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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辅警在社会治安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在研究国内学术专著的基础上提出了辅警的概念,同时分析西藏当前公安辅警管理存在缺乏一部相关的法规来统一指导、轻管理以及准入机制欠缺、权利保障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来完善西藏辅警管理制度,希望能充分发挥这支队伍潜在机能,来缓解我区公安工作警力不足的实际问题,更好的推进依法治藏战略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依法治藏 辅警管理 问题 对策
社会转型期期间,为了缓解当前社会警力不足的现状,辅警作为一股力量出现公众的视线中。但是,根据目前国内发表的一些学术文论,对于辅警概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辅警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辅警包括社会防范组织在内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力量及人员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校队、护矿队、护长队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防范有偿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狭义的辅警是指由政府统一招聘并认可,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不具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身份,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根据我区当前辅警存在的现状,本文采用狭义的概念。
西藏一直处于反分裂斗争的前沿地带,维稳成为西藏公安机关的各部门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快推进依法治藏的步伐,让西藏人民生活在一个幸福、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大量辅警人员成为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的重要辅助力量,缓解了西藏警力不足的实际问题。但是,根据当前国内辅警管理的现状以及西藏辅警存在的状态,我区在辅警管理方面存在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任务不明、准入机制欠缺等問题,导致辅警滥用公权、违法乱纪现象频发,影响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也不利于依法治藏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西藏当前辅警管理存在的问题
1.辅警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各地方的辅警几乎都是由地方政府管理,需要法律的规制。但是,在上位法中,我国现行法规没有直接涉及辅警的规定,仅在《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规定了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外的人员不能行使相关执法办案权;下位法中仅有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领导改革小组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警人员管理工作意见》。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西藏自治区还没有相关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的文件对辅警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只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警人员管理工作意见》,西藏公安系统内部所制定的《协辅警管理规定》,从制度上加强了对协辅警的管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容易导致辅警人员一直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对自我身份定位不准,也容易让民众对辅警产生不良印象,不利于辅警队伍法制化建设和发展。
2.辅警管理体制不完善。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西藏辅警管理制度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管理权与领导权没有理顺。我区辅警的管理权没有统一部门管理,归口很混乱,有地区管理权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有的地方属于用工部门(便民服务站、各个科室)管理,有的地方归口当地民政部门管理。而这些部门也只是负责打考勤、办理一些日常开支的报销和年终奖励等工作。其次,组织机构不完善。由于管理体制不明确,没有办法形成自身的系统和组织机构,导致辅警自身归属都不明确。经过调查有27%的辅警认为自己就是警察,我们属于公安机关领导,31%辅警认为自己属于人事局管理和领导,工资是人事局发的,40%的辅警认为自己是属于警务站管理和领导,上班的地点是警务站,2%的人员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部门。最后,退出和奖惩机制是空白的。调查显示各个地方的警务站只希望辅警在工作中遵纪守法,不出现差错,一旦出现违纪情况,大多数是辞退,当然如果是某领导的关系人,会批评教育,扣除一个月工资。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辅警,进行奖励主要取决当地的财政和所属公安机关办案经费多少。
辅警管理体制得不到进一步加强,会导致辅警的工作状态出现散漫,其协助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的功效就不能充分发挥了。
