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上合法权益的行政赔偿——张文胜诉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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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上亦有合法权益,具体为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违法建筑的拆除必然会带来建筑材料的减损.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因此造成建筑材料损失扩大的,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行政赔偿责任可以证立.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强拆行为诸多违法面向中,可能造成建筑材料的损失扩大的有二,一是程序违法,二是拆除方式明显不当.其中,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剥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拆除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扩大的比较基点在于最谨慎拆除方式下的损失.另外,强拆方式明显不当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害扩大的,行政机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扩大的比较基点在于行政机关采取适当强制拆除方式下的损失.法院应对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做全面审查,找出所有的违法面向,以防遗漏有可能的“违法——损害——因果关系”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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