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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Ⅳ标准于2016年5月发布。基于脑-肠轴、肠道微生态、药物基因组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的发展,罗马Ⅳ标准对功能性便秘(FC)的定义、诊断标准、临床评估、病因及病理生理机制以及治疗等方面作出如下不同程度的修改:(1)定义:FC和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不再认为是两个疾病,两者以病理生理特征为联系存在于一个症状谱内,而这些特征则体现于每例患者临床表现不同。(2)诊断标准:罗马Ⅳ增加了Bristol粪便性状量表1~2型和每周自发排粪(SBM)两个指标,分别细化了粪便性状标准和排粪频率的评价。(3)临床评估:规范了FC的临床评估步骤,旨在排除器质性疾病,了解合并的解剖结构改变,判断分型指导治疗,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以提高诊断效率。(4)病因及病理生理机制:在罗马Ⅲ基础上,罗马Ⅳ增加了大量篇幅阐述FC的病因及病理生理机制,包括危险因素及遗传学、结肠推进力不足和排粪障碍等。(5)治疗:提出了促分泌剂、胆汁酸转运抑制剂等新药物的循证医学证据,对新老药物的安全性作了评价。相比罗马Ⅲ标准,罗马Ⅳ对FC的诊断更加严谨、高效,治疗方案更加规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