3.辅警职责任务不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真正的辅警制度,各个地区辅警人员管理缺乏规范化和法制化,导致辅警在协助执法过程中职责任务不明确。当然西藏处于法治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职责分工更加混乱。主要问题体现在:第一,角色错位。角色分工不明确导致权限不清,辅警在辅助执法过程中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比如,在没有民警在场,辅警会以“自身为辅警,没有执法权”来推诿、不履行职责。有的辅警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会出现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 第二,乱用行政权处罚权。西藏的辅警主要被充实在警务站、检查站,个别单位让辅警着正式民警的服装介入执法,缺乏监督管理,越位行使特定职权的,比如,交通辅警对道路旁乱停车辆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造成公权乱用。第三,工作职能分工粗糙。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平台、公安指挥平台、公安执法平台等大量内容属于保密和隐私的。但由于西藏教育水平低、警力有限,一些辅警在做和民警一样的工作,比如户籍登记、网络监管、技术侦查等方面。这样导致一些涉密内容流出,增大了安全风险。第四,责任主体不明确。辅警协助工作的过程都是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各种职责活动,没有任何执法权,所以辅警履行职务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根据调查的结果以及各地区所出现的案例分析,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乱纪,侵害百姓利益频发。有时与老百姓发生冲突,危及公安机关利益时,会推诿给辅警。辅警责任不明确,会直接影响辅警在西藏地区社会治安防范效能的发挥。
4.辅警准入机制欠缺。由于西藏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地区招录辅警的标准不一、规范缺失、门槛较低,辅警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根据调查的结果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招录主体不一。大部分地区由各个地区人事局统一组织招聘,但是还有个别地区急需或者情况特殊时期,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招聘。第二,录用缺乏严格程序。不是针对什么岗位需要而招录,而是招录之后自行分配;没有严格、统一、公平的考录方式;招录面试标准是根据用工部门自行斟酌;政审大部分地方走过场,当地派出所或者村里开个无犯罪证明,极少数采用公务员招考政审的方式。第三,招录条件标准各异。各地区招录辅警的共同标准是一致的:政治立场坚定,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但是在学历、年龄、户籍等方面却各不同。有的地方要求高中以上,有的地方要求是初中以上,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文盲辅警;年龄有的要求是18周岁至35周岁,有的地方要求40周岁以下;有的地方要求是本地户口,有的地方则无要求。庞大的辅警队伍准入机制的欠缺会妨碍招录的效果,也不利于辅警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二、完善西藏辅警管理的相关对策
1.完善辅警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人一直都在质疑辅警在西藏社会治安工作的价值。根据2011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所有便民警务站的辅警在检查可疑物品、摸排流浪乞讨和社会社会闲散人员等方面的工作表现,证明西藏社会治安的长久稳定已经离不开辅警了。为了更好让公安辅警在依法治藏背景下维护社会治安和服务经济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辅警的地位做个明确的界定。首先,从国家层面上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辅警制度,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性质和任务,辅警人员的招录使用、薪酬抚恤保障、职责权限、禁止事项等内容,使辅警工作严格依法运行。其次,国务院法制协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出台关于辅警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具体的实施细则来严格辅警招聘、解聘、辞退等程序,以及晋级晋升、薪酬、绩效考核等机制,并统一辅警队伍名称、服装样式、标识和证件。最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来详细规范辅警地位性质、用工管理、招录条件、薪酬待遇、职责权限以及禁止事项。从法律层面来明确辅警人员的身份、地位,增强职业归属感,提升辅警队伍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形象。
2.健全辅警管理体制。根据我区所处的战略地位和地理环境,我们可以参考其他省份辅警管理的方法,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本着“谁用谁管理”的原则,理顺分权管理体制,优化机构设置。首先,将辅警管理全部归口于公安部门管理,确定公安部门对辅警的管理与领导关系。其次,从省级公安机关到县级公安机关层层设立辅警管理委员会,各级辅警管理委员会下设置若干个辅警大队,辅警大队下设置若干个中队,中队下设分队。各大队班子成员由各辅警大队书面上报辅警管理委员会,经同意后由辅警管理委员会予以聘任。中队长、分队长的任用通过遴选的方式,并报各级公安辅警管理委员会备案。各用工单位为各辅警大队的日常管理部门。再其次,规范人事信息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管理原则,健全辅警人事信息档案,及时掌握聘用人员招录、教育、管理、考核及人员变动等信息。最后,完善辅警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由公安机关的纪委部门对辅警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乱纪、不负责任等现象,通报直接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直接管理部门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接管理部门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没有到达到考核标准,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没有达标,要予以辞退。
