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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作为我国的财政收支原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的职能也随之改变,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应改变现有的财政观,采用西方所推崇的“以支定收”的财政收支原则。究竟是选择“以收定支”,还是“以支定收”,一直是理论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拟通过对我国财政体制和经济环境以及“以支定收”原则的分析,来探析我国财政观的选择。
关键词:财政观;以收定支;以支定收;公共财政
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与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财政不仅涉及到收入多少与支出多少,而且涉及到收支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如何选择我国的财政观,是选择"以收定支",还是选择 "以支定收",是理论学界一直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发展,财政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着大刀阔斧的改革。笔者将循着“为什么收”、“为什么支”以及“是收决定支还是支决定收”这条线来探讨我国财政观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
一、我国现有的财政观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是一切经济活动的主导,政府支配着整个社会资源,由此决定了作为计划出纳的财政必然采取倾向于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恢复生产,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中央政府实行了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切收支办法、收支范围及收支标准都由中央政府决定,预算收支由中央统一掌握和分配。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国家的财政状况也逐步好转,我国进入了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在新形势下,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逐步扩大了地方的财权。不过,此时的财权仍然高度集中在中央手里。在计划体制下,政府采取“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管理政策,凭借着手中的绝大部分社会资源,将国民财富集中到自己手中。同时,中央政府也承担了大部分的投资与经济建设任务,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
在该种体制下,全国主要经济资源汇集于财政,此时“收”的是社会的主要经济资源,“收”的数量是由客观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显然,这种财政观的“收”并不受到“支”的约束,即不可能是“以支定收”。因此,国家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作为了我国的财政收支原则。这是在所能取得的财政收入的限度内来安排支出,原则上收应略大于支,留有少量。这实际上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支出随收入涨落的原则。因而有人认为,在“以收定支”的财政观下不会出现财政赤字,就将财政赤字与“以支定收”联系在了一起。由于我国大部分年份都出现了财政赤字,因而他们就认为我国目前的财政原则其实是“以支定收”。
段炳德(2007)通过对我国财政收入与支出的时序变量建立协整与误差修正模型,对我国的财政收支关系是“以收定支”还是“以支定收”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财政收支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并且财政收入单方面引起了财政支出,而财政支出并不显著引起财政收入,这说明我国的财政观还是“以收定支”。①然而,市场化的改革进程,打破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再统揽一切,其职能被定位为弥补市场失灵,只能有限干预经济活动。因而,企业逐渐获得了自主性,也具有了部分财权。政府高度集中的财权收入机制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收入的骤减与政府部门不愿减少支出及政府的干预欲望间的矛盾造成了诸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变化,我国财政长期以来必须奉行“以收定支”原则的经济环境和体制条件正在失去,其与我国各级财政正逐步从生产性领域退出的趋势不相吻合, 也不利于科学界定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和早日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观
我国于1992年就开始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已基本上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步入了市场经济国家之列。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再是包揽一切的“大政府”了,而是充当市场的“守夜人”,成为弥补市场缺陷的“有限政府”。由于政府的职能的巨大改变,因此政府的收入与支出体制势必也要随之改变。那么,市场经济体制下,理想的财政收支关系是什么呢?
