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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大副主任贾裕民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贾裕民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丁宝茹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炳辉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裕民的腐败行为均发生在他担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旗委书记,是如何走上被告席的?让我们透过南阳中级法院厚厚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来看看这个旗委书记的堕落足迹。
被告人贾裕民,1948年3月12日出生,大专学历。1998年6月10日被任命为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
1998年,原奈曼旗制瓶厂(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因转制后存在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问题,经理张某找贾裕民帮忙解决。贾裕民以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该公司协调了部分资金。2001年春节前,张某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以后能继续得到贾的关照,到贾裕民办公室送给贾5000元。
1999年,原奈曼旗食品公司(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受到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问题制约,原公司经理刘某自然想到了旗委书记贾裕民。贾裕民利用职权和影响,很快为该公司协调解决了资金不足等问题。2000年1月,刘某为了表示感谢,去贾裕民家送给贾10000元。
2000年10月,原奈曼旗植物油厂(国有企业)进行二次转制,因企业存在产权不清、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诸多问题,经理郑某请贾裕民帮忙,贾裕民利用其职权为该企业协调解决了产权不清、资金不足等问题。2001年11月,为感谢贾裕民对其企业的支持,郑某去贾裕民家里送给贾8000元。
除了为改制企业解决问题外,旗委书记手中的人事安排权吸引着一些官员经常到贾裕民家中走动。对这些官员,贾裕民自然关照,而得到关照的官员也知恩图报,再次用金钱向贾裕民表示感谢。
1998年11月份,包某想担任一个单位主任,让贾裕民帮忙。旗委常委会研究人事安排时,有人提出包某“虽然上下协调能力强,但工作有时粗”,贾裕民表态“包某工作有时是粗些,用人用长处,工作中要加强指导”。在贾裕民的表态下,常委会通过了对包某的任命。
为了表示感谢,包某于1999年初,到贾裕民家送给贾2000元。2000年7、8月份,包某得知贾裕民将要到日本考察,为求以后继续得到贾裕民的重用,借机去贾裕民办公室送给贾5000元。
据检察机关调查,先后有十余名领导干部为得到贾裕民的提拔和重用,在春节前后,分别去贾裕民家或办公室送给贾2000元、40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现金。
庭审中。贾裕民对此辩解称下属工作人员给他送钱是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属于礼尚往来,不是受贿。
公诉人员指出,礼尚往来和受贿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礼尚往来是双向的,正如俗语所说“有来无往非礼也”,有来有往、相互馈赠是礼尚往来的主要特征和实质表现。而受贿则是单向的,受贿人单方收受行贿人所送钱物。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事实中,只有贾裕民收受行贿人所送的现金,是行贿人单方向贾裕民“进贡”,贾裕民和行贿人之间“有来无往”,不存在相互馈赠的礼尚往来关系。其二,礼尚往来是平等双方基于亲情、友情的正常的人情往来,与职务、职权没有联系:而受贿的本质特征则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本案中,给贾裕民行贿的均是贾裕民的下属人员,这些行贿人利用逢年过节之机给贾裕民送钱,无一不是冲着贾裕民旗委书记的职务和职权有备而来,贾裕民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其三,礼尚往来有其当时当地的社会基础,符合当地的一般习俗。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奈曼旗,当地逢年过节相互馈赠一般在200元至500元。而本案中,贾裕民接受下属人员所送的现金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上万元,与奈曼旗当地的习俗相差甚远,已远远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行为。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贾裕民看来。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比不上朋友、战友的私利。
说到这一点,不得不介绍贾裕民的两位亲密战友:一个是被告人李炳辉,比贾裕民小7岁,大学毕业,1998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副旗长,2004年2月任奈曼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可以说是贾裕民工作上的同事。另一个是被告人丁宝茹,女,大专毕业,原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理。因其丈夫与贾裕民是战友关系,生意上有什么事情自然而然地找贾裕民帮忙。