3.明確辅警的职责范围。辅警是辅助公安机关工作的一支队伍,根据现有的法律以及实践的情况,并结合西藏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明确辅警的职责范围,大力推进依法治藏的进程。在权限方面,明确规定辅警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职权,是一种补充角色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规定辅警主要从事维护交通秩序,社区及各个寺院法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公共场所的治安巡逻、劝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现场、服务救助群众、外来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流量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以及公安局担负值班或者某项技术的工作,比如,非涉密文字录入、采集信息图像。在保密方面,辅警不得协助履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和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户籍登记等事项。在警械使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5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辅警不得佩戴和使用枪支、警械。但是,根据西藏治安工作的特殊性,经各个地区的市局批准,承担安全检查站工作、各个寺院以及社区巡逻防控、交通管理等一线执勤工作的辅警人员可以配备防护性装备。 明确辅警的职责权限,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还可以把警察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安心做“真正的警察工作”。
4.统一准入机制标准。鉴于西藏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状况、劳动力水平、辅警地位的认可程度等方面的因素,我们在设定准入规则的时候要本着公平公正原则、适度与必要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准入机制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加强准入机制的建设。准入机制建设是辅警准入机制的前提,成熟完善的准入机制使辅警准入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首先对辅警工作的内容、职责、以及任职资格等方面做详细的分析和评估,来确定辅警招聘具体要求。比如,年龄、政治条件、家庭成分、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其次,编制辅警招录计划。根据现有辅警的数量、结构、人员变化,学历层次等情况,并结合当前岗位需求、财政状况等,制定明确的岗位名称,学历要求,专业类别,人员数量等,以实现辅警资源的合理分配。最后,有效筛选。对于参与辅警应聘的人员,采用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来评判测试者的认知能力、体能状况、个性专长等综合素质。以便更好的为录取者定岗、定职。第二,确保准入机制的高效运行。高效的准入机制的运转,必须有一定的管理机构来推动。针对当前西藏辅警准入机制处于空白的状态和辅警人数多,管理难的现实情况,在结合西藏政府社会管理的现状,我们可以参照香港特区辅警管理体制和江苏辅警管理模式,有公安厅政治部门负责制定全区辅警队伍招录标准、队伍结构、训练标准等重大事项,并对各个地区公安机关上报的辅警计划进行审批,各地区的政工部门具体落实公安厅下发有关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辅警需求情况,并负责对招录的辅警进行分配。第三,健全辅警准入机制运行监督机制。可以设立由人事部门、纪检、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辅警考试录用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尤其在出卷、考试、改卷、资格审查这几个重点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做到公平公正,透明,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第四,进行后期评估。每次招录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效果评估,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检查和考核,检验使用结果否与预期目标一致,并对招聘工作进行总结、反思,更好的完善辅警准入机制。 总之,在依法治藏的法治环境下,加快推进西藏法治进程,寻求西藏辅警管理的相关对策,才是科学与合理的,为公安队伍的建设搭建更好的发展平台,改变公安机关单兵作战的被动局面,真正实现“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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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邵安、许国.对公安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证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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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务院政府公开门户网:http://www.chinalaw.gov.cn/col/col12/index.html.
[14]西藏昌都地区公安处网站:http://www.zktw.com/qishiyezheng
ce/449704.html.
[15]关于林芝辅警奖励的回复: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php?tid=2327142
[16]拉萨市公安局官网:http://ga.lasa.gov.cn/jingqingtongbao/lasashigonganjuqiaol.html
[17]《拉萨市公安局招录辅警的公告》和《拉萨市城关区招录辅警的公告》的条件比较。
[18]2016年两会辅警改革提案分析结论.
[19] 邵安、許国.对公安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证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131.
[20]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第37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参照《公务员法》第36条、第83条.
[22]“真正的警察工作”是指警察从事刑事、治安案件中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而不包括其从事的一般的文秘工作.