我们还是循着政府“为什么收”、“为什么支”以及“是收决定支还是支决定收”这条线索去追根寻源。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从“大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其职能限定为弥补市场缺陷,经济活动较之计划经济下大为减少。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满足人们的社会公共需要。财政支出的实质,就是政府活动的成本或者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代价。要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政府就需要花钱。政府要花钱,就只能向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社会成员收钱。因而,政府会有财政支出,要有财政收入。
那么,应该“支”多少,“收”多少呢?既然财政支出是政府活动的成本或代价,那么要想确定支出多少,就应该先确定政府有哪些职能或活动。这个“支”是指按照当地公共需要的标准科学地界定了政府职能之后,并且纳入当地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监督视野的规范性的支出,而不是根据地方政府各部门自身偏好随意确定的支出。②政府是人们为满足自己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建立的,因而政府需要为此花多少钱,其才能从消费这些公共产品的人们收多少钱。所以,这个“收”就是按照规范性的政府支出需要,并且通过财政收入制度严格界定了的规范性的收入,而非由政府部门自身随意把握或可跨越财政收入制度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并存的收入。按照这样的财政观进行的财政收支,显然可控制在“适度”的水平上——既可满足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需要,又不至于超出企业和居民可容忍的界限。③显然,这种理财观是理想的“以支定收”的财政观,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广为推崇的财政观。
三、我国应选择“以支定收”的财政观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成功,政府已经从资源配置的主角转变为在宏观层次上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监督,成为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手段。
(一)选择“以支定收”的可行性
有学者认为,我国还存在许多计划体制的制度,目前还不适宜采用“以支定收”的财政原则。事实上,我国财政实行“以支定收”已愈益具备了可能性。
首先,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我国财政几乎独家包揽固定资产投资的局面早已被打破,多元投资主体早已出现,国家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仅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很小的一个份额。国家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已不再能够决定和左右整个社会的建设规模,不再能够保证建设规模是否与国力相适应了。④政府部门已经由资源配置的主体退居为资源配置的“配角”,其不再掌管整个的社会资源了。这些,都使得我国预算必须实行“以收定支”原则的基本原因正在消失。
其次,财政赤字与“以支定收”没有直接联系。从理论上说,实行“以支定收”原则是有其物质和财力基础的。只要收入的相对缩小不要快于支出的相对缩小速度,财政就能够取得应有的收入去满足支出需要,从而有可能实现预算平衡的。实行“以支定收”原则,并不存在导致连年财政赤字的危险性和客观必然性,除非人们有意识地运用“赤字预算”政策去作用经济才有可能出现较多的赤字,但那是“赤字预算”政策和原则的结果,并不与“以支定收”原则必然联系。
最后,市场经济的法治化特征,为“以支定收”原则的有效实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以相应的法律为依托,把财政收支置于了社会公众的约束和监督之下。我们必须使财政收入以规范的税收形式为主,财政支出则全部纳人预算,消除了诸多人为的不规范因素,才能为“以支定收”的顺利执行提供法律上的有力支持。经过多年的法治化建设,我国已具有基本的法律体系,财税法律规范也日益健全,为“以支定收”原则的采用提供了法律条件。
(二)我国公共财政的构建
综上可知,我国有必要并且有可能构建以“以支定收”原则为基础的公共财政框架。公共财政有别于生产建设财政的根本标志,就在于它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政府的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以支定收”实质是公共财政框架的灵魂。我们须循着市场经济——社会公共需要——政府职能——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的关系链,来构建我国的公共财政框架。在我国采用“以支定收”原则进行公共财政框架建构的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界定“支”的范围。 “以支定收”的财政原则体现了“支”在新的财政框架下具有基础性作用,它决定了“收”的规模大小,决定了公共财政改革的成败。无论是公共财政的建构,还是“以支定收”原则本身,它们的基础都是对“支”的界定。因此,对我国来说刻不容缓的就是尽快厘定“支”的问题,保证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真正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首先,财政支出满足的是社会公共需要,是政府的职能范围。因此,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心,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重新规范政府的职能,从而解决好“政府需要干什么事”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有关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无论我们主观上认为有多么重要,也不能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不解决好“政府要干什么事”的问题,公共财政的框架是无论如何构建不起来的。
