦查活动合法性与规范性,不利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无法及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从而导致是否及时作出撤捕决定的依据不充分,更罔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了。
  (四)捕诉衔接不畅,沟通机制不健全
  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审查逮捕工作并未完全结束,承办人应向公安机关列明需要补充的证据,并定期对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情况进行跟踪,这是附条件逮捕制度设立的重要功能之一。对于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侦监部门还应与公诉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而实践中,鉴于审查逮捕案件量大、期限短等客观因素,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对附条件逮捕案件缺乏捕诉衔接、互动机制,相应的沟通机制不健全,多次发生侦查机关未经侦监部门审查,自行将某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形。
  三、完善和规范附条件逮捕制度适用的对策建议
  对比某分院5年前的附条件逮捕适用规定与高检院适用附条件逮捕意见,其中有重合之处,也有差异,总体来看,意见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监督、定期审查的时间节点、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处理结果等都进行了细化,因此,对比意见规定,调整某分院的附条件逮捕适用规定,并总结制度运行5年来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对应之策,以规范该制度适用。
  (一)转变执法理念
  只有正确认识逮捕的功能与定位,彻底摒弃有罪推定、构罪即捕的错误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程序公正、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才能准确、审慎的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发挥好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从司法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运用上真正做到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避免不适当的羁押。准确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还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要努力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之间、在配合侦查工作与强化监督制约之间寻求平衡。随意扩大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范围,必将造成制度的滥用,滥用就会导致审查逮捕质量的下降与执法公信力的下降,对适用范围的严格遵循实际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审慎、必要适用态度。
  (二)严格执行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
  此次附条件逮捕适用意见,对于附条件逮捕适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界定适用案件范围之后,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适用必须同时具备的三方面条件: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第四条明确了,何为基本构成犯罪,即依据现有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基本上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证据还略有欠缺或较为薄弱,需要在捕后进一步补充完善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这就要求我们在适用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格把握附条件逮捕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与适用条件,避免“以捕代侦”情况出现。
  (三)加强定期审查工作
  定期审查是附条件逮捕制度必不可少的后续监督与保障工作机制,不重视定期审查工作就等于抹杀了附条件逮捕与普通逮捕之间的界限,应高度重视附条件逮捕案件捕后定期审查工作。定期审查的重点为下列事项:一是《附条件逮捕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所列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否已经查清,所列需要查明的证据是否已经补充、完善、核实;二是经过进一步侦查是否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三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四是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其进行监督。
  (四)完善与公诉部门的工作衔接
  为实现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效用最大化,侦监部门应当做好捕后工作延伸,完善附条件逮捕备案机制、加强捕诉衔接和互动,提高刑事案件整体质量。首先要与公诉部门建立附条件逮捕案件跟踪联动备案机制,建立联系,及时沟通,防止侦查机关对侦监部门作出的附条件逮捕案件擅自移送审查起诉。此外,还要与公诉部门开展协作,从整体上强化引导侦查、证据审查。如与公诉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必要时,邀请公诉部门人员参与分析附条件逮捕案件的证据发展方向,对公诉部门认为证据情况尚未达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参考公诉意见,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五)注重附条件逮捕案件后续办案效果
  《意见》第18条,要求对附条件逮捕适用后续效果进行分析,对于适用附条件逮捕未撤捕作出非罪处理,要查原因、追责任。这要求我们一线部门在适用附条件逮捕时,应充分考虑后续可能形成的结果,对适用该制度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全面的考量,严格依据适用范围、条件来适用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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