1999年8月,丁宝茹得知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欲订购2万吨玉米。就让丈夫找贾裕民帮助联系货源。碍于战友情面,贾裕民在知道奈曼旗粮食局局长曹云杰(另案处理)正组织人准备到内蒙商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情况下,仍找到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李炳辉和曹云杰,指使李炳辉与丁宝茹洽谈这笔生意。于是,曹云杰等人便放弃了到内蒙古自治区商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安排。开始和丁宝茹联系商谈玉米销售问题。曹云杰遂按照贾裕民的指使,指令奈曼旗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具体代理此笔生意。因娜华兴公司表示以大额存单方式结算货款,奈曼旗粮油公司经理韩某与丁宝茹曾前往大额存单出具单位广东省海丰县城市信用社附城营业部考察大额存单的真伪,未发现该存单系在该营业部以贷定存虚开的情况。韩某将考察情况向李炳辉汇报后,李炳辉同意奈曼旗粮油公司签订合同。同年8月30日,丁宝茹以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与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万吨玉米的收购、销售合同。
1999年9月,从奈曼旗五家粮库调运的第一批5000吨玉米运抵福建厦门港后。因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欲将玉米在厦门低价倾销,厦门公安局水上分局怀疑其有诈骗嫌疑将玉米扣押。得知此情况后,贾裕民便安排李炳辉等人到海丰县再次考察大额存单真伪,安排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处理粮食被扣事件。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后。轻信了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对低价倾销的解释,经请示李炳辉后,同意厦门警方将所扣玉米放行,使该批玉米被娜华兴公司以低于进价在厦门全部倾销。李炳辉等人到海丰县调查。没有查看有关存单的手续,没有考察附城营业部的经营资质。也没有让其上级管理行出具有关证明。听信了附城营业部工作人员所说能兑付的一面之词,对大额存单能够兑付信以为真。随同考察的其他人员认为风险太大,建议李炳辉终止履行合同。但李炳辉、丁宝茹却认为有大额存单做担保,回收货款不成问题,同时又害怕不履行合同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就草拟了一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报告,电传回奈曼旗。贾裕民收到传真后,召开书记临时碰头会,对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隐藏的骗局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便电话指示李炳 辉继续履行合同。
1999年10月24日。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向陈金现发送了第二批14848.9吨玉米,又被陈金现等人在广州黄埔港低价倾销。至此,奈曼旗先后发送的19848.9吨玉米均被诈骗分子低价倾销,共得赃款1900余万元,除付给奈曼旗粮油公司445万元、丁宝茹33万元外,余款均被陈金现等人挥霍。丁宝茹收到的33万元货款,除去后来到南方追讨欠款差旅费外,余款27.1442万元还被丁宝茹侵吞,据为己有。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海丰县城市信用社附城营业部是一个违规设立的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娜华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扬声器,不包括粮食购销。经奈曼旗公安机关多方努力,仅追缴赃款、赃物30余万元,于2001年6-7月份退还给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经中央有关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人民政府多方协调,为了维护内蒙农牧民的利益,2005年7月,由广东省海丰县政府支付给奈曼旗政府玉米款1450万元。
经内蒙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奈曼旗发运的19848.9吨玉米,总价值为人民币22237345.20元。扣减付给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的445万元和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305448.58元外。共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481896.62元。此外。在诈骗案发至2004年6月末,奈曼旗用于追索粮款、查办诈骗案件等费用为2999473.26元。
然而,贾裕民、李炳辉、丁宝茹却认为。在玉米交付后,娜华兴公司支付了445万元玉米款,加上海丰县政府支付的1450万元,共计1895万元,按当时奈曼旗的玉米收购价600余元一吨。奈曼旗一方不但没有损失,而且还有盈利,并没有造成控方指控的1700余万元的损失。
但检察机关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检察机关认为:贾裕民、李炳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越权干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活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性规定中,明确要求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作为奈曼旗旗委书记的贾裕民、副旗长李炳辉,却置国家的政策规定于不顾,违反国家粮食购销先款后货的规定,致使诈骗分子的阴谋得逞。最后,奈曼旗方虽然收到了1895万余元的玉米款,但其中1450万元是在中央有关机关协调下,广东省政府从维护民族关系,保护内蒙古农牧民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由广东省财政厅作担保,指定由海丰县人民政府贷款用于支付奈曼旗方的被骗玉米款项,因此追回的款项并不是从诈骗分子手中或是由附城营业部兑付,实际依然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仍然是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如果没有贾裕民、李炳辉、曹云杰等人的行政干预,采用规定的粮食调销结算方式,严格执行粮食出库销售联合签批手续,陈金现等人利用虚开的大额存单实施诈骗根本无法得逞:如果没有贾裕民越权决定继续发运第二批玉米,更不会继续被骗。因此,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贾裕民、李炳辉二人的刑事责任。