作者简介:杨迎春(1988.09—)女。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西藏传统刑事司法与习惯法。
※基金项目:西藏自治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自筹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k2015-24.
关键词:依法治藏 辅警管理 问题 对策
社会转型期期间,为了缓解当前社会警力不足的现状,辅警作为一股力量出现公众的视线中。但是,根据目前国内发表的一些学术文论,对于辅警概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辅警管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辅警包括社会防范组织在内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力量及人员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校队、护矿队、护长队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防范有偿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狭义的辅警是指由政府统一招聘并认可,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不具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身份,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根据我区当前辅警存在的现状,本文采用狭义的概念。
西藏一直处于反分裂斗争的前沿地带,维稳成为西藏公安机关的各部门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快推进依法治藏的步伐,让西藏人民生活在一个幸福、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大量辅警人员成为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的重要辅助力量,缓解了西藏警力不足的实际问题。但是,根据当前国内辅警管理的现状以及西藏辅警存在的状态,我区在辅警管理方面存在辅警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任务不明、准入机制欠缺等問题,导致辅警滥用公权、违法乱纪现象频发,影响了公安机关的社会形象,也不利于依法治藏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西藏当前辅警管理存在的问题
1.辅警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各地方的辅警几乎都是由地方政府管理,需要法律的规制。但是,在上位法中,我国现行法规没有直接涉及辅警的规定,仅在《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规定了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外的人员不能行使相关执法办案权;下位法中仅有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领导改革小组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警人员管理工作意见》。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西藏自治区还没有相关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的文件对辅警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只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警人员管理工作意见》,西藏公安系统内部所制定的《协辅警管理规定》,从制度上加强了对协辅警的管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容易导致辅警人员一直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对自我身份定位不准,也容易让民众对辅警产生不良印象,不利于辅警队伍法制化建设和发展。
2.辅警管理体制不完善。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西藏辅警管理制度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管理权与领导权没有理顺。我区辅警的管理权没有统一部门管理,归口很混乱,有地区管理权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有的地方属于用工部门(便民服务站、各个科室)管理,有的地方归口当地民政部门管理。而这些部门也只是负责打考勤、办理一些日常开支的报销和年终奖励等工作。其次,组织机构不完善。由于管理体制不明确,没有办法形成自身的系统和组织机构,导致辅警自身归属都不明确。经过调查有27%的辅警认为自己就是警察,我们属于公安机关领导,31%辅警认为自己属于人事局管理和领导,工资是人事局发的,40%的辅警认为自己是属于警务站管理和领导,上班的地点是警务站,2%的人员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部门。最后,退出和奖惩机制是空白的。调查显示各个地方的警务站只希望辅警在工作中遵纪守法,不出现差错,一旦出现违纪情况,大多数是辞退,当然如果是某领导的关系人,会批评教育,扣除一个月工资。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辅警,进行奖励主要取决当地的财政和所属公安机关办案经费多少。
辅警管理体制得不到进一步加强,会导致辅警的工作状态出现散漫,其协助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的功效就不能充分发挥了。
