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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法律思考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它得以型塑的“历史气候”,
这便构成了我们的参照系,
让我们从中国的立场去看问题,看法律。
每一个文化都有它身后的川流谱系,都曾有过它的高峰和低谷。当我们从大海回溯川流时不得不回到上游源泉,这个源泉便是我们的母语文化,它只是众多源泉中的一个。作为一个曾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过家,在那里生活、学习和工作过的人,龙应台的这种思想,可谓是开放豁达,但与当今许多中国人的视角却恰恰相反。许多中国人在品评时事的时候,往往以美国或西方作为参照系,品评之后结果自然便是怨声载道。殊不知,这是因为忽略了中国自身的川流谱系。从法律文化这一视角来看,不同文化中的法律是从不同的川流谱系中发展而来的,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中西法律文化从缘起便各不相同。罗马法院广场上的那尊正义女神雕像给我们揭示了西方法理的起源以及理念。正义女神面容庄严,神情肃穆,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着。雕像背后刻有:“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正义女神这一法律的化身,告诉我们“法就是公平正义!”蒙蔽双眼,表示审判要“用心灵来观察”,不偏不倚,没有任何个人感情的投入。
而汉字中“法”的古体为“灋”。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说,法从水,“平之如水”,法从廌去,“触不从者去之”。传说中的独角神兽“廌”虽然是公平正直的化身,但它却是瞪大了双眼,察言观色,以此来“别曲直”。
英语中,法律(law)也有定律的含义,法律就像重力定律一样绝对、确定,不可改变。从正义女神的蒙蔽双眼到“法律”这一术语的语言表达,都可以看出法律在西方一直在追求的就是它的客观性。据说第一部法律是上帝和亚当之间所订立的平等协约“如果你能遵守我的法律,你们就会得到我的佑护”。(“If you will obey My Laws,you will have My blessings。”)正义女神的天平和上帝与亚当的平等协约,突显了西方法律对于客观公平的追求。
从中国历史谈中国的法律,我们总会有一幅场景浮现于脑海:公堂之上,打手持威武棒列队两旁,喊声震慑人心,县官高坐在上,师爷站在身后,出谋划策。皇帝以及各级官员的处事判案另外还有神兽“廌”的“明辨曲直”。清朝黄六鸿以其郯城地方治安官的经历,在《官箴书集成·福惠全书》中说:“故牧宰以造福存心,必能洁己爱民,有其实矣;以惠为政,是能力行善事,有其施矣。其意不过欲百姓蒙其休泽,地方弘其乐利。”为官,若能实行自己的意图,给人民带来幸福,便可视为政绩优良。
中国文化自古以来注重的是事物的变化。黄帝曰:“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而在西方,从古希腊开始,便非常注重永恒的本质存在,而不是表面的变化。古希腊人总是在寻求那些永恒不变的,因此是持久的精髓性本质(being)。西方人坚定地认为变化会威胁到存在,而中国人则认为这不成问题,事物在变化(becoming),但同时不会停止存在,变化是一切存在的基础。最明显永久的证明是中国的《易经》,他表明了中国人对于“变化是存在的中心”的信仰。西方是二分式的思维方式,即是与不是的明显对立。而中国文化培养了中国人的整体和变通的思维方式。所有这些文化习惯和意识形态的积淀,也潜在的影响了法律文化模式的形成。
随着极权君主制作为统治制度在西方的衰落,人治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管理统治和遵规守法都被认为是不受个人主观情感影响的一系列体制,所追求的目标是对抗一切个人的不正当影响,不管权威有多高。在现代,西方人试图把法律作为社会变革的积极推动力量。在这一方面发展的最早征兆便是1215年英格兰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这是经大法官修饰敲定的“英国人民自由契约”:法律在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而在中国这一特定历史环境中,礼治和法治都不具明显的主导地位,部分是因为另一因素的持久重要影响,那就是人治的态度和判断。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统治者对于一种价值观的重视程度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虽然以商鞅、管仲,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注重法对于统治的作用,但他们真正的兴趣并不是在法律事务本身,而是规则和惩罚作为控制人们行为的手段成为国家统治者权力的扩展。孔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德法相济,自古以来便是中国文化的传统。
大家经常说,强调法律的政治性不应忽视了它的专门性和科学性, 可是我更觉得除了法律的政治性,专门性和科学性之外,我们还应该考虑法律的文化背景,也就是在具体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下,去理解法律,诠释法律和实施法律。任何法律条文的提出和制定实施,都有它深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都有它的具体原因。脱离了实际去理解、评论和应用,便是空洞的理论,是没有实事求是。中国几千年的发展,使我们的意识形态有着与众不同的模式,生搬硬套西方的法律习惯和法律条文,必然导致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和不理解。建设我们的法治国家,同样需要考虑我们具体的文化环境,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实际,创造出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思路,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互相结合,便是回应了法律的具体文化要求,也就更加适合中国的发展与进步。任何一种法律思考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它得以型塑的“历史气候”,这便构成了我们的参照系,让我们从中国的立场去看问题,看法律。(本文作者系青岛大学讲师)