奈曼旗地处科尔沁沙地的腹部。是国家级贫困县。然而,200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扣押贾裕民家庭财产时,去除贾裕民家庭合法收入外。贾裕民尚有人民币2915324.21元、美元5500元不能说明来源,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4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根据署名举报材料。对李炳辉、曹云杰进行初查,同年8月5日对李炳辉、曹云杰立案侦查。2004年11月17日,经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丁宝茹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与李炳辉、曹云杰并案侦查。侦查中,检察机关发现贾裕民有重大犯罪事实,于2005年3月21日对贾裕民立案,与李炳辉、曹云杰、丁宝茹案并案侦查。
2006年1月10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对贾裕民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李炳辉、曹云杰涉嫌滥用职权,丁宝茹涉嫌滥用职权、职务侵占一案提起公诉。
2006年5月10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贾裕民有期徒刑四年。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李炳辉、曹云杰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以职务侵占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侦查范围为由,判决对丁宝茹职务侵占不予受理。
2006年5月20日。乌兰察布市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还重审。2007年1月16日,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并进行补充侦查。200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此案交由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庭审连续进行了三天,到11月1日才结束。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裕民在公诉人指控的12起受贿9万元的犯罪中。多是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行贿人为表示感谢所送,双方对行贿的目的应属明知,是否经事先约定、行贿在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受贿犯罪,因双方之间牟利事项不明确,故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被告人贾裕民利用其担任奈曼旗旗委书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贾裕民作为奈曼旗旗委书记。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规定。超越职权干预国有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给国家造成17481896.62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贾裕民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对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449324.21元、美元5500元不能说清合法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炳辉身为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规定,超越职权干预国有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给国家造成17481896.62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丁宝茹利用其担任集体企业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企业的货款271442元予以侵吞,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炳辉在审理期间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带来的损失,表示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2008年5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贾裕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李炳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丁宝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追缴被告人贾裕民不能说清合法来源的2449324.21元,美元5500元,受贿所得90000元,其他非法所得120000元。
五、追缴被告人丁宝茹财产人民币271442元。
被告人贾裕民不满20岁入伍参军,从一名普通的战士开始,转业后先后任原通辽市武装部部长、科尔沁区委副书记、奈曼旗旗委书记、通辽市人大副主任。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贾裕民个人私欲恶性膨胀,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起腐败案件,集中反映了当前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主要类型,既有受贿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这些常态犯罪,还有滥用职权这一不揣腰包的腐败。许多领导干部在运用手中权力时,往往认为只要自己不将钱款装入口袋,就不会出事。因而毫无顾忌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戚、朋友、战友谋取非法利益。
贾裕民也承认自己存在严重的熟人经济缺陷,在轻信熟人、下级的情况下,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违背了决策程序,滥用权力,昏庸透顶。