3.辅警职责任务不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真正的辅警制度,各个地区辅警人员管理缺乏规范化和法制化,导致辅警在协助执法过程中职责任务不明确。当然西藏处于法治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职责分工更加混乱。主要问题体现在:第一,角色错位。角色分工不明确导致权限不清,辅警在辅助执法过程中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比如,在没有民警在场,辅警会以“自身为辅警,没有执法权”来推诿、不履行职责。有的辅警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会出现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 第二,乱用行政权处罚权。西藏的辅警主要被充实在警务站、检查站,个别单位让辅警着正式民警的服装介入执法,缺乏监督管理,越位行使特定职权的,比如,交通辅警对道路旁乱停车辆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造成公权乱用。第三,工作职能分工粗糙。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平台、公安指挥平台、公安执法平台等大量内容属于保密和隐私的。但由于西藏教育水平低、警力有限,一些辅警在做和民警一样的工作,比如户籍登记、网络监管、技术侦查等方面。这样导致一些涉密内容流出,增大了安全风险。第四,责任主体不明确。辅警协助工作的过程都是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各种职责活动,没有任何执法权,所以辅警履行职务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根据调查的结果以及各地区所出现的案例分析,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乱纪,侵害百姓利益频发。有时与老百姓发生冲突,危及公安机关利益时,会推诿给辅警。辅警责任不明确,会直接影响辅警在西藏地区社会治安防范效能的发挥。
4.辅警准入机制欠缺。由于西藏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地区招录辅警的标准不一、规范缺失、门槛较低,辅警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根据调查的结果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招录主体不一。大部分地区由各个地区人事局统一组织招聘,但是还有个别地区急需或者情况特殊时期,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招聘。第二,录用缺乏严格程序。不是针对什么岗位需要而招录,而是招录之后自行分配;没有严格、统一、公平的考录方式;招录面试标准是根据用工部门自行斟酌;政审大部分地方走过场,当地派出所或者村里开个无犯罪证明,极少数采用公务员招考政审的方式。第三,招录条件标准各异。各地区招录辅警的共同标准是一致的:政治立场坚定,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不参加任何宗教活动。但是在学历、年龄、户籍等方面却各不同。有的地方要求高中以上,有的地方要求是初中以上,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文盲辅警;年龄有的要求是18周岁至35周岁,有的地方要求40周岁以下;有的地方要求是本地户口,有的地方则无要求。庞大的辅警队伍准入机制的欠缺会妨碍招录的效果,也不利于辅警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二、完善西藏辅警管理的相关对策
1.完善辅警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人一直都在质疑辅警在西藏社会治安工作的价值。根据2011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所有便民警务站的辅警在检查可疑物品、摸排流浪乞讨和社会社会闲散人员等方面的工作表现,证明西藏社会治安的长久稳定已经离不开辅警了。为了更好让公安辅警在依法治藏背景下维护社会治安和服务经济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辅警的地位做个明确的界定。首先,从国家层面上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辅警制度,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性质和任务,辅警人员的招录使用、薪酬抚恤保障、职责权限、禁止事项等内容,使辅警工作严格依法运行。其次,国务院法制协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出台关于辅警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具体的实施细则来严格辅警招聘、解聘、辞退等程序,以及晋级晋升、薪酬、绩效考核等机制,并统一辅警队伍名称、服装样式、标识和证件。最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来详细规范辅警地位性质、用工管理、招录条件、薪酬待遇、职责权限以及禁止事项。从法律层面来明确辅警人员的身份、地位,增强职业归属感,提升辅警队伍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形象。
2.健全辅警管理体制。根据我区所处的战略地位和地理环境,我们可以参考其他省份辅警管理的方法,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本着“谁用谁管理”的原则,理顺分权管理体制,优化机构设置。首先,将辅警管理全部归口于公安部门管理,确定公安部门对辅警的管理与领导关系。其次,从省级公安机关到县级公安机关层层设立辅警管理委员会,各级辅警管理委员会下设置若干个辅警大队,辅警大队下设置若干个中队,中队下设分队。各大队班子成员由各辅警大队书面上报辅警管理委员会,经同意后由辅警管理委员会予以聘任。中队长、分队长的任用通过遴选的方式,并报各级公安辅警管理委员会备案。各用工单位为各辅警大队的日常管理部门。再其次,规范人事信息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管理原则,健全辅警人事信息档案,及时掌握聘用人员招录、教育、管理、考核及人员变动等信息。最后,完善辅警管理监督和退出机制,由公安机关的纪委部门对辅警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乱纪、不负责任等现象,通报直接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直接管理部门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报送监管部门;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关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接管理部门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没有到达到考核标准,进行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没有达标,要予以辞退。