其次,只有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从事的活动,才是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核心问题,是根据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而从事的活动,来重新界定财政支出的适当规模,从而解决好“政府需要多少钱”的问题。因此,财政支出只能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无论我们主观上认为有多么重要,也不能纳入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同样,不解决好“政府需要多少钱”的问题,也无法完成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
第二,虽然我国应选择“以支定收”的财政原则,但目前不能完全否定“以收定支”。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建时期,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还残留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因而,为适应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我们不能完全否定“以收定支”, 我国预算从“以收定支”原则向“以支定收”原则转换,必须要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个转换过程应当与企业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身份的确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进程同步进行,过快或过慢都将是有害的。"以收定支"原则的某些合理部分还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需要有选择性的运用。目前,我国还不宜完全否定“以收定支”。
关键词:财政观;以收定支;以支定收;公共财政
财政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与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财政不仅涉及到收入多少与支出多少,而且涉及到收支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如何选择我国的财政观,是选择"以收定支",还是选择 "以支定收",是理论学界一直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发展,财政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着大刀阔斧的改革。笔者将循着“为什么收”、“为什么支”以及“是收决定支还是支决定收”这条线来探讨我国财政观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
一、我国现有的财政观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是一切经济活动的主导,政府支配着整个社会资源,由此决定了作为计划出纳的财政必然采取倾向于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恢复生产,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中央政府实行了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切收支办法、收支范围及收支标准都由中央政府决定,预算收支由中央统一掌握和分配。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国家的财政状况也逐步好转,我国进入了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在新形势下,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逐步扩大了地方的财权。不过,此时的财权仍然高度集中在中央手里。在计划体制下,政府采取“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管理政策,凭借着手中的绝大部分社会资源,将国民财富集中到自己手中。同时,中央政府也承担了大部分的投资与经济建设任务,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
在该种体制下,全国主要经济资源汇集于财政,此时“收”的是社会的主要经济资源,“收”的数量是由客观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显然,这种财政观的“收”并不受到“支”的约束,即不可能是“以支定收”。因此,国家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作为了我国的财政收支原则。这是在所能取得的财政收入的限度内来安排支出,原则上收应略大于支,留有少量。这实际上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支出随收入涨落的原则。因而有人认为,在“以收定支”的财政观下不会出现财政赤字,就将财政赤字与“以支定收”联系在了一起。由于我国大部分年份都出现了财政赤字,因而他们就认为我国目前的财政原则其实是“以支定收”。
段炳德(2007)通过对我国财政收入与支出的时序变量建立协整与误差修正模型,对我国的财政收支关系是“以收定支”还是“以支定收”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财政收支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并且财政收入单方面引起了财政支出,而财政支出并不显著引起财政收入,这说明我国的财政观还是“以收定支”。①然而,市场化的改革进程,打破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再统揽一切,其职能被定位为弥补市场失灵,只能有限干预经济活动。因而,企业逐渐获得了自主性,也具有了部分财权。政府高度集中的财权收入机制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收入的骤减与政府部门不愿减少支出及政府的干预欲望间的矛盾造成了诸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变化,我国财政长期以来必须奉行“以收定支”原则的经济环境和体制条件正在失去,其与我国各级财政正逐步从生产性领域退出的趋势不相吻合, 也不利于科学界定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和早日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观
我国于1992年就开始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已基本上建立了市场经济体系,步入了市场经济国家之列。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再是包揽一切的“大政府”了,而是充当市场的“守夜人”,成为弥补市场缺陷的“有限政府”。由于政府的职能的巨大改变,因此政府的收入与支出体制势必也要随之改变。那么,市场经济体制下,理想的财政收支关系是什么呢?