“在某种程度上,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犯罪危害还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说,“我们曾对1998、1999、2000年三年查处的案件作过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为285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裕民的腐败行为均发生在他担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旗委书记,是如何走上被告席的?让我们透过南阳中级法院厚厚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来看看这个旗委书记的堕落足迹。
被告人贾裕民,1948年3月12日出生,大专学历。1998年6月10日被任命为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
1998年,原奈曼旗制瓶厂(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因转制后存在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问题,经理张某找贾裕民帮忙解决。贾裕民以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该公司协调了部分资金。2001年春节前,张某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以后能继续得到贾的关照,到贾裕民办公室送给贾5000元。
1999年,原奈曼旗食品公司(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受到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问题制约,原公司经理刘某自然想到了旗委书记贾裕民。贾裕民利用职权和影响,很快为该公司协调解决了资金不足等问题。2000年1月,刘某为了表示感谢,去贾裕民家送给贾10000元。
2000年10月,原奈曼旗植物油厂(国有企业)进行二次转制,因企业存在产权不清、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诸多问题,经理郑某请贾裕民帮忙,贾裕民利用其职权为该企业协调解决了产权不清、资金不足等问题。2001年11月,为感谢贾裕民对其企业的支持,郑某去贾裕民家里送给贾8000元。
除了为改制企业解决问题外,旗委书记手中的人事安排权吸引着一些官员经常到贾裕民家中走动。对这些官员,贾裕民自然关照,而得到关照的官员也知恩图报,再次用金钱向贾裕民表示感谢。
1998年11月份,包某想担任一个单位主任,让贾裕民帮忙。旗委常委会研究人事安排时,有人提出包某“虽然上下协调能力强,但工作有时粗”,贾裕民表态“包某工作有时是粗些,用人用长处,工作中要加强指导”。在贾裕民的表态下,常委会通过了对包某的任命。
为了表示感谢,包某于1999年初,到贾裕民家送给贾2000元。2000年7、8月份,包某得知贾裕民将要到日本考察,为求以后继续得到贾裕民的重用,借机去贾裕民办公室送给贾5000元。
据检察机关调查,先后有十余名领导干部为得到贾裕民的提拔和重用,在春节前后,分别去贾裕民家或办公室送给贾2000元、4000元、5000元、10000元不等的现金。
庭审中。贾裕民对此辩解称下属工作人员给他送钱是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属于礼尚往来,不是受贿。
公诉人员指出,礼尚往来和受贿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礼尚往来是双向的,正如俗语所说“有来无往非礼也”,有来有往、相互馈赠是礼尚往来的主要特征和实质表现。而受贿则是单向的,受贿人单方收受行贿人所送钱物。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事实中,只有贾裕民收受行贿人所送的现金,是行贿人单方向贾裕民“进贡”,贾裕民和行贿人之间“有来无往”,不存在相互馈赠的礼尚往来关系。其二,礼尚往来是平等双方基于亲情、友情的正常的人情往来,与职务、职权没有联系:而受贿的本质特征则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本案中,给贾裕民行贿的均是贾裕民的下属人员,这些行贿人利用逢年过节之机给贾裕民送钱,无一不是冲着贾裕民旗委书记的职务和职权有备而来,贾裕民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其三,礼尚往来有其当时当地的社会基础,符合当地的一般习俗。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奈曼旗,当地逢年过节相互馈赠一般在200元至500元。而本案中,贾裕民接受下属人员所送的现金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上万元,与奈曼旗当地的习俗相差甚远,已远远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是典型的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行为。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贾裕民看来。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比不上朋友、战友的私利。
说到这一点,不得不介绍贾裕民的两位亲密战友:一个是被告人李炳辉,比贾裕民小7岁,大学毕业,1998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副旗长,2004年2月任奈曼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可以说是贾裕民工作上的同事。另一个是被告人丁宝茹,女,大专毕业,原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理。因其丈夫与贾裕民是战友关系,生意上有什么事情自然而然地找贾裕民帮忙。
1999年8月,丁宝茹得知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欲订购2万吨玉米。就让丈夫找贾裕民帮助联系货源。碍于战友情面,贾裕民在知道奈曼旗粮食局局长曹云杰(另案处理)正组织人准备到内蒙商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情况下,仍找到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李炳辉和曹云杰,指使李炳辉与丁宝茹洽谈这笔生意。于是,曹云杰等人便放弃了到内蒙古自治区商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安排。开始和丁宝茹联系商谈玉米销售问题。曹云杰遂按照贾裕民的指使,指令奈曼旗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具体代理此笔生意。因娜华兴公司表示以大额存单方式结算货款,奈曼旗粮油公司经理韩某与丁宝茹曾前往大额存单出具单位广东省海丰县城市信用社附城营业部考察大额存单的真伪,未发现该存单系在该营业部以贷定存虚开的情况。韩某将考察情况向李炳辉汇报后,李炳辉同意奈曼旗粮油公司签订合同。同年8月30日,丁宝茹以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与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万吨玉米的收购、销售合同。