3.明確辅警的职责范围。辅警是辅助公安机关工作的一支队伍,根据现有的法律以及实践的情况,并结合西藏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明确辅警的职责范围,大力推进依法治藏的进程。在权限方面,明确规定辅警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职权,是一种补充角色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规定辅警主要从事维护交通秩序,社区及各个寺院法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公共场所的治安巡逻、劝阻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现场、服务救助群众、外来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流量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以及公安局担负值班或者某项技术的工作,比如,非涉密文字录入、采集信息图像。在保密方面,辅警不得协助履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和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户籍登记等事项。在警械使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5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辅警不得佩戴和使用枪支、警械。但是,根据西藏治安工作的特殊性,经各个地区的市局批准,承担安全检查站工作、各个寺院以及社区巡逻防控、交通管理等一线执勤工作的辅警人员可以配备防护性装备。 明确辅警的职责权限,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还可以把警察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安心做“真正的警察工作”。
4.统一准入机制标准。鉴于西藏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状况、劳动力水平、辅警地位的认可程度等方面的因素,我们在设定准入规则的时候要本着公平公正原则、适度与必要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准入机制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加强准入机制的建设。准入机制建设是辅警准入机制的前提,成熟完善的准入机制使辅警准入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首先对辅警工作的内容、职责、以及任职资格等方面做详细的分析和评估,来确定辅警招聘具体要求。比如,年龄、政治条件、家庭成分、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其次,编制辅警招录计划。根据现有辅警的数量、结构、人员变化,学历层次等情况,并结合当前岗位需求、财政状况等,制定明确的岗位名称,学历要求,专业类别,人员数量等,以实现辅警资源的合理分配。最后,有效筛选。对于参与辅警应聘的人员,采用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来评判测试者的认知能力、体能状况、个性专长等综合素质。以便更好的为录取者定岗、定职。第二,确保准入机制的高效运行。高效的准入机制的运转,必须有一定的管理机构来推动。针对当前西藏辅警准入机制处于空白的状态和辅警人数多,管理难的现实情况,在结合西藏政府社会管理的现状,我们可以参照香港特区辅警管理体制和江苏辅警管理模式,有公安厅政治部门负责制定全区辅警队伍招录标准、队伍结构、训练标准等重大事项,并对各个地区公安机关上报的辅警计划进行审批,各地区的政工部门具体落实公安厅下发有关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辅警需求情况,并负责对招录的辅警进行分配。第三,健全辅警准入机制运行监督机制。可以设立由人事部门、纪检、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辅警考试录用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尤其在出卷、考试、改卷、资格审查这几个重点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做到公平公正,透明,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第四,进行后期评估。每次招录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效果评估,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检查和考核,检验使用结果否与预期目标一致,并对招聘工作进行总结、反思,更好的完善辅警准入机制。 总之,在依法治藏的法治环境下,加快推进西藏法治进程,寻求西藏辅警管理的相关对策,才是科学与合理的,为公安队伍的建设搭建更好的发展平台,改变公安机关单兵作战的被动局面,真正实现“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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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务院政府公开门户网:http://www.chinalaw.gov.cn/col/col12/index.html.
[14]西藏昌都地区公安处网站:http://www.zktw.com/qishiyezheng
ce/449704.html.
[15]关于林芝辅警奖励的回复: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php?tid=2327142
[16]拉萨市公安局官网:http://ga.lasa.gov.cn/jingqingtongbao/lasashigonganjuqiaol.html
[17]《拉萨市公安局招录辅警的公告》和《拉萨市城关区招录辅警的公告》的条件比较。
[18]2016年两会辅警改革提案分析结论.
[19] 邵安、許国.对公安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实证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131.
[20]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第37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机构;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参照《公务员法》第36条、第83条.
[22]“真正的警察工作”是指警察从事刑事、治安案件中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而不包括其从事的一般的文秘工作.
作者简介:杨迎春(1988.09—)女。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西藏传统刑事司法与习惯法。
※基金项目:西藏自治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自筹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k2015-24.