这便构成了我们的参照系,
让我们从中国的立场去看问题,看法律。
每一个文化都有它身后的川流谱系,都曾有过它的高峰和低谷。当我们从大海回溯川流时不得不回到上游源泉,这个源泉便是我们的母语文化,它只是众多源泉中的一个。作为一个曾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过家,在那里生活、学习和工作过的人,龙应台的这种思想,可谓是开放豁达,但与当今许多中国人的视角却恰恰相反。许多中国人在品评时事的时候,往往以美国或西方作为参照系,品评之后结果自然便是怨声载道。殊不知,这是因为忽略了中国自身的川流谱系。从法律文化这一视角来看,不同文化中的法律是从不同的川流谱系中发展而来的,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中西法律文化从缘起便各不相同。罗马法院广场上的那尊正义女神雕像给我们揭示了西方法理的起源以及理念。正义女神面容庄严,神情肃穆,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着。雕像背后刻有:“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正义女神这一法律的化身,告诉我们“法就是公平正义!”蒙蔽双眼,表示审判要“用心灵来观察”,不偏不倚,没有任何个人感情的投入。
而汉字中“法”的古体为“灋”。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说,法从水,“平之如水”,法从廌去,“触不从者去之”。传说中的独角神兽“廌”虽然是公平正直的化身,但它却是瞪大了双眼,察言观色,以此来“别曲直”。
英语中,法律(law)也有定律的含义,法律就像重力定律一样绝对、确定,不可改变。从正义女神的蒙蔽双眼到“法律”这一术语的语言表达,都可以看出法律在西方一直在追求的就是它的客观性。据说第一部法律是上帝和亚当之间所订立的平等协约“如果你能遵守我的法律,你们就会得到我的佑护”。(“If you will obey My Laws,you will have My blessings。”)正义女神的天平和上帝与亚当的平等协约,突显了西方法律对于客观公平的追求。
从中国历史谈中国的法律,我们总会有一幅场景浮现于脑海:公堂之上,打手持威武棒列队两旁,喊声震慑人心,县官高坐在上,师爷站在身后,出谋划策。皇帝以及各级官员的处事判案另外还有神兽“廌”的“明辨曲直”。清朝黄六鸿以其郯城地方治安官的经历,在《官箴书集成·福惠全书》中说:“故牧宰以造福存心,必能洁己爱民,有其实矣;以惠为政,是能力行善事,有其施矣。其意不过欲百姓蒙其休泽,地方弘其乐利。”为官,若能实行自己的意图,给人民带来幸福,便可视为政绩优良。
中国文化自古以来注重的是事物的变化。黄帝曰:“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而在西方,从古希腊开始,便非常注重永恒的本质存在,而不是表面的变化。古希腊人总是在寻求那些永恒不变的,因此是持久的精髓性本质(being)。西方人坚定地认为变化会威胁到存在,而中国人则认为这不成问题,事物在变化(becoming),但同时不会停止存在,变化是一切存在的基础。最明显永久的证明是中国的《易经》,他表明了中国人对于“变化是存在的中心”的信仰。西方是二分式的思维方式,即是与不是的明显对立。而中国文化培养了中国人的整体和变通的思维方式。所有这些文化习惯和意识形态的积淀,也潜在的影响了法律文化模式的形成。
随着极权君主制作为统治制度在西方的衰落,人治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管理统治和遵规守法都被认为是不受个人主观情感影响的一系列体制,所追求的目标是对抗一切个人的不正当影响,不管权威有多高。在现代,西方人试图把法律作为社会变革的积极推动力量。在这一方面发展的最早征兆便是1215年英格兰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这是经大法官修饰敲定的“英国人民自由契约”:法律在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
而在中国这一特定历史环境中,礼治和法治都不具明显的主导地位,部分是因为另一因素的持久重要影响,那就是人治的态度和判断。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统治者对于一种价值观的重视程度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虽然以商鞅、管仲,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注重法对于统治的作用,但他们真正的兴趣并不是在法律事务本身,而是规则和惩罚作为控制人们行为的手段成为国家统治者权力的扩展。孔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德法相济,自古以来便是中国文化的传统。
大家经常说,强调法律的政治性不应忽视了它的专门性和科学性, 可是我更觉得除了法律的政治性,专门性和科学性之外,我们还应该考虑法律的文化背景,也就是在具体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下,去理解法律,诠释法律和实施法律。任何法律条文的提出和制定实施,都有它深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都有它的具体原因。脱离了实际去理解、评论和应用,便是空洞的理论,是没有实事求是。中国几千年的发展,使我们的意识形态有着与众不同的模式,生搬硬套西方的法律习惯和法律条文,必然导致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和不理解。建设我们的法治国家,同样需要考虑我们具体的文化环境,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实际,创造出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思路,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互相结合,便是回应了法律的具体文化要求,也就更加适合中国的发展与进步。任何一种法律思考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它得以型塑的“历史气候”,这便构成了我们的参照系,让我们从中国的立场去看问题,看法律。(本文作者系青岛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