1999年9月,从奈曼旗五家粮库调运的第一批5000吨玉米运抵福建厦门港后。因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欲将玉米在厦门低价倾销,厦门公安局水上分局怀疑其有诈骗嫌疑将玉米扣押。得知此情况后,贾裕民便安排李炳辉等人到海丰县再次考察大额存单真伪,安排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处理粮食被扣事件。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后。轻信了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对低价倾销的解释,经请示李炳辉后,同意厦门警方将所扣玉米放行,使该批玉米被娜华兴公司以低于进价在厦门全部倾销。李炳辉等人到海丰县调查。没有查看有关存单的手续,没有考察附城营业部的经营资质。也没有让其上级管理行出具有关证明。听信了附城营业部工作人员所说能兑付的一面之词,对大额存单能够兑付信以为真。随同考察的其他人员认为风险太大,建议李炳辉终止履行合同。但李炳辉、丁宝茹却认为有大额存单做担保,回收货款不成问题,同时又害怕不履行合同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就草拟了一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报告,电传回奈曼旗。贾裕民收到传真后,召开书记临时碰头会,对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隐藏的骗局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便电话指示李炳 辉继续履行合同。
1999年10月24日。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向陈金现发送了第二批14848.9吨玉米,又被陈金现等人在广州黄埔港低价倾销。至此,奈曼旗先后发送的19848.9吨玉米均被诈骗分子低价倾销,共得赃款1900余万元,除付给奈曼旗粮油公司445万元、丁宝茹33万元外,余款均被陈金现等人挥霍。丁宝茹收到的33万元货款,除去后来到南方追讨欠款差旅费外,余款27.1442万元还被丁宝茹侵吞,据为己有。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海丰县城市信用社附城营业部是一个违规设立的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娜华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扬声器,不包括粮食购销。经奈曼旗公安机关多方努力,仅追缴赃款、赃物30余万元,于2001年6-7月份退还给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经中央有关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人民政府多方协调,为了维护内蒙农牧民的利益,2005年7月,由广东省海丰县政府支付给奈曼旗政府玉米款1450万元。
经内蒙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奈曼旗发运的19848.9吨玉米,总价值为人民币22237345.20元。扣减付给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的445万元和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305448.58元外。共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481896.62元。此外。在诈骗案发至2004年6月末,奈曼旗用于追索粮款、查办诈骗案件等费用为2999473.26元。
然而,贾裕民、李炳辉、丁宝茹却认为。在玉米交付后,娜华兴公司支付了445万元玉米款,加上海丰县政府支付的1450万元,共计1895万元,按当时奈曼旗的玉米收购价600余元一吨。奈曼旗一方不但没有损失,而且还有盈利,并没有造成控方指控的1700余万元的损失。
但检察机关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检察机关认为:贾裕民、李炳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越权干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活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性规定中,明确要求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国有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作为奈曼旗旗委书记的贾裕民、副旗长李炳辉,却置国家的政策规定于不顾,违反国家粮食购销先款后货的规定,致使诈骗分子的阴谋得逞。最后,奈曼旗方虽然收到了1895万余元的玉米款,但其中1450万元是在中央有关机关协调下,广东省政府从维护民族关系,保护内蒙古农牧民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由广东省财政厅作担保,指定由海丰县人民政府贷款用于支付奈曼旗方的被骗玉米款项,因此追回的款项并不是从诈骗分子手中或是由附城营业部兑付,实际依然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仍然是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如果没有贾裕民、李炳辉、曹云杰等人的行政干预,采用规定的粮食调销结算方式,严格执行粮食出库销售联合签批手续,陈金现等人利用虚开的大额存单实施诈骗根本无法得逞:如果没有贾裕民越权决定继续发运第二批玉米,更不会继续被骗。因此,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贾裕民、李炳辉二人的刑事责任。
奈曼旗地处科尔沁沙地的腹部。是国家级贫困县。然而,200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扣押贾裕民家庭财产时,去除贾裕民家庭合法收入外。贾裕民尚有人民币2915324.21元、美元5500元不能说明来源,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4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根据署名举报材料。对李炳辉、曹云杰进行初查,同年8月5日对李炳辉、曹云杰立案侦查。2004年11月17日,经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丁宝茹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与李炳辉、曹云杰并案侦查。侦查中,检察机关发现贾裕民有重大犯罪事实,于2005年3月21日对贾裕民立案,与李炳辉、曹云杰、丁宝茹案并案侦查。