我们还是循着政府“为什么收”、“为什么支”以及“是收决定支还是支决定收”这条线索去追根寻源。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从“大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其职能限定为弥补市场缺陷,经济活动较之计划经济下大为减少。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满足人们的社会公共需要。财政支出的实质,就是政府活动的成本或者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代价。要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政府就需要花钱。政府要花钱,就只能向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社会成员收钱。因而,政府会有财政支出,要有财政收入。
那么,应该“支”多少,“收”多少呢?既然财政支出是政府活动的成本或代价,那么要想确定支出多少,就应该先确定政府有哪些职能或活动。这个“支”是指按照当地公共需要的标准科学地界定了政府职能之后,并且纳入当地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监督视野的规范性的支出,而不是根据地方政府各部门自身偏好随意确定的支出。②政府是人们为满足自己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建立的,因而政府需要为此花多少钱,其才能从消费这些公共产品的人们收多少钱。所以,这个“收”就是按照规范性的政府支出需要,并且通过财政收入制度严格界定了的规范性的收入,而非由政府部门自身随意把握或可跨越财政收入制度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并存的收入。按照这样的财政观进行的财政收支,显然可控制在“适度”的水平上——既可满足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需要,又不至于超出企业和居民可容忍的界限。③显然,这种理财观是理想的“以支定收”的财政观,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广为推崇的财政观。
三、我国应选择“以支定收”的财政观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成功,政府已经从资源配置的主角转变为在宏观层次上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监督,成为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手段。
(一)选择“以支定收”的可行性
有学者认为,我国还存在许多计划体制的制度,目前还不适宜采用“以支定收”的财政原则。事实上,我国财政实行“以支定收”已愈益具备了可能性。
首先,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我国财政几乎独家包揽固定资产投资的局面早已被打破,多元投资主体早已出现,国家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仅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很小的一个份额。国家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已不再能够决定和左右整个社会的建设规模,不再能够保证建设规模是否与国力相适应了。④政府部门已经由资源配置的主体退居为资源配置的“配角”,其不再掌管整个的社会资源了。这些,都使得我国预算必须实行“以收定支”原则的基本原因正在消失。
其次,财政赤字与“以支定收”没有直接联系。从理论上说,实行“以支定收”原则是有其物质和财力基础的。只要收入的相对缩小不要快于支出的相对缩小速度,财政就能够取得应有的收入去满足支出需要,从而有可能实现预算平衡的。实行“以支定收”原则,并不存在导致连年财政赤字的危险性和客观必然性,除非人们有意识地运用“赤字预算”政策去作用经济才有可能出现较多的赤字,但那是“赤字预算”政策和原则的结果,并不与“以支定收”原则必然联系。
最后,市场经济的法治化特征,为“以支定收”原则的有效实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以相应的法律为依托,把财政收支置于了社会公众的约束和监督之下。我们必须使财政收入以规范的税收形式为主,财政支出则全部纳人预算,消除了诸多人为的不规范因素,才能为“以支定收”的顺利执行提供法律上的有力支持。经过多年的法治化建设,我国已具有基本的法律体系,财税法律规范也日益健全,为“以支定收”原则的采用提供了法律条件。
(二)我国公共财政的构建
综上可知,我国有必要并且有可能构建以“以支定收”原则为基础的公共财政框架。公共财政有别于生产建设财政的根本标志,就在于它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政府的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以支定收”实质是公共财政框架的灵魂。我们须循着市场经济——社会公共需要——政府职能——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的关系链,来构建我国的公共财政框架。在我国采用“以支定收”原则进行公共财政框架建构的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界定“支”的范围。 “以支定收”的财政原则体现了“支”在新的财政框架下具有基础性作用,它决定了“收”的规模大小,决定了公共财政改革的成败。无论是公共财政的建构,还是“以支定收”原则本身,它们的基础都是对“支”的界定。因此,对我国来说刻不容缓的就是尽快厘定“支”的问题,保证财政收入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真正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首先,财政支出满足的是社会公共需要,是政府的职能范围。因此,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重心,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重新规范政府的职能,从而解决好“政府需要干什么事”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有关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无论我们主观上认为有多么重要,也不能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不解决好“政府要干什么事”的问题,公共财政的框架是无论如何构建不起来的。
其次,只有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从事的活动,才是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核心问题,是根据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而从事的活动,来重新界定财政支出的适当规模,从而解决好“政府需要多少钱”的问题。因此,财政支出只能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无论我们主观上认为有多么重要,也不能纳入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同样,不解决好“政府需要多少钱”的问题,也无法完成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
第二,虽然我国应选择“以支定收”的财政原则,但目前不能完全否定“以收定支”。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建时期,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还残留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因而,为适应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我们不能完全否定“以收定支”, 我国预算从“以收定支”原则向“以支定收”原则转换,必须要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个转换过程应当与企业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身份的确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进程同步进行,过快或过慢都将是有害的。"以收定支"原则的某些合理部分还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需要有选择性的运用。目前,我国还不宜完全否定“以收定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