2006年1月10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对贾裕民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李炳辉、曹云杰涉嫌滥用职权,丁宝茹涉嫌滥用职权、职务侵占一案提起公诉。
2006年5月10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贾裕民有期徒刑四年。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李炳辉、曹云杰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以职务侵占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侦查范围为由,判决对丁宝茹职务侵占不予受理。
2006年5月20日。乌兰察布市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还重审。2007年1月16日,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并进行补充侦查。200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此案交由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庭审连续进行了三天,到11月1日才结束。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裕民在公诉人指控的12起受贿9万元的犯罪中。多是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行贿人为表示感谢所送,双方对行贿的目的应属明知,是否经事先约定、行贿在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受贿犯罪,因双方之间牟利事项不明确,故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被告人贾裕民利用其担任奈曼旗旗委书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贾裕民作为奈曼旗旗委书记。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规定。超越职权干预国有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给国家造成17481896.62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贾裕民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对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449324.21元、美元5500元不能说清合法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炳辉身为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规定,超越职权干预国有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给国家造成17481896.62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丁宝茹利用其担任集体企业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企业的货款271442元予以侵吞,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炳辉在审理期间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带来的损失,表示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2008年5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贾裕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李炳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丁宝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追缴被告人贾裕民不能说清合法来源的2449324.21元,美元5500元,受贿所得90000元,其他非法所得120000元。
五、追缴被告人丁宝茹财产人民币271442元。
被告人贾裕民不满20岁入伍参军,从一名普通的战士开始,转业后先后任原通辽市武装部部长、科尔沁区委副书记、奈曼旗旗委书记、通辽市人大副主任。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贾裕民个人私欲恶性膨胀,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这起腐败案件,集中反映了当前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主要类型,既有受贿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这些常态犯罪,还有滥用职权这一不揣腰包的腐败。许多领导干部在运用手中权力时,往往认为只要自己不将钱款装入口袋,就不会出事。因而毫无顾忌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戚、朋友、战友谋取非法利益。
贾裕民也承认自己存在严重的熟人经济缺陷,在轻信熟人、下级的情况下,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违背了决策程序,滥用权力,昏庸透顶。
“在某种程度上,渎职侵权犯罪比贪污犯罪危害还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说,“我们曾对1998、1999、2000年三年查处的案件作过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平均案值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平均为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